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办了公证,能不能不告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但有前提:必须是"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满足条件时,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打官司费时费力,很多出借人听说"公证借条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就想走这条捷径。这条路确实存在,但它不是"只要公证就行",而是有明确的门槛和期限。本文把赋强公证的条件、直接申请执行的规则和两年期间怎么算讲清楚。
公证债权文书能够直接执行,靠的是"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并且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经公证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另行起诉。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此时债权人只能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起算点因是否分期、有无约定履行期而不同。
一、不是所有公证借条都能直接执行
"办了公证"和"能直接执行"是两件事。法律规定的路径是: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文书内容得是"给付",也就是明确的给钱、给物义务;二是必须写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只做了普通公证、没有这句承诺的借条,并不当然取得强制执行力。所以,出借人如果想让借条具备直接执行的效力,就要在借款合同里写明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再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满足条件可以不告,直接申请执行
一旦符合赋强公证的条件,债权人的确可以跳过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也就是说,这条路省去了起诉、开庭、等待判决的环节,节奏更快。但要注意,直接申请执行并不等于对方一定会还钱,后续仍可能面临查找财产、执行到位等环节,具体可对照借款人不还钱,可以申请支付令吗?条件和流程理解这类快捷程序的特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三、别忘了申请执行期间只有两年
走执行这条路,最要盯紧的是时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这个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也就是说,向对方主张权利等行为可能导致期间重新计算。
起算点要区分三种情况: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算起。很多债权人就是因为"手里有公证、心里不慌",结果拖过了两年,白白丧失执行机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文书确有错误,就回到诉讼
赋强公证并非"一公证定终身"。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例如债权并不真实、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超出可赋强范围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一旦被裁定不予执行,原有捷径就断了,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所以,办理赋强公证时,基础债权要真实、合法、明确,金额、期限、履行方式都要写清楚;出借人也不要把公证当成"免起诉金牌"而忽略证据留存,转账凭证、收条等仍应一并保存。
- 想用公证借条直接申请执行,对照检查:
- 债权文书是否以给付为内容,金额、期限明确;
- 是否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 是否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 是否计算好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点是否正确;
- 是否准备了公证书和证明债权的基础证据;
- 对方提出异议或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是否及时转为起诉。
两个提醒。第一,普通公证不等于赋强公证,没有"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不能直接申请执行。第二,两年期间是硬门槛,拖过去就可能丧失强制执行力,务必在期间内行动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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