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海某科技公司诉深圳某教育科技公司、合肥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上海某音频平台的技术设定是:网页端只能在线收听,手机端下载的音频必须用官方应用播放。深圳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开发「自动分句软件」,配合自家复读机硬件,用户不用装官方应用、不用登录账号,就能批量下载该平台全部音频,导入复读机反复播放。
平台起诉网络不正当竞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8日判决:软件方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10万元;仅销售复读机的电子产品经营部不知情,不担责。
二、裁判要点提炼
裁判要点三条。第一,竞争关系从宽认定:双方用户群体和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具竞争关系——不要求业务完全同类。第二,技术突破平台限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平台的技术保护措施被批量绕过,用户「进一次网页就能搬走全网音频」,平台的访问流量和潜在付费转化被整体截走,且被告对技术手段始终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第三,销售商的责任切割:电子产品经营部对所售硬件中附带的侵权软件不知情、未实施被诉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知情的销售终端与开发运营者责任分开。
三、赵律师点评
免费搬走别人的音频,为什么不是著作权案而走不正当竞争
两条路都可能走得通:平台音频有著作权,可以直接告侵权;本案选择不正当竞争,打的不是「内容被盗」,而是「技术保护措施被绕开、商业模式被架空」。对企业经营者来说,这提示了一条:即使内容权属有瑕疵或争议,商业模式本身受技术措施保护的利益,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
做教育硬件的厂商,怎样避开这类雷
复读机、学习机这类硬件厂商最容易踩的就是「内容兼容」的雷。判例给出的安全线很清楚:与内容平台签正式合作、走开放接口,是白名单;绕过账号体系和下载限制的「免费导入」,即使您只是做硬件配套,开发方先倒下,您的产品也断了命脉。本案销售方虽然免责,但产品线随判决一起报废了。
经销商「不知情」免责的条件
本案经营部免责不是「卖东西的都没事」,而是查明其对软件附随侵权方法确实不知情、也没参与推广诱导。若销售者在宣传里明示或暗示「能免费下载某平台资源」,不知情抗辩立刻崩塌。进货渠道凭证、宣传话术留档,是经销商自保的两件套。
十万元赔偿多不多
原告没能举证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法院酌定10万元。对比同类案件的量级,这个数字不算高,但对被告而言真正的成本是停止侵权——产品核心功能被判禁止,赔偿只是账单的零头。
条件判断:如果您的业务涉及「获取别家平台的内容或数据」,问自己三个问题——①有没有书面授权或公开接口?②有没有绕开对方的账号、下载、播放限制?③对方的核心商业利益(流量、付费转化)是否因我而减损?三个问题有两个答不上来,就该暂停项目找律师把方案过一遍,别等起诉状上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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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皖01民初251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82-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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