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由 2025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划定:贿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罚到五百万元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责任人同样会被罚。多数企业不知道的是,2025 年修订后商业贿赂条款从原第七条移到了第八条,罚则也整体加码,按旧条文记忆做的合规方案需要重检。
一、禁止性规定:三类对象、双向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注意两个新变化:收贿一方(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明确“不得收受贿赂”,同样成为处罚对象;员工行贿原则上推定为经营者行为,想切割的单位要自己举证员工行为与谋取交易机会无关,举证责任在企业这边。
二、罚则:数额与个人追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版罚则最重的一笔是个人追责写入法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收受贿赂的个人同样处理。企业被罚之外高管自掏腰包,威慑逻辑完全不同于旧法。
三、回扣、折扣、佣金:合法与违法的分界
法律没有一刀切禁止让利,划的分界线是“明示+如实入账”:
- 合法的折扣: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合同载明、发票开具、双方如实入账;
- 合法的佣金:付给真实居间的中间人,明示标准、开票入账;
- 违法的回扣:账外暗中给付或收受,不论名义是“服务费”“推广费”“咨询费”还是购物卡、旅游安排;
- 穿透式审查:监督检查部门看的是资金真实流向与合同、发票、账册的对应关系,“阴阳合同”套不出安全。
刑事层面另有更高门槛: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给公司企业人员送达到追诉数额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衔接。两端的细节,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认定?给采购、业务员送回扣会判吗与单位受贿罪怎么认定?单位收好处费、账外回扣会怎么处理。
四、被调查时怎么应对
收到监督检查部门询问或检查通知后,先固定合同、发票、账册、付款凭证,核对折扣佣金是否明示入账,三天内完成自查。
梳理涉案员工的授权与行为性质: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准备单位无关联的举证材料(授权范围、费用审批、利益归属)。
评估从轻空间: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主动整改要留痕。
配合调查的同时梳理信用影响:行政处罚将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及时评估对招投标、信贷、评优的连带影响。
同步刑事风险评估:给付对象身份、累计金额、是否涉国家工作人员,判断是否越过刑事门槛。
整改制度化:返利条款写入合同、佣金标准公开、费用报销与销售提成脱钩,形成可审计的闭环。
五、常见误区
- “回扣写进内部考核制度就合法”:入账指向法定账簿的如实记载,内部制度代替不了会计处理。
- “钱是员工个人出的,公司没关系”:法律推定为经营者行为,切割的举证责任在公司。
- “收礼的是对方员工,与我们谈的无关”:向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贿赂正是第一款第一项打击的对象。
- “罚款了事,人没事”:新法下个人责任人独立受罚,收受贿赂的个人同样没收加罚款。
- “行政罚了就不会再追刑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两个程序并行不悖。
六、问答
行政责任是商业贿赂的第一道闸,刑事红线在其后等着。红线在哪、怎么量,见给客户送礼、给中间人回扣:商业贿赂的红线在哪;单位收受好处的处理,见单位受贿罪怎么认定?单位收好处费、账外回扣会怎么处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