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其典型场景是合同最终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

合同没谈成,是不是就各走各路、互不相欠?原则上是的,谁也不能强迫别人签约。但这个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一方在磋商中玩弄手段,让对方白白付出代价,即便合同最终没签成,也要赔。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它填补了「合同责任管不到、侵权责任又太远」的空白地带,也是实践中容易被误用、把商业风险说成法律责任的地方。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一、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时间窗口从双方开始接触、磋商起,到合同成立(或者确定不成立)为止。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义务,走的是违约责任,不再适用缔约过失;此时若同时存在欺诈、胁迫,受损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再回到缔约过失或者返还财产的轨道。

二、实施了第五百条列举的三类行为之一。 第一类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本来就没打算签约,只是借谈判拖延对方、套取信息、干扰对方与其他人的交易。第二类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本项要求主观上是故意,单纯的重大过失误述不当然落入本项,通常按重大误解处理。第三类是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兜底条款,实务中涵盖的范围很广:隐瞒标的物已被查封、已被抵押、无处分权、不具备特定资质、项目未取得许可,磋商中突然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且此前反复催促对方投入,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与报价信息等。

三、造成对方损失,且损失与违背诚信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五百条的表述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实际损失,就没有赔偿;损失必须是因信赖磋商能够成功而产生,而不是因合同未能履行而落空。这条因果关系是抗辩的主战场:对方常把正常的商业机会丧失、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差价,包装成缔约过失损失,需要逐项剥离。

四、保密义务独立于合同是否成立。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合同是否成立」这七个字很关键:谈判破裂后把对方的技术方案、客户名单、成本结构拿去自己用或者转给第三方,即便双方从未签约,仍要赔偿。这一条同时也是商业秘密保护在合同法上的接口。

五、第三人欺诈、胁迫时的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要留一个尾巴: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解决的是实践中的难题——被第三方(例如中介、评估机构、关联方)骗着签了合同,违约责任可能因合同可撤销而无从谈起,但可以直接向第三人索赔。

六、赔偿的是信赖利益,不是履行利益。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本质的分野。信赖利益指当事人因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与丧失的机会,典型项目包括:为缔约支出的差旅、通讯、审查、评估、公证费用;为履行所做的准备费用,例如已采购的原材料、已支付的定金、已租用的场地;以及因信赖本次交易而放弃的其他交易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则是合同如果履行本可获得的利润,缔约过失原则上不赔。理由很朴素:合同都没成立,凭什么让对方承担你本来能赚到的钱。

七、举证责任与常见抗辩。 主张方要证明磋商的存在、对方实施了违背诚信的行为、自己遭受的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方的常见抗辩包括:谈判本就允许随时终止,任何一方都没有必须签约的义务;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与磋商行为无关;己方虽有不当表述,但对方未尽基本审查义务,构成与有过失,应减轻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产生时点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合同是否存在无关,侵害绝对权或合法权益即可
义务来源法定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是诚信、告知、保密当事人约定的给付义务,以及法定的附随义务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性义务
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缔约费用、准备履行费用、机会损失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即履行利益填平实际损失,人身损害另有精神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以过错为基础,强调违背诚信严格责任为原则,法定免责事由除外过错责任为原则,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对比项缔约过失责任欺诈、胁迫下的撤销权
法律性质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权,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行使效果由过错方赔偿损失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返还财产
时间限制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能否并用撤销后仍可就信赖利益损失主张赔偿可单独行使,也可与赔偿请求一并提出

区分的实益在于诉讼策略:合同已经成立且对方不履行,直接主张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更大、举证更简单;合同因对方欺诈而可撤销,先行使撤销权再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往往比勉强要求履行更现实。反过来,把本属违约的情形按缔约过失起诉,会白白丢掉可得利益。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对方跟我谈了很久,最后选了别家,我能主张缔约过失吗? 答:一般不能。市场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磋商阶段任何一方都可以正当退出。只有能证明对方自始没有签约打算、只是为了套取报价或拖延时间,或者存在隐瞒重要事实、反复催促你投入后又无理由终止等情形,才可能构成第五百条的行为。

问: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前投入的费用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后,已经支付的款项按返还财产处理;为缔约和履行支出的、无法返还的费用,若对方对无效有过错,可依缔约过失主张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分担,不是由一方全额承担。

问: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导致我签了不利的合同,能直接告中介吗? 答:可以。依解释第五条,第三人实施欺诈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受损的,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你自己也有审查不严等违背诚信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法院会按各自过错确定责任比例。

问:缔约过失能赔我本来能赚的利润吗? 答:原则上不能。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即因相信合同能成立而支出的费用与丧失的机会,不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润。想要拿到利润损失,前提是合同已经有效成立,走违约责任的路径。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违背诚信原则的认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磋商记录、往来函件与费用凭证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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