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章三十八条,五千六百二十三字,占全书三分之一。这一篇读上半段,一百一十四条到一百三十二条,十九条,三千零三十四字。
条均一百五十九点六八,是全法条均最高的章(全章一百四十七点九七)。
但这一章不能顺着读。 十九条里,有十二条是「直接罚」,六条是「先说一句、不改再罚」,还有一条根本不含罚则。混在一起读,很容易以为所有违法行为都是同一个尺度。
实际上尺度差得很远。 生产假药,罚货值十五到三十倍;标签印错了,零罚款,只警告。
一、十九条的形状
| 条 | 汉字 | 罚什么 | 起手式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19 | 构成犯罪追刑责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113 | 无证生产销售 | 直接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153 | 生产销售假药 | 直接罚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202 | 生产销售劣药 | 直接罚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151 | 假劣药的个人责任 | 直接罚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80 | 使用单位用假劣药 | 直接罚 |
| 第一百二十条 | 121 | 为假劣药提供储运 | 直接罚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29 | 处罚决定载明检验结论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201 | 伪造买卖许可证 | 直接罚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176 | 骗取许可 | 直接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528 | 七项行为 | 直接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213 | 三项行为 | 直接罚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326 | 未遵守四个规范 | 先警告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218 | 七项程序义务 | 先警告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83 | 标签说明书 | 先警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179 | 未从合法渠道购进 | 直接罚 |
| 第一百三十条 | 75 | 未记录、未说明、未调配 | 先警告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100 | 平台未履行义务 | 直接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67 | 进口未备案 | 先警告 |
最长五百二十八字,最短十九字,相差二十七倍。 这是全法跨度最大的一段。
二、第一百一十四条:十九个字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个字,全书第二短的一条(最短是第一百五十五条的施行日期,九个字)。
这一条是整章的总闸门,也是行政法与刑法的接口。
它说的是:罚不是终点。 违法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行政处罚之后还有刑事追责,两条线并行不冲突——罚了款、吊了证,还可以判刑。
对应的罪名主要有几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妨害药品管理罪(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以及非法经营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这个罪名要单独说。 它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施行的,专门处理那些「不足以认定为假药、但严重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使用未经审评的原料药。
这个罪名的出现,和第九十八条删掉「按假药论处」是配套的:把「程序违法」从「假药」里分出来,单独设一个较轻的罪名。 刑期从三年以下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比生产销售假药罪轻得多。
三、两种起手式,差在哪
这一段最有结构价值的一点,是罚则的「起手式」分成两种。
第一种:直接罚。
无证生产销售(第一百一十五条)、假药(第一百一十六条)、劣药(第一百一十七条)、个人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单位(第一百一十九条)、提供储运(第一百二十条)、伪造买卖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二条)、骗取许可(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第一百二十五条三项、违法购进(第一百二十九条)、平台义务(第一百三十一条)。
十二条,一律直接没收、罚款、吊证。
第二种: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才加重。
未遵守四个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七项程序义务(第一百二十七条)、标签说明书(第一百二十八条)、未记录未说明未调配(第一百三十条)、进口未备案(第一百三十二条)。
五条,外加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中药饮片,共六处。
这个区别不是随意的。
直接罚的,都是实体性违法——药是假的、证是没有的、记录是编的。这类行为一旦发生,危害已经造成,没有「改正」的空间。
先警告的,都是程序性、形式性缺失——记录不全、标签不规范、备案没做、年度报告没交。这类行为可以补,补了就没有危害。
法律的判断标准很清楚:能不能补救。 能补救的给一次机会,不能补救的直接罚。
实务意义很直接: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意味着通常还没到罚款那一步;但逾期不改,罚款按更高档次来。
四、第一百一十五条:无证,责令关闭
