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与继承办理全流程

按步骤走 · 材料一次备齐 · 每个期限都有法条依据

立一份有效遗嘱,财产按你的意思分;不立的后果是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平分,未必是你想要的分法。遗嘱不丢人,它是给家人省掉一场官司。

流程步骤

1

选对遗嘱形式

《民法典》认可的常见形式:自书遗嘱(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均须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公证遗嘱(到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自书最稳妥:一支笔写完,不依赖任何人。

用本站《自书遗嘱(范本)》照着写,别漏「年、月、日」
2

见证人不能乱找

下列人员不能作遗嘱见证人(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找邻居、朋友、同事都可以,就是不能找分财产的人和他最亲的人。

3

写清财产清单与归属

房产写坐落与产权证号、存款写开户行与账户、车辆写车牌;「全部财产留给某一人」也可以,但要具体到能锁定。遗嘱里写明由谁执行(遗嘱执行人)更省事(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4

遗嘱可以随时改

撤回、变更遗嘱是遗嘱人的自由;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财产卖掉了、遗嘱里还写着,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5

继承开始:先看遗嘱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的按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孙子直接继承」多属遗赠——60 日内不表态就没了
6

办理继承手续

银行存款凭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文书支取;不动产过户凭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的,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诉讼时效 3 年)。

材料清单

材料说明
遗嘱文本用本站范本(自书/代书/打印),自书须全文亲笔+签名+年月日
财产凭证清单房产证、存单、车辆登记证复印件(附在遗嘱后)
合格见证人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
死亡证明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阶段需要(派出所、单位或社区开具)

关键期限

事项期限依据
受遗赠表态期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未表示视为放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数份遗嘱以最后为准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3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接受继承与 60 日受遗赠期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见证人资格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撤回变更与最后遗嘱优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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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期限与程序以法律法规现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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