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的赔偿数额,在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里被拆成了一条四层阶梯。先给结论:第一层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择一确定;第二层,只有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才能在一至五倍之间惩罚性赔偿;第三层,赔偿数额还要加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第四层,违反第七条(混淆)、第十条(商业秘密)且损失与获利都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判五百万元以下。最容易踩空的是第四层——它不是“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只对这两类行为开放。
先说结论
① 第一层·填平(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前段):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二者择一,不是相加。
② 第二层·惩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③ 第三层·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
④ 第四层·法定赔偿: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⑤ 法定赔偿只限两类:混淆行为(第七条)与侵犯商业秘密(第十条)。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能直接套用这一层。
⑥ 赔偿之外还有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赔钱不等于可以继续做。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二、请求赔偿的五个要件
| 要件 | 内容 | 举证要点 |
|---|---|---|
| 主体要件 | 双方均为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同一市场或相关市场 |
| 行为要件 | 实施了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等具体行为 |
| 损害要件 | 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 | 销售额下降、客户流失、商誉受损的证据 |
| 因果要件 | 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 时间上的对应、市场范围的对应、排除其他因素 |
| 数额要件 | 按四层递进顺序确定赔偿数额 | 财务数据、审计报告、侵权人账目、合理开支凭证 |
五个要件里,数额要件是这类案件的主战场。行为定性往往不难,难在“赔多少”。
三、四层阶梯怎么走
第一层: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择一)。
- 实际损失=因侵权导致的销量减少 × 单位利润,或者侵权产品销量 × 权利人单位利润(许可使用费也可作为参照)。
- 侵权获利=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 × 单位利润。
- 二者择一,通常取较高者,但不能重复计算。
举证上,权利人的财务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侵权人的销售记录、电商平台销量数据、海关出口数据都是常用材料。侵权人的账目往往掌握在对方手里,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提供或调查取证。
第二层:惩罚性赔偿(一至五倍)。
适用条件严格,两个都要满足:
- 主观: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客观:情节严重。
注意两点:一是只限侵犯商业秘密,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新法用的是“故意”,比过去的“恶意”门槛更贴近一般故意,但举证仍需证明其明知。
第三层: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计入赔偿数额。常见项目: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且要与本案直接相关、金额合理。
第四层:法定赔偿(五百万元以下)。
适用条件同样是两个:行为限于违反第七条、第十条(混淆、侵犯商业秘密),且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此时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主观过错等)在五百万元以下酌定。
这一层是 2025 年新法的重大变化:旧法把法定赔偿作为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新法则把它限定在混淆与商业秘密两类。这意味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案件的赔偿,必须回到“损失或获利”的证明上,不能简单请求法院酌定。
四、举证策略:从易到难
第一步·先证明“我有损失”。 把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做成对比表,标注时间节点、市场区域、渠道变化。哪怕不能精确到元,也要让法院看到损失的量级。
第二步·争取调取侵权人数据。 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账册、销售记录;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主张对其作出不利认定。
第三步·准备“合理开支”凭证。 律师费按标的额比例主张,公证费、调查费按实报实销,每一笔都要有发票和合同对应。
第四步·备好“情节”材料(为法定赔偿铺路)。 侵权持续时间、销售范围、是否重复侵权、是否曾受行政处罚、是否以侵权为业、是否拒不停止——这些是法院酌定数额时的主要考量。
五、赔偿之外还能主张什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讲的是“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只是其中一项。实践中还可以主张:
- 停止侵害:责令停止使用混淆标识、停止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
- 销毁侵权物品:销毁侵权包装、装潢、宣传材料;
- 消除影响: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刊登声明;
- 变更名称: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可请求判令变更登记。
赔钱不等于“买断侵权资格”。判决生效后继续实施的,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还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六、与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条款的衔接
新法第二十二条是民事责任的总条款,具体行为的定性要看前面的分则条款:
- 第七条(混淆行为):可适用法定赔偿(五百万元以下);
-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至五倍)与法定赔偿;
- 商业贿赂(第八条):赔偿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不适用法定赔偿这一层;
- 虚假宣传:同样走“损失或获利”路径,消费者还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行主张。
所以起诉时要先想清楚:我的案子落在哪一条?只有落在第七条、第十条,才有“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这条退路。
七、边界:这些情形拿不到本条赔偿
一、双方不是经营者。 如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当的比较广告、行业通用设计、未造成混淆的模仿,不构成侵权。
三、损失、获利都能证明,但主张法定赔偿。 此时法院通常按前两层计算,不启用法定赔偿。
四、不属于第七条、第十条的行为却请求法定赔偿。 新法下这一请求没有依据。
五、仅请求惩罚性赔偿而不属于商业秘密侵权。 惩罚性赔偿限于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
六、超过诉讼时效。 适用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且侵权持续期间的赔偿请求可能受限制。
八、条文关系网
| 相关条文 | 关系 | 要点 |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 核心条款 | 赔偿四层:损失或获利、惩罚性赔偿、合理开支、法定赔偿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 行为类型 | 混淆行为;可适用五百万元以下法定赔偿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 行为类型 | 侵犯商业秘密;可适用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行为类型 | 商业贿赂;赔偿按损失或获利计算,不适用法定赔偿层 |
|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 一般规则 |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 |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时效 | 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
|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 举证工具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责令提供账册、证据保全 |
相关阅读:商业贿赂的红线在哪;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九、常见误区
误区一:“被侵权就能要五百万。” 法定赔偿只对第七条、第十条行为开放,且需损失与获利均难以确定。
误区二:“所有不正当竞争都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仅限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
误区三:“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可以都拿。” 二者择一,不能重复计算。
误区四:“赔偿只算损失,律师费自己承担。” 合理开支应当计入赔偿数额。
误区五:“赔了钱就可以继续用那个包装。” 还可被判决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
误区六:“损失算不清就只能认倒霉。” 落在这两类行为上的,还有法定赔偿这条路径;其他行为则要靠间接证据构建损失量级。
误区七:“新法和旧法赔偿规则一样。” 2025 年新法把法定赔偿限定在混淆与商业秘密两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改为“故意”,变化明显。
给权利人三条建议:一是起诉前先定性——落在第七条还是第十条,直接决定能不能主张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二是把“损失”做成可验证的量级,哪怕不精确,销售对比、渠道流失、客户转单的证据链要完整;三是合理开支的票据从委托律师第一天就开始归集,公证、调查、鉴定每一笔都留合同和发票。给被告一句提醒:收到停止侵害的判决或通知后继续实施,不仅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还会被作为“情节严重”的加重因素。
一句话总结: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侵权证据与财务数据,咨询执业律师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