一百一十三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注意手段是「责令关闭」,不是「责令停产停业」。
这两个不一样。停产停业是暂时停下来整改;责令关闭是主体资格的消灭。无证生产没有「整改」的可能——你本来就不该开这个厂。
十五到三十倍,和假药同一个档次。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这一句是地板价。卖了一千块钱的无证药,按十万元算,罚款至少一百五十万元。
这个设计针对的是「小批量、低成本受罚」——做几千块货值的假药,按实际货值只罚几万不痛不痒;按下限算,直接把生意做死。
五、第一百一十六条:假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一百五十三字。三个动作加两个加重。
基本档: 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注意:吊销批准证明文件是基本档就有的,不是加重才有的。 意思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批文就没了。
加重档(情节严重): 再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境外持有人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十年内不受理」这六个字,比罚款更致命。
对一个药企来说,罚款可以借、可以分期;批文没了、十年内不许再申请,等于这个产品线彻底断了。
注意这里用的是「十年」,不是「终身」。 终身禁业出现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个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企业是十年,对人是终身。 这个梯度贯穿全章。
六、第一百一十七条:劣药,外加一款中药饮片
二百零二字。结构跟假药那条几乎一样,差别在数字。
基本档: 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起算点分两档: 生产、批发的,货值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算;零售的,货值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算。
这个区分很实在。一家小药店零售的劣药,货值可能就几百块,按十万元起算明显过重;按一万元起算,罚十万到二十万,仍然够重,但不至于把小店罚到破产。
加重档(情节严重):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制剂许可证。
第二款是这一条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是整章唯一一处给中药饮片的特殊安排。
中药饮片的问题多是水分、灰分、杂质、片形不合规——这些确实不符合标准,但不见得影响安全和疗效。一刀切成「劣药」按十到二十倍罚,整个行业受不了。
所以单设一款: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先警告改正,可以罚十万到五十万。
「可以」两个字很关键。 是「可以罚」,不是「应当罚」。情节轻微、改正及时的,可以不罚。
七、第一百一十八条:个人责任四件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一百五十一字。这一条是整章的「牙齿」,也是二〇一九年修法加重个人责任的标志。
触发条件两个: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四件套:
第一,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注意是「所获收入」,不是「违法所得」。收入是工资、奖金、提成,全部没收。
第二,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这个罚款基数是「收入」,不是「货值」。一个年薪二十万的厂长,罚六万到六十万。
第三,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注意是「终身」,没有任何期限。 这一条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四类人。
第四,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不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但这一项把行政责任和人身自由连起来了。
第二款还管「工具」: 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一并没收。设备不收,换个地方还能开工。
四件套的逻辑是让做假药对个人不划算。 罚款可以公司承担,禁业和拘留不能——板子最终打在具体的人身上。
八、第一百一十九条到第一百二十条:使用单位与帮凶
第一百一十九条,八十字。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吊销执业证书」这一句是专门给医疗机构设的。
一个医生明知是假药还给病人用,除了单位被罚,他自己的医师执业证书也要吊销。这比罚款重得多——执照没了,职业生涯就断了。
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这一条管的是物流。
一个仓库、一家快递公司、一个冷链运输商,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运的是假药,仍然提供仓储运输,就要担责。
「应当知道」三个字扩大了范围。 不要求你承认知道,只要按常理你应该知道——比如发货方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包装上没有批号、价格明显异常——就构成。
这一条对物流行业影响不小。 现在多数医药物流企业在接单时会查验资质,就是被这一条推着做的。
九、第一百二十一条:二十九个字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二十九字,是一条能救命的程序硬要求。
意思是: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写清楚「这批药经某某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
没有检验结论,处罚决定就是证据不足。 实务中大量撤销处罚的案子,问题就出在这里——用「肉眼可见变质」「当事人承认」代替检验报告。
为什么必须检验? 因为假药、劣药的认定是技术判断,不是常识判断。第九十八条列的四种假药、七种劣药,每一条都要靠检验数据落地。
十、第一百二十二条:卖证比无证更重
