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在直播间说「我自己一直在用,效果特别好」,卖出三千单后产品出了问题——主播要不要赔?做「直播带货算不算广告」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是被主播一句「我只是帮商家吆喝」挡住了。答案是:直播带货是广告,主播的身份要按其在直播中的实际行为来定。广告法第二条把主体分成四类,第四十四条又明确互联网广告适用本法各项规定,两条合起来,直播间里的每一句话都落在广告法的射程内。
先看这三个要点
- 直播带货是广告: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各项规定;第二条定义的商业广告活动包括「间接」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主播身份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是广告代言人;为广告主或者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是广告发布者;自己就是卖家的,是广告主。
- 责任分两档: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代言人与广告主连带;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时连带。找不到广告主的,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先行赔偿。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主播身份与责任对照
| 认定要件 | 主播的实际角色 | 法律身份 | 主要义务 |
|---|---|---|---|
| 以自己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 「我自己在用,效果好」 | 广告代言人 | 第三十八条:依据事实、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作推荐证明 |
| 提供直播间、发布商家的宣传内容 | 提供发布渠道 | 广告发布者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要求先行赔偿 |
| 主播自己就是商品的卖家 | 自营自销 | 广告主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策划、制作、代理 | MCN、代运营 | 广告经营者 | 同上,不能提供广告主信息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
| 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 | 代言人/经营者/发布者 | 连带责任主体 |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不问明知与否,与广告主连带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直播带货为什么是广告。
第二条对商业广告活动的定义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播间里对商品性能、功效、价格的介绍与推荐,无论形式是讲解、试用还是比价,实质都是介绍所推销的商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又明确「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所以直播不因形式新颖而豁免,第九条的极限词、第二十八条的虚假广告、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医疗保健食品禁令,在直播间里同样适用。
第二层:主播的身份要按行为定,不能按头衔定。
第二条给了四类主体的定义,判断的核心是实际行为而不是名义。其一,广告代言人是「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主播说「我一直在用」「我推荐这款」,就是以自己名义作推荐,构成代言。其二,广告发布者是「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主播提供直播间这个发布渠道、按商家提供的内容播出,就承担发布者的角色。其三,主播自己就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那他就是广告主。三种身份可以并存:一个自产自销的主播,同时是广告主和代言人。
第三层:代言人的两条硬义务在直播间同样适用。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要求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一条在直播场景里最容易出问题:一场直播上架几十个 SKU,主播不可能每一个都用过。合规做法是只推荐确实使用过的商品,并保留使用记录、购买凭证;对没用过的商品,只能作客观介绍而不作推荐证明。违反的按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还有两条禁令: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利用其作代言人。
第四层:出事之后怎么赔,第五十六条分了三层。
第一层,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主播自己就是卖家的,直接按这一层。第二层是先行赔偿: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这一条在直播场景极其实用——很多消费者只知道主播和直播间,不知道背后的商家是谁,此时可以直接要求主播或者平台方先行赔偿。
第三层是连带责任,分两档: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档不问明知与否;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上述主体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层:平台一侧的配套义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的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第六十四条对应给了罚则。这意味着直播平台在收到明确举报、或者广告明显属于禁发品类时,负有制止义务。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主播仅作客观介绍、不以自己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不构成代言,但仍可能承担发布者角色(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先行赔偿)。
- 不适用之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不问明知」只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普通商品服务要求明知或者应知才连带。
- 边界提示: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直播带货这几类商品,主播连推荐都不能做。
- 边界提示:第四十六条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直播也不例外。
- 边界提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要求互联网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直播间内的弹窗、贴片同样适用。
五、实操建议:消费者与主播各做什么
消费者一方:
- 录屏保全——主播的推荐用语是定性的关键,直播结束即消失;
- 先锁定主播身份——是以自己名义推荐(代言人),还是只提供发布渠道(发布者);
- 找不到商家的,直接要求主播或者平台先行赔偿(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健康的,可一并主张代言人连带责任,不必证明其知情。
主播一方:
- 只推荐真正用过的商品,保留购买与使用凭证;
- 不作效果断言、不用极限词(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不作推荐,且须先过发布前审查;
- 留存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这是避免先行赔偿责任的关键。
站内《明星代言翻车要不要担责:广告代言人的四条红线》《虚假广告怎么认定:说的每句话都是真的,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对代言与虚假广告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直播带货是广告,主播身份按行为定——以自己的名义推荐就是代言人,提供发布渠道就是发布者,自己卖货就是广告主;消费者找不到商家时可要求先行赔偿,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代言人无条件连带,其他商品服务则要在明知或者应知时才连带。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直播录屏、商品性质与实际损害,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