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的判断并不复杂,核心是两个问题:宣传内容是不是虚假的、或者虽然有事实际但足以引人误解;这种宣传有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极限词只是其中最容易触发的一类,“全网销量第一”“根治”“百分百有效”这类说法,要么无据可查、要么绝对化排他,被查处的概率极高。商家真正要掌握的是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分工,两者的处罚力度差别很大。
一、规则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虚假宣传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宣传对象覆盖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六类信息;受保护的不仅是消费者,还包括被不当拉踩的其他经营者。什么算“引人误解”,司法解释给了可操作的清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条文里的“第八条第一款”对应2025年修订后的第九条,标准不变。片面宣传、拿未定论的科学观点当卖点、玩歧义话术,都属于“不假但骗”的情形。
二、深入层:与广告法的衔接
广告是商业宣传的主要形式,一旦构成“虚假广告”,就切换到广告法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按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费用无法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比反法的一般处罚重得多。极限词则由广告法单独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等用语”意味着列举之外的最高级、绝对化表述同样禁止,常见的“全网最”“独家首创”“销量第一”“顶级”都在射程内。极限词的处罚通常按广告费用倍数计算,且不要求证明实际误导了谁,用词本身即违法。
三、操作层:宣传文案的合规自查
- 1. 清极限词:检索“最”“第一”“独家”“国家级”“顶级”“绝无仅有”等绝对化表述,能换成可验证数据的换成数据,并标明出处和统计口径。
- 2. 功效宣称配证据:功能、成分、效果宣称逐条对应检测报告、临床或实验数据、认证证书,科学上未定论的不得当定论写。
- 3. 引证内容标出处:使用调查结果、统计资料、用户评价的,按广告法要求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注明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 4. 对比宣传留底:与竞品对比的,对比项必须可验证且口径一致,避免片面对比构成商业诋毁风险。
- 5. 区分渠道责任:自营详情页、直播间口播、达人软文都要按同样标准审,直播场景的责任划分见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平台要担责吗?。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只要产品确实好,说“最”也没事。 极限词违法不问产品好坏,绝对化用语本身就是禁用项。
- 误区二:软文、口播不算广告。 通过内容形式推介商品并标注或可识别为广告的都受广告法约束,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广告同样被禁止。
- 误区三:被认定虚假宣传只会被罚点钱。 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虚假广告的还会计入信用记录。
- 误区四:消费者只能举报,不能索赔。 受误导购买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撤销合同、退货并赔偿,赔偿路径见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五、问答
一句话自查法:把宣传语里的每个形容词拿掉后,剩下的数字和事实是否都有据可查——有据的留下并标明出处,无据的删掉。虚假宣传管住的是“说”,刷单管住的是“演”,两者叠加是最重的情形。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