二百零一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件,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五种行为: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
「出租」「出借」很具体——把证借给别人用、自己收管理费,就是这一条。 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挂靠」:有证的公司让没资质的个人挂在自己名下经营,收几个点管理费,同时违反本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注意这里的禁业是「十年内」,不是终身。 和无证生产(第一百一十五条,只罚单位不罚个人)比,这一条对个人的追责更明确。
十一、第一百二十三条:骗证
一百七十六字。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条针对的是「造假拿证」。
五种手段:虚假证明、虚假数据、虚假资料、虚假样品、其他手段。
「虚假样品」这一项值得单说。 注册申报时送检的样品,必须是能代表商业化生产产品的。专门做一批「完美样品」送检、实际生产另一套工艺,就是这一条。
处罚是「撤销许可 + 十年不受理 + 五十万到五百万」。 注意撤销的是「已经拿到的证」,不是「不予许可」。这意味着之前凭这个证做的一切,都要重新审视。
十二、第一百二十四条:五百二十八字,全书最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五百二十八字,十七条里最长的一条。七项行为,一个处罚档次,一个兜底款。
七项行为: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七项的共同点:药可能是合格的,但程序是错的。
这正是第九十八条删掉「按假药论处」之后,这些行为的新去处。
旧法把这些「按假药论处」,直接适用假药的重罚;新法把它们单列,罚则仍然是十五到三十倍,但定性上不再是「假药」。
这个改动在刑事上意义重大。 旧法下「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论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死刑(二〇一一年前);新法下这类行为对应的是妨害药品管理罪,最高七年。
处罚档次: 没收药品、违法所得、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材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算。
情节严重: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没收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注意「十年直至终身」这个表述。 它给了一个区间,由执法机关按情节裁量。这是全章唯一用区间表述禁业期限的地方。
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这一款把「卖」和「用」都拉进来了。
第三款是全书最被关注的一句话: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个条件: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情节较轻。
这一句和第九十八条删掉「按假药论处」,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它回应的是「药神」式的困境:患者需要的药,境外合法上市、境内没批,自己带或者托人带进来。
法律的态度是:这种行为仍然违法(因为违反了第一项),但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边界在哪? 「少量」「自用」是核心。大批量代购、加价销售牟利的,不适用这一款,按第一项处理,起罚就是货值十五倍。
十三、第一百二十五条:三项,五十万起
二百一十三字。三项行为: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罚则是固定金额,不是倍数: 没收药品、违法所得、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项的共同点:都是「该批没批」。
注意第三项「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和第一百二十八条(标签说明书未按规定印贴注明)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用了没批的版本」,后者是「该印的没印」。前者罚五十万起,后者只警告。 差别在于有没有经过核准这个程序。
十四、第一百二十六条:四个规范,三百二十八字
三百二十六字,全段第二长。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 GMP、GSP、GLP、GCP 等的:
第一步: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步(逾期不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步(情节严重):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五年内不得开展相应研究或试验;对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没收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这一条是「先警告后加重」的典型。
三步递进,每一步都给了一个台阶。这也是整章最常用的一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绝大多数落在这里。
「五年内不得开展」是全书两次「五年」之一(另一次在第一百四十二条)。研究机构和生产企业不一样,它没有「许可证」可吊,所以用「五年内不得开展」来替代。
十五、第一百二十七条:七项程序义务
二百一十八字。七项: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安全性问题,申办者未及时调整方案、暂停或终止试验,或者未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罚则只有两档: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是「最轻的一条」。 没有吊销,没有禁业,没有拘留。七项全是「该做没做」,不是「做了坏事」。
它和前面几章一一对应:
第三项对应第三十六条(追溯),第四项对应第三十七条(年度报告),第五项对应第七十九条(变更分类),第六项对应第七十七条(风险管理计划),第七项对应第八十三条(上市后评价)。
换句话说,前面每一章设的义务,都在这里有一个「不做会怎样」。
