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能不能收,先看成没成交:中介没促成交易,就没有报酬请求权,最多按约定要一笔“必要费用”的补偿。 这是民法典给中介行业划的硬线,也是“成交才付佣金”这句话的法律来源。很多纠纷里中介拿着“服务协议”要求未成交也全额付佣金,或者委托人以“一分钱没花成”拒付一切费用,两种极端理解都不对,关键在把报酬和必要费用分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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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层:两条条文划清钱的两笔账

第一笔账,没成交时的处理:

法条依据

第二笔账,成交后钱怎么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对照着记:

  • 报酬:与“促成合同成立”绑定,成交才有,未成交一分不能收;
  • 必要费用:与“实际支出”绑定,未成交也可按约定主张,比如查档费、评估费、带看的交通成本;
  • 媒介服务成交的:报酬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买家别以为佣金天然全是卖家出或自己出。

二、深入层:什么算“促成”、什么算“必要”

“促成”的认定比想象中严格。买家经中介介绍见了卖家,最后自己另找价格更低的卖家成交,或者买卖双方谈崩后隔了几个月自己重谈成了,中介都难说“促成”。促成要求成交与中介服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键条款是中介谈定的、成交机会是中介提供的。所以那些写“签约后无论是否成交均收取全额佣金”的条款,与第九百六十四条相抵触的部分会被法院调整,通常只支持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的范围也有限。法院认的通常是可验证的直接支出:产权调查费、查册费、评估费、必要的差旅费。中介自己的办公成本、员工工资、广告投放,属于经营成本,不算必要费用。而且第九百六十四条说的是“按照约定”请求,没约定必要费用的,中介连这笔也不好主张,只能靠双方协商或举证实际支出要求分担。

更极端的情形是中介自己有过错:

法条依据

中介明知房子是凶宅、卖家征信有问题还促成签约的,不但报酬要不回,已收的报酬要退,委托人的损失还要赔。未成交但支出了虚假宣传成本的,同样不构成其主张必要费用的正当理由。

三、操作层:未成交时怎么把钱算清

跟着做
1

翻服务协议

找“未成交如何收费”的条款,没约定的,中介只能与你另行协商,无权单方面开单。

2

要求列明费用明细

对中介主张的必要费用,逐项要发票和凭证,查档、评估有官方收费标准的对表核验。

3

书面确认未成交原因

因房源信息不实、卖家无权处分等原因未成交的,把证据固定下来,直接主张免除一切费用并索赔。

4

已预付费用的申请退还

签约时预交的“服务费”“保证金”,未成交的按约定退还;中介拒绝的,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

5

警惕“捆绑协议”

有的中介让委托人签“意向金转定金”文件,把未成交的责任转嫁给你,签字前逐条看清,不明确的不签。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协议签了,未成交也要付全款佣金。 报酬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协议再怎么写,抵触第九百六十四条的部分调减到必要费用。
  • 误区二:没成交就一分钱不用出。 有约定且中介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查档、评估等)仍可能要补偿,“全免”不是法定待遇。
  • 误区三:带我看了一次房,服务就完成了。 报告机会或媒介服务的完成度影响必要费用的量,但与报酬无关;一次带看不产生佣金。
  • 误区四:成交了但很快解约,佣金可以全退。 报酬以促成时点为准,成交后因对方违约解约的,佣金原则上不退,损失向违约方追。

五、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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