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写在《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核心是把责任按商品类型分成两档: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档不问过错;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则要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才承担连带责任。先给结论:代言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这类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只要广告虚假并造成损害,代言人就要连带赔,不能以“我不知道是假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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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第一责任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② 先行赔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

③ 第一档——无过错连带(第二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④ 第二档——过错连带(第三款):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述主体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⑤ 代言人自身的义务(第三十八条):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因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再代言。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主张连带责任的四个要件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实务要点
广告虚假要件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程度夸大功效、虚构成分、伪造资质、编造成分含量、假冒产地,均属虚假
损害要件消费者因该广告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权益受到损害需证明“看了广告→买了东西→受了损害”的链条
主体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代言人限于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归责要件关系生命健康的:不问过错,直接连带;其他:须明知或者应知虚假分档的关键是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

四要件中,“关系生命健康”的判断直接决定举证难度。落在第一档,消费者不必证明代言人“知道是假的”;落在第二档,消费者要证明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这一步在实务中相当困难。

三、两档责任的分界:什么算“关系生命健康”

法律没有给出封闭清单,实践中通常按商品或者服务对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判断。

一般认为属于“关系生命健康”的:

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接触皮肤,存在安全性风险);医疗服务、医疗美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涉及人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及配件;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般认为不属于的:

普通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家居用品;教育培训(主要涉及财产与受教育权);金融理财、投资回报类产品(主要涉及财产);房地产;普通家用电器(除非直接涉及人身安全);软件、会员服务。

边界地带要具体看: 普通食品宣称“降血糖”“治失眠”,一旦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仅构成虚假广告,还可能因涉及健康而被归入第一档;健身器材、按摩器械如果宣称医疗功效,同样如此。

四、第一档:不问过错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构成非常简洁:①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②广告虚假;③造成消费者损害。三个条件满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就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档不问过错,意味着代言人不能以“我尽到了审查义务”“我也是受害者”“厂家给我看了检测报告”来免责。法律这样设计的理由不难理解:食品、药品、医疗这些领域的虚假宣传,直接威胁生命健康,社会危害大,所以把注意义务提到了最高。

连带责任的含义是:消费者可以向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几方主张全部赔偿;被主张的一方不能以“我只占一部分责任”抗辩,只能先赔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五、第二档:明知或者应知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针对第一档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此时消费者要主张代言人连带,必须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然作了推荐、证明。

“明知”:代言人实际知道广告内容虚假。例如明知产品没有所宣称的功效、明知检测报告是伪造的、明知自己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应知”:按照其身份、专业能力、审查条件,应当发现虚假。考虑因素包括:代言人的专业背景(医生代言医疗产品、运动员代言运动补剂,注意义务更高);广告内容的明显异常(宣称“三天治愈”“百分百有效”“包治百病”);产品的资质状况(是否有批准文号、是否在监管黑名单);代言费用是否明显异常。

实务中的举证难点: 消费者很难直接取得代言人“明知”的证据。常见的间接路径包括:代言人从未使用过产品的证据(无购买记录、无使用痕迹);产品此前已被处罚或者媒体曝光,代言人仍在代言;广告内容本身明显违背常识;代言人在其他场合的表述与广告内容矛盾。

六、广告代言人的三项法定义务

第三十八条给代言人设了三道门槛,这三条同时也是判断“应知”的重要依据。

第一,必须使用过。 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是代言合法性的基础。没使用过就代言,本身就违反广告法,也大幅提高被认定“应知虚假”的可能。

第二,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 这是一条绝对禁止性规定,不论产品类型。

第三,受处罚三年内不得代言。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代言人。

七、消费者怎么索赔

第一步,固定广告证据。 截图、录屏、保存链接、记录发布时间与平台。广告可能随时下架,取证要快。电视、户外广告可以拍照录像并记录播出时段、位置。

第二步,固定购买与损害证据。 订单、支付记录、发票、商品实物、包装、说明书;身体受到损害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财产损失的,维修、退货、检测凭证。

第三步,确定被告。 广告主(生产者、销售者)是第一责任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平台、媒体)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时先行赔偿;关系生命健康的,可以把代言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连带;其他商品,需要证明明知或者应知。

第四步,选择救济路径。 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货、退款、赔偿;构成欺诈的,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人身受到损害的,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第五步,行政投诉并行。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虚假广告,依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可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身也是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八、边界:这些情形主张不了连带责任

第一,广告内容真实,只是表达夸张。 广告允许一定的艺术夸张,但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虚假,看整体印象和实质内容,不是看单个词。

第二,消费者未受损害。 第五十六条以“造成损害”为前提。仅看到虚假广告但未购买、未受损的,可以投诉举报,但主张民事连带赔偿缺乏基础。

第三,非“代言人”身份的参与。 仅出镜表演、未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演员,通常不认定为代言人;但如果其表述构成推荐、证明,仍可能被认定。

第四,第二档情形下无法证明明知或者应知。 这是最常见的败诉原因。举证不足,代言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广告主已全额赔偿。 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损害,不是重复赔偿。已获全额赔偿的,不能就同一损失再向其他主体主张。

第六,纯属平台用户自行发布的内容。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属于广告发布者、是否履行了审核义务,以及是否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不能一概而论。

九、条文关系网

关联条文内容要点与本条的关系
《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的基本义务
《广告法》第四条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广告的认定基准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的五种具体情形判断“虚假”的操作标准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代言人须使用过商品;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受处罚三年内不得代言代言人义务与过错判断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行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民事责任、先行赔偿、两档连带责任本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一般法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消费者人身受损时的计算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可与本条并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食品安全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食品领域的特别规定,责任更严

虚假宣传能否主张欺诈赔偿、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见对方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可以主张欺诈赔偿吗与虚假广告罪怎么认定?。

十、常见误区

误区一:“代言人只是念稿子,不负责。” 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不问过错。

误区二:“代言人说不知道是假的就能免责。” 第一档不看知不知道;第二档才看,但“应知”是客观标准,不是一句“不知道”能推掉的。

误区三:“只有广告主赔,其他都是帮忙。”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要先行赔偿;符合条件时还要与广告主连带。

误区四:“明星没使用过产品也能代言。” 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这既违法,也是认定“应知虚假”的重要依据。

误区五:“广告下架了就没事了。” 民事责任不因广告下架而消灭。消费者仍可就已发生的损害主张赔偿。

误区六:“保健品不是药,所以不算关系生命健康。” 保健食品属于典型的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宣称治病功效的普通食品,同样可能被归入这一档。

误区七:“平台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一律不担责。” 平台如果是广告发布者,或者在明知虚假的情况下仍提供发布服务,仍可能承担责任。

注意避坑

对消费者来说,看到虚假广告先做三件事:截图存证、保留订单、及时就医留票据。广告随时会下架,证据窗口很短。对代言人来说,接单前要过三道关:产品有没有批准文号、自己有没有真实使用、广告词有没有超出批准范围——尤其是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一旦出事,连带责任不问过错,“不知情”救不了。

一句话总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不问过错;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须明知或者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才承担连带责任;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代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代言,受虚假广告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再代言。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与实际情况,咨询执业律师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