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隋某宇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隋某宇于二〇二二年一月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女,二〇〇九年二月出生)为好友,同月二十七日起多次发送淫秽文字及二十五个淫秽视频,并以言语威胁强迫刘某自拍裸照三张、视频四段发送给他观看。
同年二月八日、十五日,隋某宇明知刘某未满十四周岁,以将裸体照片及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传送给其同校学生相威胁,两次强迫刘某在青岛市崂山区某宾馆内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外还三次敲诈勒索共计八百四十元,并将裸体视频以每个五元的价格出售给十余人获利五十元。
一审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实施线上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隔空猥亵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和中介,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秘、犯罪成本更低,且网络传播的快速与无限放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持久和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三、赵律师点评
隔九天就是另一起犯罪
本案的核心判断是:线上的猥亵与线下的强奸,是一件事还是两件事?隋某宇的辩护思路大概会主张前者——猥亵是为强奸做准备的手段,被强奸所吸收。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很具体: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隔九天,具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两次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伤害。因此线上的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的手段,应当单独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这个判断与此前强奸后另起犯意强制猥亵应并罚的案例是同一条逻辑:犯意是否重新生成、行为之间是否有明显的时空断裂,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关键。
隔空猥亵为什么更该严惩
裁判理由对隔空猥亵的危害作了专门论述,值得完整引用理解。它以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和中介,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秘、犯罪成本更低,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与无限放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持久和严重。这三句话分别对应三个层面:主体更广是说一个行为人可以同时侵害大量未成年人;手法隐秘与成本低是说行为难以被发现、门槛极低;传播放大是说影像一旦形成便可能永久留存、反复扩散,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不会因为行为结束而结束。正是基于这三点,此类行为被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四罪并罚的完整评价
本案最终定了四个罪名,是一份很好的数罪并罚示例。猥亵儿童罪对应线上的隔空猥亵;强奸罪对应两次以散布影像相要挟强迫发生性关系;敲诈勒索罪对应三次以同样方式索要钱款,其中第三次因未得逞属未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应把被害人自拍的影像以每个五元出售给十余人。四个罪名分别指向不同的法益与不同的行为,缺一就无法完整评价。同时判决还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八百四十元发还被害人,这一点在性侵害案件中容易被忽略——被害人因被敲诈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同样应当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从重与从轻的并存
量刑上有两处值得注意。从重的方面,强奸罪判处八年六个月,是在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的基础上,结合两次实施、以散布影像相胁迫、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等情节得出的。从轻的方面,第三次敲诈勒索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隋某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认罪认罚与如实供述是从宽情节,但不会改变数罪并罚的结构,也不会让奸淫幼女的基本评价发生变化。办案时应当把这些情节逐项列明,让量刑的加减看得见、说得清。
线上要影像,线下逼发生关系,中间隔了九天——这是两笔账,不是一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1月,被告人隋某宇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添加未成年被害人刘某(女,2009年2月27日出生)为好友。2022年1月27日起,隋某宇多次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淫秽文字及25个淫秽视频,通过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刘某按照其要求自拍裸照3张、视频4段,通过微信发送给其观看。2022年2月8日,隋某宇明知刘某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以威胁将刘某裸体照片及视频在网络上发布、传送给刘某同校学生的方式,强迫刘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某宾馆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2月15日,隋某宇以同样方式,在上述地点强迫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2年1月31日、2月14日,被告人隋某宇采取言语恐吓、威胁对外传播被害人裸照及裸体视频的方式,向刘某索要钱款,刘某被迫交给隋某宇人民币840元(币种下同)。同年2月26日,隋某宇以同样方式向刘某索要1300元,未果。2022年3月5日,隋某宇将刘某的裸体视频以每个5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等10余人,其中,7人为未成年学生,获利50元。经鉴定,隋某宇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的25段视频及刘某通过微信向隋某宇发送的4段自拍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鲁021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隋某宇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隋某宇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4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隋某宇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以胁迫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多次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均应当依法惩处。
被告人隋某宇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第三次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隋某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对于“隔空猥亵”,即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隋某宇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相隔9天,具有明显的时空间隔,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两次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伤害。隋某宇的线上猥亵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不宜评价为强奸犯罪的手段,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模式,“隔空猥亵”将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作为实施猥亵的场所和中介,犯罪主体更广、作案手法更加隐秘、犯罪成本更低,且网络传播的快速和无限放大,对被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加持久和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实施线上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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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8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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