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保健品,普通食品可以请明星代言,保健食品却一句「我吃过,效果好」都不能说;同样是药品,非处方药能在大众媒体上打广告,处方药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出现。做「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禁令」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是刚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询问,或者正在准备一则医疗类广告的文案。这一品类的规则比一般商品严得多,集中在三处:第十六条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第十八条管保健食品,第四十六条管发布前的强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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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有五项禁含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保健食品有六项禁含内容,并必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发布前必须审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四类广告的禁区对照

管制要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第十八条)
功效断言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疗效数据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比较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代言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疾病治疗功能第十七条: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必需性暗示——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强制标示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发布前程序第四十六条: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第四十六条: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三、逐条拆开讲

第一,第十六条的五项禁令,最容易被触碰的是第一项和第四项。

第一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针对的是「根治」「无副作用」「百分百安全」这类表述。安全性是可以有客观数据支撑的,但「断言或者保证」的表述方式本身就违法——不是因为内容一定假,而是这种表述方式不允许。第四项「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是绝对禁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里出现代言人即违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对应给代言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针对的是疗效数据,第三项针对的是与同业比较。两者常常同时出现:拿自家产品的有效率去和别家比,一次违反两项。

第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强制标示,是最容易漏的技术性要求。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这一句意味着广告文案必须与获批说明书逐项核对,不能自行扩展适应症、不能省略禁忌。此外还要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一侧同理:推荐给个人自用的要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要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显著标明」这四个字在实务上很关键:字号过小、颜色过淡、位置不醒目的,通常不被认为达到了显著的要求。

第三,第十八条对保健食品的六项禁令里,第二项和第三项最具特色。

第二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不是药,不能宣称防病治病,哪怕说的是「辅助降血糖」这类表述,也很可能触碰这一项。第三项「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人人都要吃」「不吃不行」这类制造必需感的表述被明确禁止。第五项同样是禁代言,与第十六条一致。第二款还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与之配合的是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就是说,普通食品、保健食品都不能讲治病。

第四,第四十六条的发布前审查是强制程序。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这一条的实践意义在于:这类广告的合规不能靠自查,必须拿到审查批准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这意味着一次严重违规会影响后续一年的发布能力。

第五,第十九条堵住了变相发布的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养生节目讲着讲着推荐某款产品,是典型的规避手法,第十九条直接认定为违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这几类主体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上述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后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由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这类是完全禁止或极窄渠道,不是「限制内容」的问题。
  • 不适用之二: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这是与医疗类并列的另一类专门禁令。
  • 边界提示:违反第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按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处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第十八条的按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处理,量级相同。
  • 边界提示:违反第十五条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按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处理,量级更重: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边界提示:第十九条变相发布的,按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处理: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实操建议:合规与维权两侧

发布方:

  1. 先过第四十六条的审查,拿到批准文件再谈投放;
  2. 文案与获批说明书逐项比对,禁忌、不良反应一定写全、写显著;
  3. 不用代言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是绝对禁区;
  4. 养生栏目、健康科普不得夹带产品推荐(第十九条)。

消费者:

  1. 看到保健食品宣称治病、请明星站台、不标「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三样都是独立违法点,可一并反映;
  2. 看清处方药广告是否标了「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在大众媒体上出现的处方药广告本身就有问题;
  3. 造成实际损失的,另按第五十六条主张民事赔偿。

站内《明星代言翻车要不要担责:广告代言人的四条红线》《虚假广告怎么认定:说的每句话都是真的,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对代言与虚假广告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是广告管得最严的品类——禁功效断言、禁疗效数据、禁同业比较、禁代言,还要强制标示禁忌不良反应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发布前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的按第五十八条罚广告费用一倍到三倍,处方药违规按第五十七条二十万起。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广告内容、审查批准文件与实际损害,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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