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标准是什么?虚假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为认定核心,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误购;无照经营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两类处罚都必须过罚相当,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处罚。很多经营者被罚后喊冤:"没人真被骗到啊""小本生意罚这么重"。本文讲清这两类处罚的认定标准。
先说结论
① 虚假宣传的对象是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引人误解"即可构成,不要求已造成实际误购。 ② 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刷单刷好评)帮助虚假宣传,被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 ③ 在朋友圈、社交平台发虚假广告同样违法,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档处罚。 ④ 无照经营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⑤ 处罚要过罚相当,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怎么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这条划出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是经营者自己宣传:对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内容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注意关键词是"引人误解"——不要求有人真的被骗着买了单,只要宣传整体上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即可。第二层是帮助他人宣传: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别人刷单刷好评的,同样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刷单平台、刷手组织者不再只是"帮凶"角色,而是独立的处罚对象。
"用户评价"被明文列入宣传内容,意味着虚构好评、屏蔽差评、雇人写假评价都属于虚假宣传的规制范围。宣传时的用语分寸要把握好:适度合理的艺术表达可以容忍,但对功能疗效、销量排名、荣誉背书作不实表述,风险很高。
朋友圈发虚假广告也算
这个案例说明两点:一是"自己的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个人微信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同样受查处;二是没有支出广告费不等于处罚减轻——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按该情形对应的罚款幅度处罚,反而是十万元起步的档位。社交平台发布虚假宣传内容的法律风险,远比很多经营者想象的大。
无照经营的标准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罚会加重。要提醒的是,无照经营往往与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叠加出现,数个违法行为会分别评价、合并处罚。已经领取执照但超范围经营一般事项的,与彻底无照是两种情形,处理幅度也不同。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不服的救济路径,可参考被城管、公安等部门处罚不服,怎么维权?。
过罚相当与"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 2 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 1 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领域处罚种类多、罚款幅度大,过罚相当是核心审查标准。第三十三条给出两条"不罚"通道: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二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符合情形的,应当在陈述申辩环节主动举证——改正的时间节点、没有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首次被查的记录等。首次轻微违法不罚的适用要点,可参考首次轻微违法可以不罚吗?首违不罚怎么适用。
当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危害人身健康的虚假宣传,从严从重是基本导向,"首违不罚"的空间很小,不要指望靠此规避。
常见问题
没有人真的因为我的宣传受骗,还算虚假宣传吗?
算。认定标准是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可能性,引人误解即可,不要求已造成实际误购。
帮别人刷单,自己没卖货,会被处罚吗?
会。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属于独立的违法行为。
无照经营会被怎么罚?
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一次违法而且马上改了,还会被罚吗?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涉及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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