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跳单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法律后果是委托人仍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构成要件
一、委托人已经接受中介人的服务。 前提是中介合同已经成立并进入实际履行,不要求书面形式,也不要求约定独家委托。中介人带看一次、提供一份房源信息、安排一次面谈,只要委托人接受并使用了这项服务,第一要件即满足。反过来,双方仅有过接触、中介人尚未提供任何实质服务,委托人事后自行成交的,不构成跳单。
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这是整个条文的核心,也是实务中唯一的真正战场。所谓利用,指委托人与相对人之所以能够成交,是因为中介人提供了房源、客源、联系方式、议价渠道或者撮合过程。判断上采因果关系标准:如果没有中介人的服务,该笔交易在同等时间、同等条件下不会发生。第九百六十五条列举的「交易机会」与「媒介服务」正好对应第九百六十一条的两类中介,前者是信息,后者是斡旋。
三、委托人绕开了中介人。 绕开的方式有两种:自己直接与相对人签约,或者另行委托报价更低的中介人去完成同一笔交易。后一种在二手房市场极为常见,本质仍是把中介人已经完成的撮合成果转移到另一家中介名下,同样落入本条。绕开不要求委托人刻意隐瞒,也不要求相对人知情。
四、委托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了合同。 条文要求「直接订立合同」,落脚点是合同已经成立。仅仅进行磋商、达成口头意向、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尚未订立的,还不构成既遂的跳单;此时中介人可以主张违约,但不能援引本条请求报酬。合同成立即足,不问是否履行、是否过户、是否付款。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实务中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二要件:不少中介人只要发现委托人与自己带看过的客户成交,就直接主张跳单,却忽略了对「利用」的证明。反过来,委托人最常用的抗辩也是这一条——房源信息来自公开渠道、来自另一家中介、来自亲友介绍,与本案中介人无关。
五、后果是应当支付报酬,不是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落点是「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是一项法定的报酬请求权,不依赖合同是否有禁止跳单的约定,也不要求中介人证明自己受到多少损失。报酬数额回到第九百六十三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先按第五百一十条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以「合同里没写跳单要付钱」不等于「跳单不用付钱」,只是把数额交给法院酌定。
六、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报酬请求权是两条轨道。 中介合同里常有「绕开成交须按成交价百分之几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这类条款的效力独立于第九百六十五条,可以单独主张。但它与法定报酬指向同一笔利益,不能重复获赔:法院通常会在报酬与违约金之间作整体衡量,对明显高于实际损失的部分依第五百八十五条调整。代理一方时,应当在诉请中明确主张的是报酬还是违约金,避免因请求基础混乱被整体驳回。
七、几种不构成跳单的典型情形。 一是委托人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取得同一交易信息,自行与相对人成交,此时不满足「利用」要件;二是中介人未实际提供与成交直接相关的服务,例如只发过一条群发广告;三是中介人自身存在第九百六十二条项下的隐瞒或者虚假陈述,委托人绕开具有正当理由,甚至可以反诉要求赔偿;四是委托人与相对人最终未成交,或者成交标的与中介人提供的标的不同一。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 对比项 | 跳单(965 条) | 另行委托他人成交 | 中介未促成(964 条) | 中介报告不实(962 条) |
|---|---|---|---|---|
| 前提 | 已接受服务并利用了该服务 | 已接受服务,但成交靠他人 | 服务已提供但未促成 | 服务已提供且促成 |
| 关键事实 | 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签约 | 成交信息与前一中介无因果 | 目标合同未成立 |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
| 法律后果 | 应当支付报酬 | 不承担报酬义务 | 不得请求报酬,可按约定请求必要费用 | 不得请求报酬,并赔偿损失 |
| 请求权性质 | 法定报酬请求权 | 无请求权 | 约定费用请求权 | 违约损害赔偿 |
最容易混淆的是跳单与「另行委托他人成交」。两者外观几乎一样:委托人都绕开了先前的中介人,都与同一相对人成交。分野只在因果关系——成交是否借用了前一中介人的服务成果。若前一中介人只是带看过一次、房源信息本就在公开平台可查,买受人又通过另一家中介完成交易,通常不满足「利用」要件;若前一中介人独家掌握了卖方底价、议价空间与卖方真实出售意愿,买受人正是凭这些信息才谈成,绕开即构成跳单。这一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一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确立的规则一致: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不构成对独家委托条款的违反。
第二组易混是跳单与 964 条。964 条处理的是中介人根本没促成交易,此时不得请求报酬,只能按约定请求必要费用;965 条处理的是交易事实上已经促成,只是被委托人绕开,法律上视为中介人完成了给付,报酬请求权成立。两者的举证方向完全相反:前者中介人要证明自己提供了服务,后者中介人要证明委托人的成交借用了自己的服务。
实操指引
- 中介人一侧,把「利用」做成证据链:带看确认书要有客户签字与具体房号,房源信息推送要能对应到唯一房源,议价过程留微信记录,看房后定期回访并记录客户对价格的反馈。只有服务记录,没有因果链条,965 条很难落地。具体认定要点见看完房绕开中介私下成交,跳单了要补中介费吗。
- 委托人一侧,若确实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信息,要固定信息来源:其他中介的委托协议与带看记录、公开平台的发布时间截图、亲友介绍的往来记录。能证明信息独立来源,第二要件即被击破。成交环节的争议处理见跳单要付中介费吗:绕开中介成交的认定与例外。
- 签约阶段就要把报酬条款写实:计费基数、支付节点、独家委托的期限与范围、绕开成交的处理方式。条款清晰时,965 条只是兜底;条款含糊时,全部争议都压到法院酌定。条款设计见经过中介签合同,中介费一定要付吗?跳单违法吗。
- 注意跳单本身不违法,只是产生报酬义务,不构成侵权或者犯罪;中介人以堵门、扣证件、公开个人信息等方式施压的,可能反过来承担侵权责任。中介合同的一般规则见中介合同,房产场景见房产中介。
常见问题
问:没有签书面中介合同,只是跟着中介看了房,跳单还要付钱吗? 答:可能要付。965 条不以书面合同为前提,中介合同可以口头成立,只要能证明中介人提供了服务、委托人接受并利用了该服务。此时的难点是报酬数额:没有约定,就按 963 条以劳务合理确定,法院会参考带看次数、房源稀缺程度、成交价与行业惯例。
问:我通过另一家中介成交,中介费更低,算跳单吗? 答:看成交靠的是谁的服务。若前一中介人只是带看,房源在公开平台可查,后一家中介重新提供了房源并完成议价,通常不构成跳单;若前一中介人已经谈妥价格、疏通好卖方,后一家只是代办签约,则实质上是借用了前一中介人的成果,构成跳单。差价越悬殊、前一中介人的服务越深入,被认定跳单的可能性越高。
问:跳单被起诉,中介能要多少? 答:按 963 条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按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通常参考成交价的一定比例、行业收费标准、实际投入的工作量。中介人不能既拿 965 条的报酬,又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会对总额作整体衡量,明显过高的部分依 585 条调整。
问:中介隐瞒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我绕开它自己成交,还要付报酬吗? 答:可以拒付并主张赔偿。中介人自身违反 962 条的如实报告义务,委托人绕开具有正当理由,此时主张 965 条报酬有违诚信;委托人还可以就因此多付的价款请求赔偿。但要注意,拒付的理由必须是中介人确有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仅以「服务态度不好」「带看不够专业」为由拒付,难以成立。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构成跳单、报酬如何计算,在个案中差异很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中介合同、带看记录与成交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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