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郭某真与李某执行监督案
一、案情速览
郑州仲裁裁决胜诉后,郭某真按被执行人李某的户籍向吉林白城中院申请执行;中院查明李某早已搬离户籍地、当地没有其名下财产,竟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复议也维持。
最高法执监裁定: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两处任选其一;以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不要求当地有可供执行财产。自然人查不到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登记居所为准——白城中院应当受理。
撤销两级裁定。规则确立:户籍地在,管辖就在;法院不能拿「人不在、没财产」把申请执行人挡在门外。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可以任选其一;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的,不要求被执行人在当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没有或者查不到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登记居所确定住所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当地无其名下财产的,不构成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事由。
三、赵律师点评
跨越两千公里的执行申请
案情本身不复杂,程序遭遇却很有代表性。郭某真与李某的合作协议纠纷在郑州仲裁委裁决:李某返还投资款本金九万六千元及利息。裁决生效李某不履行——人是哪里的?郭某真查到李某户籍在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于是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白城中院一查:街道办证明李某早已搬离该街道多年、去向不明,当地也没有他名下的财产。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中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吉林省高院复议维持。申请人千里迢迢递上门的执行申请,被「人不在、钱不在」六个字打回来。
「住所地」的确定方法
最高法把管辖规则的逻辑摆正。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个连结点任选其一,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而且以住所地确定管辖时,法律从没附加「当地须有财产」的条件。那住所地怎么定?《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民诉法解释第四条再补一刀:经常居住地是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本案多方核实,查不到李某在郑州或其他地方的经常居住地——兜底结论:以户籍登记居所确定住所地,白城中院管辖无疑。「人搬走了」「没财产」都不在驳回事由清单里——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情形是特定的,法院不能自创门槛。最高法二〇二四年十二月撤销两级裁定。
小标的案件的程序公平
这个案子标的只有九万六千多元,但程序意义不小。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规则与法院判决不同——判决执行向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地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则直接指向中院。给申请执行人的路径图:第一步查财产,有明确财产所在地的,优先向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执行处置更直接;第二步查人,财产下落不明的,向户籍地(或查实的经常居住地)中院申请——户籍是国家背书的连结点,人再难找,管辖先站住。第三步,遭遇驳回不气馁:以「人不在、无财产」驳回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复议、申诉(执行监督)是现成的纠错通道,本案两级法院的错误就是被最高法一层层纠正的。给被执行人反面提醒:搬离户籍地不能消灭执行管辖,反而可能让案件落在户籍地中院——异地执行的传票、报告财产令一样会追过来;躲,不如谈。
人搬走了、当地没财产,白城中院就把执行申请驳回了——最高法拨乱反正:户籍在,管辖就在;找不找人、有没有钱是执行的事,不是立案的门。九万六千块的小案子,换来了申请执行管辖的一条明确口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郭某真与李某合作协议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郑仲裁字第1396号仲裁裁决,裁决李某返还郭某真投资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等。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郭某真遂根据李某的户籍登记信息,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户籍登记的居所属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根据李某居所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李某为该街道居民,但其已搬离该街道多年,去向不明;此地亦没有李某名下的财产。2023年12月2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为由作出(2023)吉08执186号执行裁定:驳回郭某真执行申请。郭某真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吉执复46号执行裁定:驳回郭某真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郭某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尽管李某与郭某真的纠纷发生于河南省郑州市,但是经多方核实,未查到李某在郑州以及其他地域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应当以李某户籍登记的居所为标准确定其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2024)最高法执监527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吉执复46号执行裁定、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8执186号执行裁定。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家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不要求被执行人在当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据此,自然人没有或者查不到与其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则应当以自然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标准确定其住所地。
本案中,李某户籍登记的居所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且未发现李某存在经常居住地,故本执行案件属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郭某真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早已搬离该街道、当地没有李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驳回郭某真的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经常居住地的,该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执行申请,不得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当地没有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理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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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最高法执监52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7-5-203-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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