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叫「药品价格和广告」,八条,七百七十四字。第九章叫「药品储备和供应」,六条,四百一十三条。
合起来十四条,一千一百八十七字,条均八十四点七九。
这两章的字数在全书排倒数。 第八章条均九十六点七五,第九章六十八点八三——后者是十二章里第二薄的一章,只比附则的二十九点七五厚。
但字数少不等于分量轻。这十四条占全书条数的百分之九点零三,却占了全书十九个「禁止」中的五个。
一、一段两个语气
把两章放在一起读,会明显感到语气变了两次。
第八章是硬话。 禁止暴利、禁止价格垄断、禁止价格欺诈、禁止给回扣、禁止收受回扣、未经批准不得发布、不得含有效断言、不得利用专家患者作推荐。
第九章是官话。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鼓励研制和生产。
前八条对着企业和医院说「不许」,后六条对着自己说「我来管」。
| 条 | 汉字 | 起句 |
|---|---|---|
| 第八十四条 | 68 |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
| 第八十五条 | 154 |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 |
| 第八十六条 | 59 | ……应当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 |
| 第八十七条 | 62 |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价格清单 |
| 第八十八条 | 196 | 禁止……给予、收受回扣 |
| 第八十九条 | 44 | 药品广告应当经……批准 |
| 第九十条 | 126 |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
| 第九十一条 | 65 |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 |
| 第九十二条 | 67 |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 |
| 第九十三条 | 55 |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
| 第九十四条 | 44 | 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 |
| 第九十五条 | 107 | 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 |
| 第九十六条 | 49 |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 |
| 第九十七条 | 91 |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
后六条里有五条以「国家」起句(第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一共五个「国家」。
这五条不设企业义务,只设国家义务。 唯一给企业设义务的是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停产要报告)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按规定保障生产和供应)。
二、五个「禁止」压在哪儿
全书十九个「禁止」,这一段五个:
- 第八十五条: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一处「禁止」带三个宾语)
- 第八十八条:三个「禁止」分三款(禁止给予收受回扣、禁止以任何名义给、禁止以任何名义收)
- 第九十七条: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八十八条一条就占了三个。
再看全书「禁止」的分布:第一章总则零次,第二章研制注册零次,第三章持有人零次,第四章生产零次,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零次,第七章上市后零次,第十二章附则零次。
十九个「禁止」里,十个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五个在这一段,剩下四个散在第五、十两章。
这个分布说明一件事:药品管理法的主体不是禁令,是许可和程序。 它用「应当」写流程,用「批准」设门槛,用「不得」划条件边界;真正的「禁止」只留给最不能容忍的行为——回扣、虚假广告、危害健康的药。
而这些最不能容忍的行为,恰好集中在这一段。
三、第八十四条:国家管价格的四种手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六十八字,一句话五件事。
四种手段:监测、调查、检查、查处。
「成本价格调查」这一项权力不小。 它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真实的成本构成——原料、人工、制造费用、期间费用。
这个权力通常在两类情形下启动:一是价格异常上涨,二是纳入医保谈判或者集中采购。
注意最后一句的列举: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这个「等」字把《价格法》《反垄断法》里的其他情形也包进来了。
四、第八十五条:市场调节价也要讲四条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一百五十四字。第一款给原则,第二款给义务和禁止。
四条原则: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
前三条是民法上的老词,第四条「质价相符」是价格领域的专用表述——你卖多少钱,得对得起这个质量。
这句话在实务中不好用,因为它没有量化标准。 一盒药成本五元卖五十元,是不是「质价不符」?要看研发投入、要看同类品种价格、要看是否独家。
第二款的义务是「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标明这两个字很实在——标价签、价目表、电子屏,都得有。
