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认定,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给了清晰的结构:行贿对象有三类——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行贿目的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手段是“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同一条还留了一条活路:折扣和佣金可以给,但要明示并如实入账。先给结论:给钱本身不必然违法,偷偷给、给错人、为了抢生意给,才是商业贿赂;账外暗中,是最典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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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三类行贿对象(第八条第一款):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 主观目的要件: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没有这个目的,可能构成其他违法(如违规捐赠),但不构成本条的商业贿赂。

③ 合法折扣与佣金(第三款):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方也应当如实入账。

④ 员工行为的归属(第四款):工作人员实施贿赂,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能证明该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举证责任在企业。

⑤ 行政后果(第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另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⑥ 刑事衔接:给非国家工作人员送回扣,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方收受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按行贿罪、受贿罪处理。

⑦ 民事后果(第二十二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损害的经营者可以起诉索赔。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商业贿赂的四个要件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实务要点
主体要件行贿方是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员工个人行为可能归属企业,见第四款
手段要件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提供旅游、装修、会员卡、性贿赂、债务免除、干股等财产性利益
对象要件三类人: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受托办理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对象判断错,条款就用错;三类对象覆盖了“直接经办人→受托人→影响人”的完整链条
目的要件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与正常商务往来、广告赞助、公益捐赠的区分点

三、三类对象:谁收钱,性质不一样

第一类,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最典型:采购员、项目经理、验收人、财务负责人。你卖货给 A 公司,给 A 公司采购经理送钱以拿下订单,属于这一类。注意“工作人员”不限于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外包、兼职、实际履行职务的人,都可能被认定。

第二类,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典型: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公司、审计机构、律师、经纪人、代购方。这些人不是交易相对方本身,但受托替对方办事,向他们行贿同样破坏交易秩序。

第三类,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一类的范围最宽。典型:医院科室主任对药品采购的影响、学校老师对校服选用的话语权、行业协会对会员采购的引导、评标专家、监管人员的“打招呼”。即使这个人不是交易的一方、也不是受托人,只要其职权或影响力能实际影响交易,就落入本条。

实务提示:三类对象是并列的,一笔钱可能同时命中多类。认定时不必纠结归哪一类,只要落入其中一类且具备目的要件,即构成。

四、折扣与佣金:合法的三个条件

条件一:明示。 折扣给交易相对方,佣金给中间人,都要以公开、明确的方式进行——写进合同、在发票上体现、有书面约定。暗中给、私下返,就是“账外暗中”,落入商业贿赂。

条件二:如实入账。 支付方要入账(销售折扣、佣金支出),接受方也要入账(进货折扣、佣金收入)。第三款明确“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只入一边,另一边就是“小金库”。

条件三:给对对象。 折扣给交易相对方(企业),佣金给中间人(独立的居间方)。把折扣给对方的采购员个人,性质立即变成商业贿赂。

常见的三种错误做法:

一是“返点给个人”。合同写的是给公司返点,实际打到了采购员私人账户,账上做成“销售费用”。形式合规、实质违法。

二是“佣金给内部人”。把本公司或者对方公司的员工当成“中间人”支付佣金,没有真实的居间服务,属于变相行贿。

三是“折扣不入账”。现金折扣、实物折扣不开发票、不入账,接受方也不入账,双方都留了“体外资金”。

合法的样子:合同约定“年度采购量达到某标准,按销售额的 3% 给予折扣”,发票按折扣后金额开具或者另开红字发票,双方账务清晰可查;通过独立居间方成交的,签订居间合同、取得居间方开具的佣金发票、佣金比例符合行业惯例。

五、员工私下送回扣,企业能不能免责

推定为企业的行为。 第四款第一句:“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这是推定,不是“看企业是否知情”。员工以企业名义、为企业的交易送回扣,企业要承担责任。

免责的唯一出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举证责任在企业,且门槛不低。

什么样的证据可能有用?员工私自收受对方好处、与企业业务无关的私人交易、企业有明确的禁止性制度并已培训、发现后立即处理并主动报告、贿赂款项未进入企业任何账户且企业未因此获得交易。

什么样的证据没用?“我们不知道”“制度上写了不许”“这是员工个人行为”——这三句话在执法实践中基本不构成免责。

合规动作建议: 建立反商业贿赂制度并留痕培训记录;合同里加入廉洁条款与审计权;对采购、销售岗位做定期轮岗与利益冲突申报;费用报销设置礼品、招待科目与限额;发现问题主动调查、主动报告、主动处理。

六、行政、刑事、民事:三条后果线

行政线(第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以及收受方个人,另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两个变化:起罚点提高到十万(旧法为十万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新法调整为十万至一百万、情节严重一百万至五百万);明确对个人罚款,不再只罚企业。

