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全流程:凭“赋强公证”直接申请执行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当初借钱办了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现在对方赖账——恭喜你,可以跳过打官司这一步:不用起诉、不用开庭,直接拿着公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页讲清楚赋强公证怎么用、去哪个法院、材料带什么、对方不认怎么办。

流程步骤

1

先确认你的公证书是“赋强公证”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普通公证(如遗嘱、委托书公证)没有这个效力,得先去诉讼。

2

找对法院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3

两年时效内递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书连同公证书一起交: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四条)。

公证证词里必须写清“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只公证了借款合同没这句的,执行不了
4

法院确定给付内容并启动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规定第十条)。之后的查控、冻结、划拨与判决执行一致。

5

对方主张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常见的“确有错误”如:债权文书未生效、给付内容与事实不符、债务已清偿等。

对方说已经还过钱的,让他拿还款凭证,你的转账记录和公证书就是你的底牌
6

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十日内复议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7

执行不到钱:跟进常规手段

终本之后持续盯财产线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必要时查对方是否有转移财产行为,另行主张。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强制执行申请书写明执行依据(公证书证词编号)、请求执行的金额
公证书原件含公证证词与被证明的债权文书(借款合同等)
身份与主体资料申请执行人身份证件;被执行人的名称、住所、财产线索
债权履行情况材料转账凭证、还款记录,证明债务已届期未清偿
授权委托手续委托律师或他人代办的委托书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或文书生效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即可申请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复议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赋强公证债权的申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管辖法院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申请执行的文书内容要求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法院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十日复议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阅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期限与程序以法律法规现行规定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法律上的结论看本文;落到办事流程,每个场景都配了一份办事指南,照单准备即可。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