禁止的三项: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
还有一层:这一款把「应当」和「禁止」写在同一条里——前面要求你怎么定价,后面禁止你不能怎么定价。
要求是软性的(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禁止是硬性的(暴利、垄断、欺诈)。 软性条款用来讲道理,硬性条款用来开罚单。实务中真正用得上的,是后者。
「暴利」这个词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定义。 早期有《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来界定,现在实践中很少单独用这一条处罚,多转到《价格法》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条款。
五、第八十六条到第八十七条:报价格、给清单
第八十六条,五十九字。 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实际」两个字是关键。 报的不是标价,是成交价。数量也要报。
这一条是价格监测的数据基础。没有真实数据,监测就是空的。
第八十七条,六十二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两款要求,一个落点在出院清单,一个落点在门诊公示。
这是全法三次「患者」中的第二次。
「价格清单」这个东西,住院的病人都有经验——出院时一张长长的单子,每种药多少钱、用了多少。这一条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第二句「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落点是门诊大厅的公示屏、公示栏。这一条要求的是「如实」,不是「公布」——公布了假价格,比不公布更严重。
六、第八十八条:一条三个「禁止」,讲的是回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一百九十六字,全段最长。三款,三个「禁止」,一个完整的贿赂链条。
第一款管双向: 禁止持有人在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注意这一款把「收受」也写进去了。医院收受,也违反这一条。
第二款管给方: 禁止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类人: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药师。
「以任何名义」这四个字,把所有的包装都堵死了。 学术推广费、咨询费、讲课费、科研赞助、旅游、宴请、礼品卡——只要实质是「换取使用其药品」,都在里面。
第三款管收方: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
三款合起来,给方和收方都禁止,中间没有缝隙。
这一条的实务分量:它把「带金销售」的整个链条写进了法律。
过去这类行为的处理路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贿赂)和刑法(行贿受贿),药品管理法本身没有直接条款。二〇一九年修法把这一条写进来,等于给了药监部门一个直接的处罚依据。
后果在哪? 第一百四十一条: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条第二款另有一句更重的: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三十万到三百万,终身禁业只给行贿国家工作人员那一种情形。 两个档次,差得很远。
七、回扣与「正常学术推广」怎么分
这一条在实务中最难的不是认定「给没给钱」,是认定「这笔钱是不是回扣」。
三个判断维度,按重要性排:
第一,有没有对价关系。 给钱和「使用其药品」之间有没有关联。讲课费如果和处方量挂钩,就是回扣;如果和讲课场次、内容质量挂钩,且金额符合市场水平,通常不算。
第二,有没有真实服务。 讲课有没有真的讲、有没有签到、有没有课件、有没有录音。没有真实服务的「讲课费」,一律按回扣处理。
第三,金额是否合理。 一个县级医院的普通医师,一次「讲课」拿五千,和行业水平明显不符。
这三条要一起看。 单看任何一条都可能误判:有真实服务但金额畸高,仍然有问题;金额不高但没有服务,也是回扣。
八、第八十九条:广告要批准才能发
四十四字。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关键词是「批准」,不是「备案」。
药品广告实行审批制,这是《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药品管理法在这里做了衔接。
注意批准机关是「广告主所在地」的省级广告审查机关——通常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跨省发布不需要逐省批准,一个批准文号全国通用,但要在广告中标注批准文号。
「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这一句把发布行为本身定为违法,不管内容真假。
九、第九十条:广告内容的六条红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一百二十六字。三句,六条线。
第一句定基准: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家局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以说明书为准」这五个字,是判断所有药品广告的尺子。 说明书没写的适应症,广告不能说;说明书写的禁忌,广告不能隐去。
第二句列四条禁止:
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三条是日常最常见的违法形态。
「专家推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亲证」「患者现身说法」「某学会认证」——这八类主体,一个都不能用。
