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重庆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 2. 我公司是重庆两江新区下面一家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园区内的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质的设施是我公司代为… 3. 一般纳税人建筑业企业,境内采购、用于境外项目取得的专票,能否在境内抵扣进项税?境外项目未设子…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采取… 5. 你好,提供建筑工程清包工选择按简易计税的方法,分包款的进项税预缴时可以按3%抵减吗?最终缴纳… 6. 我们是汽车4S店,在12年6月购入一辆试驾车入了固定资产,当时未抵扣增值税,16年6月处置,… 7. 你好,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抵扣个税吗? 8. 请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提前报废或出售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做何处理,指申报和账务… 9. 你们,我们企业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但是也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企业发生的水电费,如果开具增值税… 10. 4月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606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每月… 11. 销售方A倒闭已销户,之前的业务没有开票,现我公司作为购方想取得发票抵扣如何操作?另外,该老板…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 13. 我是一家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9年5月份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申报抵扣,根据《国家… 14.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认证了发票进项税额12.4万,由于报税人失误截止目前未申… 15. 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自驾出差的,按1元/公里报销加油费的,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16. ppp项目中土地征拆实施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SPV项目公司只承担付款义务,发生土地征拆费用进… 17. 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极小部分客户赠送气票(按市场价),赠送气票时不做帐务处理。结算方式:先… 18. 我公司为建筑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增值税发票,税率9%,应纳增值税额为82568.8元,在… 19. A为机械产品一般纳税人,1、A企业疫情期间,接受境外投资B公司捐赠口罩价值RMB5000元,… 20. 建筑安装业为农名工开具的农民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二、官方答复汇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我公司2019年底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增量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为增值税预缴阶段,对于上述的增值税增量退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在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该退税?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此,凡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均适用上述规定。
我公司是重庆两江新区下面一家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园区内的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质的设施是我公司代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取得施工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想咨询的是这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除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可以进行抵扣。
一般纳税人建筑业企业,境内采购、用于境外项目取得的专票,能否在境内抵扣进项税?境外项目未设子公司或分公司,仅以项目部组织形式?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根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另外,根据财政部、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我司为污水处理厂,污水经处理后排入河流,自2020年5月1日起按规定可按6%计算增值税,若我司的污水处理销售额占总销售的比重超过50%,当期进项税能否加计抵减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如你单位将污水进行处理后未产生货物,且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有疑问
你好,提供建筑工程清包工选择按简易计税的方法,分包款的进项税预缴时可以按3%抵减吗?最终缴纳时也可以抵减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们是汽车4S店,在12年6月购入一辆试驾车入了固定资产,当时未抵扣增值税,16年6月处置,处置收入按减征2%缴纳增值税,应该是可以的吧?另有15年购置的试驾车入的固定资产,当时也未抵扣增值税,19年12月处置,处置收入是按简易的2%缴纳增值税还是按13%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的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于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销售时可以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小汽车时间是2012年6月,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可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5年购入的小汽车,购进时如因企业自身原因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现处置时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如符合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等,才可按照3%减按2%缴纳增值税。
你好,公司员工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可以抵扣个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 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可分别按以下顺序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 1.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 2.告知扣缴单位参保情况,出示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扣缴单位应按照政策有关要求,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申报表时,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为了减轻扣缴单位填报负担,提高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数据质量,2018年8月起,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与中保信平台实现了数据交互,扣缴单位通过扣缴客户端,可在线获取员工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信息,并将扣除信息预填写至当期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扣缴单位再对信息进行核对后,即可提交税前扣除申报。
请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如果提前报废或出售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做何处理,指申报和账务两方面的处理。另外请您告诉我如何才能在本网站上找到与所提问题相关的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可按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你们,我们企业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但是也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企业发生的水电费,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进项可以抵扣?还是需要怎么分割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外贸企业即有出口货物又有国内销售业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用于办理退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他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发生的水电费应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月申请退回增量留抵税606万【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每月申报的15%加计抵减是否需要在“附表4-本期调减额”调减?【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销售方A倒闭已销户,之前的业务没有开票,现我公司作为购方想取得发票抵扣如何操作?另外,该老板名下有另一家同质公司B与我公司也有业务来往,是否可由这个B公司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等文件。问题咨询:1、是否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做善意取得不以偷税论处;2、如善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条款,对该善意取得行为进行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等文件均是对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进行明确,不适用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是一家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19年5月份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我单位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是否也可申报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8月认证了发票进项税额12.4万,由于报税人失误截止目前未申报抵扣该部分税款,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我公司是否可以补申报该进项税,望回复!?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公司制度规定,员工自驾出差的,按1元/公里报销加油费的,所得税汇算时是否可以税前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实质课税原则,问题所述汽油费若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还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如与出差事由相关的文件、付款信息等)加以佐证,才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ppp项目中土地征拆实施单位为政府相关部门,SPV项目公司只承担付款义务,发生土地征拆费用进入项目总投资,项目运营期政府以可用性服务费形式购买项目,项目公司支付土地征拆费用实质为代收转付且无进项税,项目运营期政府以可用性服务费形式回购,回购总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前期代付土地征拆费用部分是否可以不缴纳增值税?(2016财税36号文中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销售额可以扣除土地征拆费;北京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文有规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受托企业代付行为属于代收转付,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PPP项目中土地征拆费用是否可以参考这两个文件)?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对极小部分客户赠送气票(按市场价),赠送气票时不做帐务处理。结算方式:先充值后用气。假设送客户109元气票:1、客户充值时:借:促销费109贷:预收帐款109。2:客户用气时:借:预收帐款109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贷:应交增值税9。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80贷:原材料80.请问我公司这种帐务处理方式,促销费可以所得税前抵扣吗?请给予解答?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具体账务处理建议您可咨询专业会计人员。
我公司为建筑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的增值税发票,税率9%,应纳增值税额为82568.8元,在当地预缴2%增值税及附加税,剩余7%税额64220.18元,如取得进项50万元(税额49999.99元),那么剩余增值税额为14220.19元,附加税是应该为14220.19的附加税还是64220.18的附加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8号 )规定,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上述文件规定,附加税费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计算,附加税费是抵扣后的应交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
A为机械产品一般纳税人,1、A企业疫情期间,接受境外投资B公司捐赠口罩价值RMB5000元,同时并缴纳进口增值税650元(暂定B公司承担),A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A公司将650元进行抵扣,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5650元,当否?2、因疫情蔓延,海外口罩紧缺,A又打算向B捐赠口罩价值3000元,取得1%进项税额30元,同时发生运杂费300元,先咨询该事项全部涉税事宜包括A或B.?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接受境外捐赠 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若未用于下列不得抵扣范围则可以抵扣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向境外捐赠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您企业口罩捐赠对象若为境外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发生的此项捐赠属于向境外机构的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捐赠范围,其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 向境外捐赠建议您明确具体咨询问题后再对其进行有针对性解答。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建筑安装业为农名工开具的农民工团体意外伤害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07 至 2020-05-1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07 至 2020-05-1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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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07 至 2020-05-1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