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经过公证后还能撤销吗?先说结论:不能再凭「反悔」任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明确列为不适用任意撤销的例外之一——也就是说,公证之后,赠与人不能因为自己改变主意而撤销。但这不等于绝对不可撤销:如果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形,赠与人仍然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所以准确的表述是:公证堵住了「任意撤销」,没有堵住「法定撤销」。
先说结论
公证赠与不可任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赠与人不交付怎么办(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述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撤销权仍然存在(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后可以要求返还(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该办手续要办(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公证到底改变了什么
公证赠与的特殊之处,集中在两件事上:
| 问题 | 一般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 |
|---|---|---|
| 权利转移前能不能凭反悔撤销? | 可以(任意撤销权) | 不可以 |
| 赠与人不交付怎么办? | 一般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 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 财产毁损灭失谁赔? | 按一般规则处理 |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赔偿 |
| 受赠人有法定情形时能不能撤销? | 可以(法定撤销权) | 仍然可以 |
一句话:公证把赠与从「可以反悔的承诺」变成了「必须履行的约定」——但它没有把赠与变成「无论对方做什么都不能撤」。
二、为什么公证赠与要特别对待
道理其实很直白:公证本身就是一种严肃的意思表示形式。当事人特意跑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面前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说明这不是随口一说。既然后果被当事人自己加重了,法律就不能允许他事后轻易推翻——否则公证就失去了意义。
这个制度设计还有一个现实功能:它保护受赠人的合理信赖。受赠人往往是基于「这份赠与已经公证过了、是稳的」才作出相应的生活安排(比如搬进去住、辞掉工作照顾赠与人、放弃其他机会)。如果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这些安排就会落空。
三、公证之后,赠与人还有哪些「出口」
即使公证了,赠与人仍有三条可以走的路:
第一条:法定撤销权(最重要)。 受赠人出现第六百六十三条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在一年内行使。这条路不受公证的限制。
第二条: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不再履行。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注意这是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而不是把已交付的财产要回来。
第三条:受赠人同意协商处理。 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以另行安排。
四、两个真实案例
裁判规则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虽然讲的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但道理与「公证赠与」是相通的:当赠与是一整套严肃安排的组成部分时,一方事后反悔主张撤销,法院不会支持。它还给出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后果——即使还没办过户,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利益也应归子女。所以无论是离婚协议里的赠与还是公证赠与,都不能当成「先写着,以后再反悔」。
裁判规则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受遗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案例揭示了一个容易「张冠李戴」的错误:把遗产分割安排误当成赠与,进而主张「任意撤销权」。法院的思路是先给行为定性,再看适用什么规则——定性为继承,就按继承处理;定性为赠与,才谈得上赠与的撤销。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条有价值的提醒:权利的名字叫错了,救济路径就会走偏;遇到这类争议,先厘清法律关系性质,再谈主张。
五、三个提醒
① 「公证了就不能撤销」是不准确的——公证只排除任意撤销,不排除法定撤销。 ② 公证赠与下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赠与人拒绝交付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还要赔偿。 ③ 需要办登记的要及时办——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一步对权利的最终确定很重要。
公证过的赠与,我还能反悔吗?
不能凭反悔任意撤销。但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情形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公证赠与后我一直不给东西,对方能怎么办?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应当交付的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赠与还要不要办过户?
要。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办理完毕才能最终确定权利状态。
公证之后法定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经济情况变差,之前公证承诺的赠与还要给吗?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句话: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不能再凭反悔任意撤销,且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受赠人出现三种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仍可撤销并要求返还。赠与的一般撤销规则,可参阅赠与的东西可以要回来吗?;撤销与解除的区别,可参阅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