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办理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流程步骤
先明确要办哪种公证
常见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文书的签名、印鉴、日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选对公证机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第二十五条)。
涉及房产的公证,一般要去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别跑错地方带齐材料,当场提出申请
一般需要提交身份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或权利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合同、权属证书、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拿不准的先打电话问公证机构,一次问清一次备齐。
配合公证机构审查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会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资格与相应权利,文书内容是否完备、签名印鉴是否齐全,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二十八条)。
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补充材料或核实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这十五个工作日内注意这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当事人与申请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之间对申请事项有争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充分等情形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第三十一条)。
用足公证书的效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三十七条)。
借钱时把借款合同办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后可以不告直接申请执行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申请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
材料清单
| 材料 | 说明 |
|---|---|
| 身份证明 | 身份证、户口本;法人提交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证明 |
| 权利或财产证明 | 房产证、存单、合同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 |
| 需要公证的文书 | 委托书、声明书、合同、遗嘱等 |
| 亲属关系或婚姻证明 | 办理继承、婚姻状况类公证时提交 |
| 授权委托手续 | 委托他人代办公证时的授权委托书 |
关键期限
| 事项 | 期限 | 依据 |
|---|---|---|
| 出具公证书 | 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
|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执行 |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
| 对公证书有错误申请复查 |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
法条原文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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