刑事线: 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对方公司采购)送回扣,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方收受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的,按行贿罪、受贿罪处理,量刑更重。单位决定、为单位谋利、违法所得归单位的,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民事线(第二十二条): 因商业贿赂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可以起诉索赔,赔偿数额按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确定,并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典型场景:因对手行贿而丢标的投标人,可以起诉主张赔偿。

三条线可以并行。 行政处罚不影响刑事追诉,也不影响民事赔偿;反过来,刑事不起诉不等于行政不处罚。

七、边界:这些情形通常不算商业贿赂

第一,正常商务招待。 按行业惯例、在合理标准内的餐饮、住宿安排,没有为特定交易“意思表示”,通常不认定。但标准明显超出惯例、对象是决策人、时间与交易节点高度吻合的,容易被认定为变相行贿。

第二,公开的广告赞助。 赞助行业会议、赛事、公益活动,有公开的赞助协议、露出权益、发票入账,属于正常营销。

第三,给企业(而非个人)的折扣折让。 明示、入账、有合同依据的折扣,合法。

第四,员工福利与客户礼品。 印有企业标识的低值宣传品、节日慰问品,价值在合理范围内、有发放记录,通常不构成。但“购物卡”“加油卡”“高档烟酒”这类可折现的财物,风险很高。

第五,提供真实服务的对价。 请对方人员做培训、讲课、评审并支付合理报酬,有真实服务、有成果、报酬符合市场水平,不属于贿赂;挂名领酬、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另当别论。

第六,亲友之间的礼节往来。 与交易无关的私人交往,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但一旦与具体交易挂钩,性质就变了。

八、被调查了怎么办:五步应对

第一步,立刻停止相关支付。 停止一切可疑的折扣、佣金、赞助、礼品支出,避免损害扩大。

第二步,内部核查三条线。 资金线(付给谁、怎么付、有无发票、是否入账)、业务线(对应的交易、订单、中标)、人员线(谁决定的、谁经手的、有无审批)。

第三步,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 有证据证明是员工个人行为且与谋取交易机会无关的,积极举证;企业决定、企业获益的,走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的路线。

第四步,评估刑事风险。 涉案金额、对象身份(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单位谋利,直接决定罪名与量刑。必要时尽早聘请律师介入。

第五步,做合规整改。 制度、培训、审批、审计、举报渠道五项补齐,整改情况在行政处罚裁量中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九、条文关系网

关联条文内容要点与本条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的基本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商业贿赂违反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混淆行为同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常与商业贿赂并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商业贿赂的禁止;折扣佣金的合法条件;员工行为归属本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常与商业贿赂并发的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民事赔偿责任受损经营者的索赔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行政后果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时的罪名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罪名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贿赂相关合同的效力风险

给对方公司采购送回扣会判几年、对方收受又是什么罪,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认定?给采购、业务员送回扣会判吗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怎么认定?采购吃回扣、业务员收好处费会判吗。

十、常见误区

误区一:“给的是公司,不是个人,就没问题。” 给公司也可能构成(第二十四条写的是“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关键看是否明示、入账、有无对价。

误区二:“钱没进公司账,公司就没事。” 员工行为推定为经营者行为,免责要企业举证。

误区三:“有发票就合法。” 发票只解决入账形式,不解决“账外暗中给个人”的实质。虚开发票还可能另涉刑责。

误区四:“折扣比例低于行业惯例就安全。” 比例不是判断标准,对象、方式、是否入账才是。

误区五:“只是请吃饭、送点土特产。” 要看价值、对象、时点与交易的关联度。可折现的卡券、高档礼品,风险显著高于普通餐饮。

误区六:“行政处罚交了罚款就结束了。” 还有民事赔偿、刑事追诉、信用记录、投标资格限制等后果。

误区七:“员工个人行为,公司开除他就行了。” 开除是内部处理,不能对抗行政责任;主动处理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但不等于免责。

注意避坑

商业贿赂的边界,不在“给了多少钱”,而在“给谁、怎么给、为什么给”。给企业三条建议:一是所有折扣、佣金、赞助都走合同、走发票、走账,拒绝任何“账外”安排;二是对采购、销售岗设廉洁条款、定期轮岗、费用限额;三是一旦发现员工私自送回扣,先固定证据、评估是否与谋取交易机会有关,再决定是举证免责还是主动整改。

一句话总结: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折扣与佣金可以支付,但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接受方也应如实入账;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推定为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能证明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违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至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至五百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直接责任人员另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达到刑事标准的另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