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顺位能不能变更、放弃——先给结论。能变更,也能放弃,但有条件、有边界。先说什么是抵押权顺位:同一份财产上如果设了好几个抵押权,拍卖、变卖后拿到钱,谁先拿、谁后拿,这就是“顺位”。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按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没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和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有一条硬规矩:变更抵押权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另外要理解: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一种“顺位权”,它不阻却执行,而是在执行分配时主张靠前的受偿位置。这篇把顺位的确定、变更、放弃和执行中的主张讲清楚。
一、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顺位怎么排
结论: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这条就是“排队规则”。第一,都办了抵押登记的,谁登记得早,谁排在前面——所以实践里常说“早登记早安心”,登记时间就是顺位的硬指标。第二,登记的排在没登记的之前——这也是为什么总要提醒出借人:一定要办抵押登记,否则你可能连“排队资格”都靠后。第三,都没登记的,就按债权比例来分,不存在谁更优先。最后一句还顺带说明: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也参照这套规则。理解了顺位,才能理解后面“变更、放弃”的意义——所谓变更顺位,本质就是调整排队的先后。
二、抵押权顺位可以变更、放弃
结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和被担保债权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这一条讲清了“能不能动、怎么动”。第一句话给出两个选择: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也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前者是连整个抵押权都不要了,后者是“降级”到后面去排队。第二句话讲变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不过后面跟了一个“但是”: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通俗说,你和抵押人私下调整排队次序,不能损害其他排在你前后的人。第二款还管到了“其他担保人”: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设了抵押,抵押权人却放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以相应免除担保责任,除非他承诺仍然提供担保。
三、变更和放弃的边界:不能让其他抵押权人吃亏
结论:变更抵押权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放弃顺位让该抵押权退居后位。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是变更顺位、放弃顺位时的一条边线。比如,你把某个在先的抵押权往后挪,就会让后面的抵押权“升位”——这本身对后位有利、对被你让开位置的相关方可能有影响,所以法律要求涉及他人利益时要经其书面同意。放弃顺位的效果,可以这么理解:这个抵押权“退居后位”,本来排在它后面的抵押权相应往前提。所以无论是变更还是放弃,都不能只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两家,还要考虑到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反过来说,如果你的操作确实影响到了别的抵押权人,而没取得其书面同意,这部分对他人不利的内容,就不能对他人发生效力。把这条边界记牢,才能在变更、放弃时少惹纠纷。
四、优先受偿权本质是“顺位权”
结论:优先受偿权本质是顺位权,不具有阻却执行的效力,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分配价款。
很多人对“优先受偿”有个误解,以为它能“挡住”执行。其实,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本质上是一种“顺位权”——它不代表抵押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而是表示执行变现以后,你可以就价款主张靠前的、优先的受偿。它不阻却执行:法院照样可以查封、拍卖抵押物;但到了分配环节,你要依法主张自己的优先顺位,争取在清偿顺序中排在约定或法定的位置。所以,遇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先查封、甚至先启动执行的情况,抵押权人不要慌:只要你登记在先、抵押权有效,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而不是消极等待。顺位权要靠“主张”来落实,该出手时就要及时提出。
裁判规则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给你的启示这条裁判讲清了「优先受偿权到底是什么」:它只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能以自己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但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换句话说,优先的是「分钱的顺序」,不是「挡住别人执行」。给债权人的提示是,执行来了别急着提「停止执行」,先把「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提准。
五、实务提醒: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顺位
结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顺位,须审查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在工程领域,常常还会冒出一个“更优先”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它的存在,会让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变得更复杂:谁先受偿,要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之间的关系。实务中还要特别审查一件事:相关主体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操作,实质上伤害了建筑工人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这样的放弃就可能不被认可。所以,无论是银行、施工方,还是其他债权人,在处理涉及工程款的抵押、担保安排时,都要把这层关系一并考虑进去,别只盯着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
裁判规则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给你的启示这条指导案例给「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划了边界: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当审查这个放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有效,但仅产生「对该抵押权人而言,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同时,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不能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换句话说,放弃的效力是有边界的:对这个抵押权人让位可以,对其他人不能一笔勾销。给施工方的提示是,别轻易签「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抵押权顺位是同一财产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清偿次序,已登记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顺序,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顺位和被担保债权数额,但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优先受偿权本质是顺位权,不阻却执行,可在执行分配中主张。相关阅读可参阅抵押的房子被别的债权人先查封,出借人还能优先受偿吗?、担保方式有哪些?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与抵押房产没办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了吗?出借人要担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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