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广告发布前要审查?《广告法》给广告管理设了两个闸门:发布前审查(管品类)和内容红线(管字句),两个闸门都过才算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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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发布前审查的品类与机关对表:

广告品类审查机关
医疗广告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农药、兽药广告农业农村部门

流程:广告主向审查机关提交申请与证明材料 → 审查通过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 发布时文号与广告同时公示。审查文号有效期届满或产品、内容变更的重新申请。互联网发布同样要审——直播带货、种草笔记里出现医疗、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的,一样落入第四十六条。

内容红线(不限于审查品类,所有广告通用): 第九条的禁止情形里最常踩的是绝对化用语——“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是明文示例,实践中“全网最低价”“销量第一”“顶级工艺”“行业领先(无依据)”都被认定过。绝对化用语的行政罚款起点就是二十万元起(发布虚假广告或违反第九条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职业打假人最爱盯的也是这几行字。商家虚构荣誉、资质做宣传的定性,见商家虚构荣誉、资质,算欺诈吗。

医疗、保健食品广告的专属红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根治”“无效退款”“百分百有效”);不得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未经审查发布的后果: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应知仍设计制作的同责。被查处后的救济见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给商家的落地建议: ①上线任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相关推广前,先查审查文号在不在手;②全店文案做一次“最高级扫描”,把“最、第一、唯一、顶级”换成可举证的表述;③找主播、达人投放时,把“不得改写功效表述、不得添加断言”写进推广合同——主播口嗨,广告主同责,事前约定是事后追偿的依据。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