数一遍: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九类,最后还有一个「等」字兜底。
实务中最常见的五种违法形态,都能对上这一条:
「根治」「彻底治愈」「永不复发」——断言疗效,违反第二项禁止。
「无毒副作用」「纯天然无任何不良反应」——断言安全性,同样违反第二项。
「某某院士推荐」「三甲医院专家一致认可」——借用名义,违反第三项禁止。
「患者张先生服药三个月痊愈」——患者现身说法,违反第三项禁止。
保健品广告写「辅助治疗糖尿病」——非药品涉药,违反第三句。
这五种形态,占了药品、保健品广告违法案件的绝大多数。
第三句管非药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这一句针对的是保健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擦边广告。「治疗」「疗效」「适应症」这类词,非药品不能用。
十、第九十一条:一部法接四部法
六十五字。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的规定。
这一条是典型的衔接条款,作用是把口子留着。
药品管理法只有十四条讲价格和广告,很多细节它管不了:什么是哄抬价格、什么是价格欺诈、垄断协议怎么认定、虚假广告怎么罚——这些都在那四部法里。
读这一段的方法:先看药品法有没有特别规定,没有就转去那四部法。
这一点在广告上体现得最彻底:整部药品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章三十八条,没有一条罚广告。 「广告」这两个字在全书只出现在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条三处,全在第八章,全在设义务,没有一处写罚则。
所以药品广告违法,处罚依据只能去《广告法》里找——虚假广告按第五十五条,普通违法广告按第五十八条。这就是第九十一条存在的意义:它指明出口在哪。
再比如回扣,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第一百四十一条罚;但如果要追究刑责,得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或者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受贿、行贿)。
十一、第九十二条:两级储备与紧急调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
-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六十七字。两款。
第一款: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两级储备是这套制度的核心。 中央储备管全国性的、战略性的、罕见病和解毒类的;地方储备管区域性的、突发性的。
第二款: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注意「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这个限定。 紧急调用不是随便调,是有程序、有补偿的。
这一款在疫情之后被引用得很多。它的意义在于:储备的药品不是放在仓库里等过期,是有一套调用机制随时能启动。
十二、第九十三条到第九十四条:基本药物与短缺预警
第九十三条,五十五字。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适当数量」是个模糊表述。基本药物目录现在是每年动态调整,品种数在六百多种。
第九十四条,四十四字,和第八十九条并列全段最短。
「预警」这两个字背后是一套监测哨点。 全国有上千家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作为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定期上报库存和供应情况。
对普通人来说,这一条的实际意义是:一种药突然买不到了,不完全是市场问题,可能已经进入监测视野。
十三、第九十五条:清单管理与停产报告
一百零七字。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卫健部门会同药监等部门制定。
第二款是最有实务价值的一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局或者省级局报告。
这一句的意思是:短缺药不能想停就停。
一个品种进了短缺清单,持有人要停产,必须先报告。不报告就停,是违反这一条。
为什么这么管?因为短缺药的替代性差。一个化疗药停产,患者不会转去用别的药,是直接没药可用。
报告之后呢? 法律没写监管必须批准,所以报告不是审批。但报告之后,监管可以采取第九十七条那些措施——组织生产、价格干预、扩大进口。
十四、短缺药为什么会短缺
第九十四条到第九十七条这四条,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有些药,市场自己供不上。
为什么会供不上?三种典型原因。
第一种,原料独家。 一个品种的原料药全国只有一两家在生产,其中一家停产检修或者环保限产,下游所有制剂厂都得停。这类短缺最突然,也最难补——新建一条原料药产线要几年。
第二种,用量太小。 罕见病用药、解毒药、部分儿科剂型,全国一年用不了多少。企业算账:开一条线、过 GMP、维持检验能力,成本上千万,销量撑不起来。这是纯粹的市场失灵,只能靠储备和定点生产。
第三种,价格太低。 一些老品种的零售价十年没动,成本翻了几倍。企业不涨价就亏,涨价又要走程序,索性停产。这类短缺最隐蔽——不是买不到,是慢慢变少,最后一家也停了。
三种原因的应对手段不一样。
原料独家,靠第九十七条的「组织生产」和「扩大进口」;用量太小,靠第九十二条的两级储备和定点生产;价格太低,靠第九十七条的「价格干预」。
所以这一章虽然只有四百一十三字,但它对应的是三种不同的失灵,三种不同的解法。
十五、第九十六条:鼓励与优先审评
四十九字,两个政策:鼓励研制生产、给优先审评审批。
「优先审评审批」这六个字,是第十六条之外第二个给优先的条款。
