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范围与豁免」的,多半正卡在一个具体动作上:想在小区门口开个店卖包装好的零食、想把自家做的酱菜放到网上卖、或者接手了一个外卖档口但前手没办证。要不要办证、办哪种证、不办会怎么样,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里。

⁠​‌​‌​​‌​‌‌‌​‌​‌​​‌​​‌‌​‌​​‌​​‌‌‌​‌​‌‌​‌​‌​‌​‌‌​​⁠

先把结论说在前面:许可制度是原则,豁免是例外。法律只给了两个明确豁免(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而且第二个豁免不是“什么都不用做”,而是把许可换成了备案。此外,小作坊和摊贩不是不管,而是授权地方立法去管。

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原则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审核口径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监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小作坊和摊贩看第三十六条: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治理、统一规划,鼓励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许可覆盖的三类活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把许可对象写成三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对照第二条第一款的用语——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可以看出立法的分类逻辑:前一类是“生产”,后两类合称“经营”。

实务中判断业态归属,关键看加工深度和交付形态:

业态要件是否属于许可范围判断要点
生产食品(加工制造)需要食品生产许可有加工工艺改变食品性状
销售食品(含散装称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发生销售行为且不属于两项豁免
餐饮服务(堂食、外卖)需要食品经营许可现场加工并供消费者食用
单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许可属于第二条第二款的初级产品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许可,但应备案“仅”字是硬条件,一旦兼营即破例
小作坊、食品摊贩依省级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地方立法,不由本法直接设定许可

三、两项豁免的边界

豁免一: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条第二款把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定义为食用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所以在农贸市场卖自家的蔬菜、水果、鲜活水产,不需要依第三十五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但这条豁免有一个但书: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也就是说,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后,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清单、第六十五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处罚,仍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豁免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一百五十条把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两个关键词: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容器中。

这个豁免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那个“仅”字:

  • 只卖预先定量包装的饼干、饮料、休闲食品——属于豁免,改为备案;
  • 卖预包装食品,同时拆零称重卖散装食品——已不是“仅销售”,需要许可;
  • 卖预包装食品,同时现场制售、加热、调配——属于餐饮服务或食品销售,需要许可;
  • 卖预包装食品,同时卖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本身另有豁免,不影响;但如果同时做加工,则不属豁免。

备案的法律性质也要说清楚:备案不是许可的简化版,也不是“不用办”。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明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属于违反法定义务,会进入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处罚射程(该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列举的情形未直接写“未备案”,但未备案通常伴随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等情形,按第三项处理;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

四、审核看什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审核口径非常具体,只列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前四项,不是全部十一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这四项分别对应:场所、设施设备、人员与制度、布局流程。其余七项(餐具消毒、贮存运输、包装材料、个人卫生、用水、洗涤剂消毒剂、其他法定要求)同样是第三十三条的法定要求,只是没有被列为许可审核的法定比对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还有两个程序要点:

  1. 现场核查是“必要时”,不是必经程序。是否核查由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和风险判断。
  2. 不予许可必须书面说明理由。这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本法的重申,也是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基础。

五、小作坊与摊贩:授权地方立法

第三十六条是本法中少见的“授权条款”,三层含义:

第一,实体义务仍然适用。 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注意“相适应”三个字——要求不按大企业的标准无限上纲,但“无毒、无害”是不可降的底线。

第二,政府负有综合治理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这是“疏”的一面。

第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制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把立法权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之配套的是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这对实务的影响非常大:同样是“无证做豆腐卖”,在 A 省可能按省级条例处几百元罚款,在 B 省可能按另一套规则处理;查这个案子必须先查本省的条例或办法,不能只引食品安全法。

六、无证经营的后果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要分两段读:

第一段罚的是无证经营者。 罚则分两档: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二段罚的是提供帮助的人。 明知他人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款在实务中主要指向三类主体:把房子租给无证加工点的房东、为无证外卖店提供挂靠地址的经营者、明知对方无证仍提供仓储或配送的第三方。“明知”是构成要件,认定通常看租金是否明显异常、是否曾被监管部门告知、是否存在明显违法迹象等。

七、常见误解

误解一:“我只备案了预包装食品,顺便卖点现做的也能用备案。” 不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豁免前提是不从事其他食品经营。一旦超范围,就落入许可范围,未取得许可即适用第一百二十二条。

误解二:“在家里做、在网上卖,不算生产经营活动。” 算。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写的是“食品生产和加工”,未限定场所。家庭厨房没有许可,同样是无证生产;网络销售只是渠道,不改变行为性质。

误解三:“小作坊全国一个标准。” 不是。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授权省级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其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级办法执行。

误解四:“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食品。” 不行。营业执照解决主体资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解决行业准入,两者是并列关系。

误解五:“许可证拿到手就永久有效。” 不是。许可证有有效期,且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三十五条还规定了五年禁业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业。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文只解决“要不要办证”,不解决“怎么办”。 许可的具体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除本法第三十五条外,还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的配套规定。

第二,食品添加剂生产是单独一套许可。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它不等于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食品相关产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走的是工业产品许可路径,不是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铁路、民航、军队、国境口岸另有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不在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把它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法只在市场销售、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农业投入品四个方面介入。

九、实务清单

  • 开店前:先判断业态属于生产、销售还是餐饮服务,再判断能否落入两个豁免;能落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记得是备案而不是“什么都不用办”。
  • 签租赁合同前:房东应核实承租人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避免落入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提供场所”连带责任。
  • 接手店铺:许可证不能随店铺自动转让,应当重新申请;原许可的吊销记录会影响新的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
  • 被查处后:区分自己是“无证经营”(第一百二十二条)还是“小作坊、摊贩”(第一百二十七条转致省级办法),两条路的罚则完全不同。

延伸阅读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 年第三次修正)条文撰写,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管理办法与主管机关意见,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