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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上海某川沐浴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执行监督案

案号:(2025)最高法执监266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监督类案件 · 执行 · 2025-08-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沐浴公司二〇〇五年起租下上海虹口一处房产开浴场,此后三度续签,最近一次签到二〇三一年;但二〇一九年房东把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仲裁裁决银行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执行法院通知不带租赁拍卖。

沐浴公司主张租赁权应从二〇〇五年首租起算、带租拍卖;最高法执监裁定:续签就是订立新合同,租赁权设立时间以最后一次签订为准——二〇二二年这次续签在抵押登记之后,抵押已公示应认定承租人知情,不利后果自负。

驳回申诉——抵押后签的租,可以除去再拍。规则确立:买卖不破租赁保护的是在先租赁,不是把旧租约当作永远的护身符。

二、裁判要点提炼

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之前的,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人民法院应带租拍卖;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之后的,执行法院为实现抵押权可以除去租赁后拍卖。承租人与出租人多次续签租赁合同的,租赁权的设立时间应以最后一次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续签时抵押已经登记、产生公示效力的,应认定承租人对抵押知情,其继续续签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以「多次续签、权利应溯及最初合同」为由主张带租拍卖的,缺乏法律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八年租约遇上抵押登记

时间线铺开看。二〇〇五年九月,某川沐浴公司与某明房地产公司签下上海虹口一处房产的租赁合同,租期八年,浴场开了起来;此后二〇一三年、二〇一七年两度续签,租期一路延伸。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房东把案涉房产抵押给某银行海口分行并当日办妥抵押登记——从这天起,房产的权利格局变了。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双方第三次续签,租期二〇二三年五月至二〇三一年四月。银行凭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海南一中院二〇二四年通知:案涉房产不带租赁拍卖。沐浴公司跳起来:我二〇〇五年就租了,租赁权设立在先,买卖不破租赁,凭什么剥我的租?异议、复议两级被驳,一路申诉到最高法。

「续签」这个词的法律分量

最高法的裁判说理抓住一个最基础的概念:什么叫续签。通常理解是原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当事人以续签方式订立新的合同——每一份续约协议都是一份新合同,不是老合同的延长线。据此,最近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是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晚于二〇一九年的抵押登记,租赁权设立在抵押权之后。依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对在先担保物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拍卖。沐浴公司「设立时间应从首租算起」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更狠的一层是知情推定:二〇二二年续签时抵押已登记、公示效力在外,承租人去查一下登记簿就能知道抵押存在——法律推定你知情,你还要续签一份为期八年的新租约,就得承担这份租约被除去的不利后果。

带租拍卖与除去拍卖的分界

把规则整理成表。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拍卖必须带租——买受人继受租赁,价格自然打折;抵押权设立后才出租的,租赁不能对抗抵押权,对抵押权实现有影响的,法院除去租赁再拍——买受人拿到的是净房。两种结果的价差可能高达两三成,所以租赁与抵押的先后成了执行拍卖里的头号争点。本案确立的「以最后一次签订为准」规则,堵住了最常见的一条钻空路径:抵押后双方不断「续签」,把租约起始日锚在抵押前,制造带租拍卖的假象。给承租人的实操忠告:抵押登记公开可查,大额长期租赁签约前先查抵押状态——明知抵押还签长约,租期的账面价值在执行程序里会归零;若真有在先租赁,保住权利的证据是占有事实(缴费凭证、经营记录、入住痕迹),不是合同的落款年份。给抵押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抵押后与第三人突击续签长租的,执行中直接主张除去租赁,本案口径就是弹药。

租了十八年的浴场,输给了一纸二〇一九年的抵押登记——最高法把「续签」两个字掰开:每一签都是新合同,最后一次落笔才是租赁权的生日。抵押之后签的约,拦不住拍卖的锤;以为老租约能包打天下,代价就是浴场换东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5年9月28日,上海某川沐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川公司)与上海某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明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明房地产公司将其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出租给某川公司,租赁期限为2005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3年7月8日,双方签订《合同续约协议书》,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2017年4月30日。2017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续约协议书(二)》,租赁期限为2017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2022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续约协议书(三)》,租赁期限为2023年5月1日-2031年4月30日。

2019年9月17日,某明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海口分行)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3月25日,海南国际仲裁院作出(2022)海仲案字第107号仲裁裁决,某银行海口分行有权对某明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海口分行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南一中院)申请执行,海南一中院以(2022)琼96执708号立案受理。之后,海南一中院于2023年3月22日以(2023)琼96执恢63号恢复执行。执行中,海南一中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3)琼96执恢63号之一通知书,通知某川公司,其将不带租赁拍卖某明房地产公司名下案涉房产。

某川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某明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产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关系,并主张其系多次续签,租赁权的设立时间应以最初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故其租赁权设立在先,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其租赁权应不受该实现抵押权的行为影响,案涉房产应当带租拍卖。

海南一中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琼9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川公司异议请求。某川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琼执复298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川公司复议请求,维持海南一中院(2024)琼9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某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最高法执监266号执行裁定,驳回某川公司申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能否不带租赁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据此,租赁权在抵押权之前依法设立的,为实现抵押权而对租赁物进行拍卖的,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带租拍卖;租赁权在抵押权之后设立的,执行法院在拍卖该租赁物以实现抵押权时,则可以依法除去租赁后拍卖。

本案中,案涉房产抵押登记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某川公司与某明房地产公司最初签订的租赁合同时间为2005年9月,之后双方多次续签。所谓续签,按照通常理解是指,原合同关系到期后自然终止,当事人之间以续签方式订立新的合同。最近一次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约定租赁权的存续期间为2023年5月1日-2031年4月30日,晚于案涉房产抵押登记的时间。某川公司主张其系多次续签,租赁权的设立时间应以最初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缺乏法律依据。鉴于本次租赁权设立时间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故执行法院可以排除租赁后拍卖。某川公司与某明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签订《合同续约协议书(三)》时,案涉房产抵押已经登记,产生公示效力,应认定承租方某川公司对此知情,其继续与出租方某明房地产公司续签合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在抵押权之后设立的,执行法院在拍卖该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时,可以除去租赁后拍卖。承租人与出租人多次续签租赁合同的,租赁权的设立时间应以最后一次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案号:(2025)最高法执监26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7-5-203-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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