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能不能收,先看成没成交:中介没促成交易,就没有报酬请求权,最多按约定要一笔“必要费用”的补偿。 这是民法典给中介行业划的硬线,也是“成交才付佣金”这句话的法律来源。很多纠纷里中介拿着“服务协议”要求未成交也全额付佣金,或者委托人以“一分钱没花成”拒付一切费用,两种极端理解都不对,关键在把报酬和必要费用分开算。
一、规则层:两条条文划清钱的两笔账
第一笔账,没成交时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笔账,成交后钱怎么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对照着记:
- 报酬:与“促成合同成立”绑定,成交才有,未成交一分不能收;
- 必要费用:与“实际支出”绑定,未成交也可按约定主张,比如查档费、评估费、带看的交通成本;
- 媒介服务成交的:报酬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买家别以为佣金天然全是卖家出或自己出。
二、深入层:什么算“促成”、什么算“必要”
“促成”的认定比想象中严格。买家经中介介绍见了卖家,最后自己另找价格更低的卖家成交,或者买卖双方谈崩后隔了几个月自己重谈成了,中介都难说“促成”。促成要求成交与中介服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键条款是中介谈定的、成交机会是中介提供的。所以那些写“签约后无论是否成交均收取全额佣金”的条款,与第九百六十四条相抵触的部分会被法院调整,通常只支持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的范围也有限。法院认的通常是可验证的直接支出:产权调查费、查册费、评估费、必要的差旅费。中介自己的办公成本、员工工资、广告投放,属于经营成本,不算必要费用。而且第九百六十四条说的是“按照约定”请求,没约定必要费用的,中介连这笔也不好主张,只能靠双方协商或举证实际支出要求分担。
更极端的情形是中介自己有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明知房子是凶宅、卖家征信有问题还促成签约的,不但报酬要不回,已收的报酬要退,委托人的损失还要赔。未成交但支出了虚假宣传成本的,同样不构成其主张必要费用的正当理由。
三、操作层:未成交时怎么把钱算清
翻服务协议
找“未成交如何收费”的条款,没约定的,中介只能与你另行协商,无权单方面开单。
要求列明费用明细
对中介主张的必要费用,逐项要发票和凭证,查档、评估有官方收费标准的对表核验。
书面确认未成交原因
因房源信息不实、卖家无权处分等原因未成交的,把证据固定下来,直接主张免除一切费用并索赔。
已预付费用的申请退还
签约时预交的“服务费”“保证金”,未成交的按约定退还;中介拒绝的,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
警惕“捆绑协议”
有的中介让委托人签“意向金转定金”文件,把未成交的责任转嫁给你,签字前逐条看清,不明确的不签。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协议签了,未成交也要付全款佣金。 报酬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协议再怎么写,抵触第九百六十四条的部分调减到必要费用。
- 误区二:没成交就一分钱不用出。 有约定且中介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查档、评估等)仍可能要补偿,“全免”不是法定待遇。
- 误区三:带我看了一次房,服务就完成了。 报告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完成度影响必要费用的量,但与报酬无关;一次带看不产生佣金。
- 误区四:成交了但很快解约,佣金可以全退。 报酬以促成时点为准,成交后因对方违约解约的,佣金原则上不退,损失向违约方追。
五、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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