第十六条给的是儿童用药,这条给的是短缺药、重大传染病药、罕见病药。
两类加起来,构成了药品审评的「快速通道」范围。 实务中这套通道由药审中心的优先审评审批程序落地,申请要提交符合优先情形的证明。
十六、第九十七条:可以禁止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
-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九十一字。三款,三个层次。
第一款: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这是全段第五个「禁止」,也是唯一一个针对出口的。
注意主体是「国务院」,不是部门。 限制或者禁止出口是很重的贸易措施,权限在国务院。
第二款: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三项措施:组织生产(让企业开足产能)、价格干预(压住涨价)、扩大进口(从境外调货)。
「价格干预」这四个字很少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是例外手段,写进法律说明短缺到了什么程度才会用它。
第三款: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这一款是给企业的兜底义务。「按照规定」四个字把具体标准留给了规章,但义务本身是法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款和《价格法》里的「不得囤积居奇」是一套逻辑的两面:一面要求你得生产、得供应,一面禁止你捂着不卖。
十七、后半段为什么全是「国家」
回到那个结构问题。
第九十二到九十六条,五条全是「国家实行」「国家建立」「国家鼓励」。
这五条不设相对人,只设国家义务。
立法技术上,这类条文叫「政策宣示条款」或者「国家任务条款」。它们不产生具体的请求权——你不能因为「国家应当建立供求监测体系」没建好就去起诉。
那为什么还要写?
三个作用。
一是给行政机关授权。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这句话,是财政部、工信部、药监部门安排储备资金和储备计划的依据。
二是给产业政策定调。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这句话会落到具体的税收优惠、审评加速、定点生产政策上。
三是给司法留解释空间。 遇到争议时,这类条款可以作为立法目的的说明。
所以读这部分不要去找「我的权利在哪」。 它本来就不是写给个人看的,是写给执行机关看的。
这一段真正的、对普通人有直接意义的条款只有三条:第八十七条(价格清单)、第八十八条(禁止回扣)、第九十条(广告红线)。
三条都在第八章。
十八、十处禁止性表述一览
把这一段所有的「禁止」和「不得」排成一张表,十四条的骨架就出来了。
| 条 | 表述 | 禁止什么 |
|---|---|---|
| 第八十五条 | 禁止 | 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 |
| 第八十八条 | 禁止 | 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第八十八条 | 禁止 | 以任何名义给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财物或利益 |
| 第八十八条 | 禁止 | 以任何名义收受财物或利益 |
| 第八十九条 | 不得 | 未经批准发布药品广告 |
| 第九十条 | 不得 | 广告含虚假内容 |
| 第九十条 | 不得 | 广告含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
| 第九十条 | 不得 | 利用九类主体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
| 第九十条 | 不得 | 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 |
| 第九十七条 | 禁止 | 短缺药品出口(国务院可限制或禁止) |
十处,八处在前八条,两处在后六条。
这十处里,有六处直接管「怎么说」。 广告四禁(虚假、断言、借用名义、非药品涉药),加上价格上的暴利和欺诈,都是表达行为。
剩下四处管「怎么给钱、怎么供货」。 回扣三禁,出口一禁。
换句话说,这一段真正在管的是两件事:话不能乱说,钱不能乱给。
药品质量本身不归这一段管——那是第二、三、四、五章的事。这一段管的是药品在市场上的两种行为:定价与宣传。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它的条均只有八十四点七九字,比全书低近三十字:它不需要写技术细节,只需要划底线。划底线的话,一句话就够。
十九、接着看
第十章讲监督管理,九十八条到一百一十三条。从「怎么规定」转到「谁来查、怎么查、查出问题怎么办」。
那一段是全书「禁止」第二密集的地方:三个「禁止」集中在第九十八条,把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禁止进口这三条红线先摆出来,再展开监督检查的手段、程序、相对人的义务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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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现行文本逐条解读。全书一百五十五条、一万七千七百一十七字、十二章;本篇解读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一条、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七条,共十四条一千一百八十七字,条均八十四点七九。文中全部条文数据经回库逐字核对。本文为一般性普法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完整事实与证据,请以执业律师的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