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倾销和搭售都不是“价格低、卖得多就有罪”:清仓甩卖、新店促销、会员捆绑优惠,绝大多数是正常竞争。法律划线的逻辑是看目的和后果——为了排挤对手独占市场而低于成本甩卖、逼着消费者买他不想买的东西,才越过边界。而且这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并不相同,一个主要在价格法,一个主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诉和起诉的姿势也不一样。
一、规则层:价格法对倾销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倾销的构成有三层:价格上低于成本(成本要按行业合理口径算,不是自己账面亏损就算);目的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后果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算,所以“9块9包邮”本身不是问题,用持续低于成本的价格把对手挤出市场后再涨价,才是要打击的对象。注意法条开头的豁免: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的降价处理明文排除。
价格诱骗也在同一条里:虚构原价、虚假折扣、先涨后降,按第十四条第(四)项处理。
二、深入层:搭售为什么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搭售”的独立条款——1993年版本曾有,此后修订时删除了。这不意味着搭售没人管,而是拆到了几条轨道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经营者强制搭售,侵犯的就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还可能触及公平交易权。对经营者之间的强制交易,则按民法典关于违背真实意思的规则处理。另外,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加了一条“反向低价”的管制——管的是平台逼商家低价,不是商家自己低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平台用“全网最低价”考核、流量惩罚等手段变相强制内经营者亏本跟价,平台自己要担责,情节严重的处罚幅度在五十万元到二百万元罚款。
三、操作层:各类主体的应对动作
被倾销冲击的经营者
固定对方持续低于成本的价格证据(价格截图、促销记录、进货成本行业数据),先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损失重大的再评估民事索赔。
被搭售的消费者
保留强制捆绑的页面截图、订单记录,向12315投诉或起诉,主张自主选择权并要求按实际所需商品结算。
被平台压价的内经营者
留存平台定价规则、考核通知、流量处罚记录,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平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促销方自查
大促定价保留成本核算底稿,折扣价标注原价依据且原价是真实成交过的价格,避免落入“价格诱骗”。
组合销售设计
套餐定价标明单买价格、允许单独购买核心商品,把“选择权”留在消费者手里。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低于成本价销售一律违法。 只有以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且不属于法定降价处理情形的,才构成倾销,清仓和促销不背这个锅。
- 误区二:搭售写进合同、消费者签了字就有效。 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强制交易的格式条款无效,签字不改变侵权性质。
- 误区三:会员套餐绑定服务都算搭售。 商业上常见的组合定价只要可以单独购买、价格披露透明,就属于正常经营自主权。
- 误区四:平台让我多低价我就得跟。 平台无权强制商家低于成本销售,2025年新法已明确禁止强制和变相强制,商家有了直接的反制依据。
五、问答
低价与搭售的边界可以浓缩成两句话:价格战输在效率上不违法,输在“低于成本排挤人”上违法;捆绑卖东西不违法,剥夺“可以不买”的选择权才违法。遭遇不正当竞争后的整体索赔测算,见被同行不正当竞争搞了,损失怎么算、能赔多少。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