十六、第一百二十八条:标签印错,一分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八十三字。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注意:这一条没有罚款。
只有两个手段:警告,或者吊销注册证书(情节严重)。
这是整章唯一一条「只有警告和吊证、没有罚款」的条款。
为什么这么轻?因为标签印错、说明书少一项,多数是管理疏漏,不是故意造假。改一张标签的成本很低,罚几十万没有必要。
但「情节严重」这一档留得很重——吊销注册证书,等于这个品种退市。什么算情节严重?通常是:错误足以误导用药、多次不改、涉及安全性信息(比如禁忌、不良反应)缺失。
前一句「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也要注意。 如果标签错误导致药品被认定为假药(第九十八条第四项: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就不走这一条,走第一百一十六条。
十七、第一百二十九条到第一百三十二条:四条收尾
第一百二十九条,一百七十九字,违法购进。
未从持有人或者有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吊销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这一条对应第五十五条。 从药贩子手里收药、从患者手里回收药,都是这一条。
注意倍数比假药低(二到十倍对十五到三十倍),但加重档到了十倍到三十倍,和假药一样。
第一百三十条,七十五字,记录与调配。
购销未按规定记录、零售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未按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项,全是「动作没做到」,所以先警告。
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字,第三方平台。
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整章罚款上限最高的一条:五百万。
平台的责任被定得这么重,是因为它的杠杆大——一个平台审核不严,影响的不是一家店,是平台上所有店。
第一百三十二条,六十七字,进口未备案。
进口已获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规定向口岸所在地药监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只有两档,中间没有罚款。 这也是「先警告后加重」的一种极端形态:要么改,要么证没了。
十八、三张表看懂这一段的尺度
第一张:罚款倍数表
| 违法行为 | 基本档 | 加重档 |
|---|---|---|
| 生产销售假药(116) | 货值 15—30 倍 | 同左 + 吊证 + 十年不受理 |
| 无证生产销售(115) | 货值 15—30 倍 | —(直接责令关闭) |
| 第一百二十四条七项 | 货值 15—30 倍 | 同左 + 十年直至终身禁业 |
| 生产销售劣药(117) | 货值 10—20 倍 | 责令停业直至吊证 |
| 违法购进(129) | 货值 2—10 倍 | 货值 10—30 倍 + 吊证 |
| 伪造买卖许可证(122) | 违法所得 1—5 倍 | 违法所得 5—15 倍 |
| 提供储运便利(120) | 违法收入 1—5 倍 | 违法收入 5—15 倍 |
| 骗取许可(123) | 50—500 万(固定) | + 十年禁业 |
| 第一百二十五条三项 | 50—500 万(固定) | + 十年直至终身禁业 |
| 未遵守四个规范(126) | 逾期 10—50 万 | 50—200 万 + 吊证 |
| 平台义务(131) | 20—200 万 | 200—500 万 + 停业整顿 |
| 七项程序义务(127) | 逾期 10—50 万 | — |
| 标签说明书(128) | 无罚款 | 吊注册证书 |
| 记录与调配(130) | 无罚款 | 吊经营许可证 |
| 进口未备案(132) | 无罚款 | 吊注册证书 |
第二张:期限表
「十年」出现八次,分布在六条(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
「终身」出现四次,分布在四条(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条)。
「五年」全章只有两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研究机构、第一百四十二条的检验机构)。
期限的梯度:五年(机构)→ 十年(企业、个人)→ 终身(个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张:人身自由
「拘留」出现四次,全在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四条,全是「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全部表述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处」。
「可以」两个字意味着这不是必经程序。 实践中是否移送公安拘留,取决于情节和地方执法尺度。
十九、这一段的读法
读这一段,可以按三步走。
第一步,看行为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缺失」。
实体违法——假药、劣药、无证、骗证、编造记录——直接罚,起罚点高。
程序缺失——没备案、没记录、标签不规范、年度报告没交——先警告改正,逾期才罚。
第二步,看基数是「货值」「收入」还是「违法所得」。 对单位按货值倍数,对个人按所获收入的百分比,对提供便利的第三方按违法收入的倍数。三个基数,三套算法,算错基数是行政复议里的常见争点。
第三步,看有没有「十年」「终身」这类资格罚。
罚款是一次性的,资格罚是长期的。一个企业被罚三百万还能活,被十年不受理就活不了。
所以真正的重心不在金额,在资格。
二十、接着看
下一篇读下半段,第一百三十三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十九条,二千五百八十九字。
那一段管的是另外一些主体:医疗机构制剂、药品检验机构、监管人员、地方政府。从「罚企业」转到「罚机构、罚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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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一百五十五条、一万七千七百一十七字、十二章;本篇解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十九条三千零三十四字,条均一百五十九点六八。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