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产品效果最好」「全国销量第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这几句话在广告里几乎天天见,也正是被处罚最多的一类。做「广告极限词处罚」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是收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询问通知书或者处罚告知。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列为禁止情形,第五十七条对应的罚则起点是二十万元,而且是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分别处罚。这个量级远超一般人对「说了一句过头话」的预期,原因在于第九条属于绝对禁止条款,不问有没有造成实际误导。
先看这三个要点
- 第九条是绝对禁止清单:广告不得有十一项情形,第三项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即处罚,不要求实际误导了谁。
- 罚则起点二十万元:第五十七条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广告主与经营者、发布者各罚各的:不是一份罚款分摊,而是同一条广告上两类主体分别承担。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第九条十一项与罚则对照
| 禁止要件 | 内容 | 典型表现 | 罚则 |
|---|---|---|---|
| 国家象征 | 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用国旗做背景、用国徽做标识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国家机关名义形象 |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借用某部门名义背书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极限词 |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最好、最强、第一、顶级、极致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国家利益 |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公共利益 |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人身财产安全与隐私 |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公序良俗 | 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违背良好风尚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歧视 | 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环境与遗产 |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 兜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九条的性质是绝对禁止,不问后果。
第九条列出的十一项,属于广告中绝对不得出现的情形。这与第二十八条的虚假广告不同:虚假广告要看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第九条只要出现了列举的情形就构成违法,不需要证明有人因此被误导,也不需要证明造成了实际损害。这正是罚款起点高、适用频率高的原因。第三项的措辞是「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字意味着不限于这三个词,凡属同类绝对化、最高级表述的,都可能落入。
第二层:三类词的判断差别。
「国家级」指向的是国家层面的认定或背书,比如自称「国家级产品」「国家级实验室」,这类表述的问题在于暗示国家信用背书。「最高级」「最佳」指向的是程度上的绝对化,比如「效果最好」「品质最高」「最强性能」,问题在于无法验证且排斥同业。实务上的常见误区是以为加个限定就安全——「本品牌最好」「我们认为最佳」,表述主体变了,但绝对化的效果没变,通常仍会被认定。
相对安全的做法是用可验证的客观表述代替绝对化表述:把「销量第一」改成引用可查证的统计数据并标明出处与统计口径,把「最好」改成具体的性能指标与检测方法。这也是第十一条对引证内容的要求方向——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三层:罚则的量级与结构。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处理两类主体。对广告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注意两点:其一,两类是各罚各的,不是分摊;其二,对经营者、发布者还有「没收广告费用」这一项。所以一条用了极限词的广告,可能同时产生三笔后果:广告主的罚款、经营者发布者的罚款、以及被没收的广告费用。
第四层:第十条与第九条并列适用。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把第九条和第十条放在一起。第十条是「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这一条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媒介上投放广告时尤其要注意。第四十条第一款还专门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二款则禁止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广告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第五层:与虚假广告条款的关系。
同一个广告可能同时违反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既用了极限词,又存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此时的处理通常是按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认定,罚款数额按各自条款确定。对经营者来说,这意味着一次违规可能触发多个条款;对消费者来说,多条违法记录是主张时很有力的佐证材料。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第九条管的是广告内容本身,商品包装上不属于广告内容的表述,不当然适用本条(可能受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等规范)。
- 不适用之二:有客观依据、可验证且标明出处与口径的表述,不宜简单认定为极限词——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属于无法验证的绝对化表述。
- 边界提示:第十一条对广告引证内容另有要求(真实、准确、表明出处、标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的按第五十九条处理,罚则是十万元以下,比第九条轻。
- 边界提示:第五十九条还处理其他几类:广告内容违反第八条的、引证内容违反第十一条的、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第十二条的、违反第十三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第十四条不具有可识别性,或者违反第十九条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边界提示: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是社会监督的入口。
五、实操建议:经营者与消费者各做什么
经营者一方:
- 全量排查存量广告——网页、详情页、海报、短视频字幕、直播口播都算广告,别只查主图;
- 把绝对化表述换成可验证的客观表述,引用数据要标明出处与统计口径;
- 保留广告费用凭证——第五十七条对经营者、发布者是「没收广告费用+罚款」,费用凭证影响后续处理。
消费者一方:
- 截图保全——极限词类广告下架快,先固化证据;
- 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第九条是绝对禁止,查证难度低于虚假广告;
- 造成实际损失的,另按第五十六条主张民事赔偿,两条路并行。
站内《虚假广告怎么认定:说的每句话都是真的,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明星代言翻车要不要担责:广告代言人的四条红线》对广告责任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极限词属于第九条的绝对禁止情形,违反即罚、不问是否误导——第五十七条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同样区间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执照;把绝对化表述换成可验证的客观表述,是唯一稳妥的改法。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广告内容、投放渠道与处罚告知,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