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产品贴不贴标签、标签上写什么,看着是小事,法律上却连着两条线:行政上,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民事上,该警示没警示本身就是一类缺陷——产品本身设计制造都没问题,但没把风险说清楚,照样要担责。做「产品标识要求与警示缺陷」这类检索的人,多半遇到的正是后一种:东西没坏,伤了人,厂家说「产品是合格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的缺陷定义,就是回应这句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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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五项标识义务: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与生产厂厂名厂址、规格等级与主要成份、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易损或危险产品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警示缺陷是第三类缺陷:产品设计制造都合格,但未对可预见的危险作出充分警示或说明,仍可构成第四十六条所称的不合理危险。
  • 罚则分两档:标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
  •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二、五项义务与后果对照

要件第二十七条的要求违反的后果与缺陷的关联
合格证明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证明出厂检验环节的履行
名称厂址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伪造冒用的另按第五十三条关系到能否指明生产者(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规格成份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名称与含量,用中文标明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与第四十条第三项「以产品说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连
限期使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关系第四十五条十年期间的但书
警示说明使用不当易致产品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警示缺陷的直接来源

三、逐项拆开讲

第一,第(一)(二)项是身份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两项解决的是「这是谁生产的、检验过没有」。它的意义不只在行政合规:一旦出了事故,受害人和销售者要靠这两项找到生产者。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那条「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的规则,实务上往往就是靠包装上的厂名厂址来破的;反过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第五十三条处罚,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禁止性规定。

第二,第(三)项是「说到做到」的义务。

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提供有关资料。这一项与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配套的——标了什么,就得是什么;标错了,消费者可以走修理、更换、退货。

第三,第(四)项连着时间利益。

限期使用的产品,要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这一项直接影响第四十五条的十年请求权期间:产品明示了安全使用期的,尚未超过该期限的,请求权不因十年届满而丧失。也就是说,生产者标示的期限越长,责任期间越长;不标示,则按十年走。「显著位置」「清晰」两个词也很关键,藏在包装角落、印得模糊不清的,等于没标。

第四,第(五)项就是警示缺陷的母条文。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一项的逻辑是:有些危险是产品固有的、合理存在的,法律不要求消灭它,但要求把它说清楚。消费者知道了风险还去用,是自己的选择;不知道风险而受伤,就是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第二十八条把这一要求延伸到了包装与储运环节: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要符合相应要求,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五,警示缺陷怎么认定。

结合第四十六条的缺陷定义,认定警示缺陷一般看三点:其一,产品存在可以预见的危险;其二,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危险;其三,警示不充分——没有警示、警示位置不醒目、警示内容没说清危险的性质和后果、只用外文或专业术语以致目标用户看不懂。儿童用品、药品、化学品、带电产品是这类争议的高发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但书也值得注意: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这是唯一豁免,但豁免的是标识义务,不豁免安全义务。

第六,标识与说明书的关系要分清。

第二十七条管的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说明书是另一份材料,两者都可能出现警示不足的问题。包装上贴了警示标志、说明书里没写清楚危险后果与避免方法的,仍然可能被认定为警示不充分;反过来,说明书里写了、包装上没有任何提示的,对于在使用前未必会翻阅说明书的消费者,警示的到达性就有疑问。判断的核心始终是:目标用户在接触到危险之前,有没有合理地接收到这个警示。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标识不合格不等于产品有缺陷。标识问题是第五十四条的行政责任,要构成第四十六条的缺陷,还得证明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过警示缺失本身就是通向这个结论的一条路。
  • 不适用之二:裸装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边界提示:销售者的标识义务按第三十六条执行——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第二十七条。所以对消费者负责的首先是销售者,销售者再依第四十条第二款向生产者追偿。
  • 边界提示:第五十七条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 边界提示:第五十八条还给了另一条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实操建议:从包装上找突破口

  1. 先看有没有第(五)项要求的警示——危险性质、后果、避免方法说清楚了没有,是否用中文、是否醒目;
  2. 再看第(四)项的日期——限期使用产品有没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位置是否显著;
  3. 比对说明书与实际风险——说明书没提到的风险,恰恰是警示缺陷主张的空间;
  4. 向监管部门反映——标识问题可以按第五十四条要求责令改正,这条路径效率高,形成的处理结果在民事案件里也有分量。

站内《儿童玩具缺警示标识伤人:警示缺陷的责任怎么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还算不算有缺陷:标准的挡箭牌能不能用》对警示缺陷与标准抗辩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第二十七条的五项标识义务里,第(四)项的日期连着十年期间,第(五)项的警示连着警示缺陷——产品本身合格但没把风险说清楚,仍然是缺陷;标识问题行政上按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罚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产品包装、说明书与事故经过,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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