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先涨价再打折算价格欺诈吗?不一定,关键看“原价”是不是真的。促销中标注的“原价”,应当是本次促销前该商品真实成交过的价格。如果商家先把标价抬高、再以“打折”制造优惠假象,而所谓“原价”从未实际成交,这类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先说结论
① 看“原价”是否真实——促销前的实际成交价才算原价,凭空抬高的“原价”站不住脚;
② 可能构成价格欺诈——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属于《价格法》禁止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③ 两条维权路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查处;消费者自身损失可另行民事索赔;
④ 构成欺诈可“退一赔三”——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价款三倍、不足五百按五百;
⑤ 成败在举证——促销页面截图、历史价格记录、成交订单与支付凭证,是关键证据。
一、“先涨价再打折”为什么会被盯上
《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了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四)项明确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对“打折”的判断,建立在对“原价”的信赖之上;如果原价是虚构的,优惠幅度就是被制造出来的假象,交易意愿也因此被误导。
市场监管部门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一步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列为典型的价格欺诈情形。判断的要害不在“有没有打折”这个形式,而在“打折所依据的原价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真实成交过”。日常中常见的“划线价”“专柜价”“吊牌价”,如果不是该经营者本次促销前的实际成交价格,就有虚构之嫌。
二、三种常见情形怎么看
情形一:先抬价、后打折。 促销前把标价调高,再以“五折”出售,折后价与平时相差无几甚至更高,而抬高的“原价”并未实际成交——属于典型的虚构原价。
情形二:原价从未成交。 页面标注较高“原价”,但该商品从未以此价格卖出过,划线的“原价”只是摆设,同样可能构成虚假优惠折价。
需要说明的是,商家基于成本、季节正常调价后再做真实促销,并不违法;被否定的只是用虚假的“原价”制造优惠假象这一手段。
三、怎么留证、怎么主张
- 促销页面:对标注的原价、折后价、活动时间整页截图,保留网址与时间;
- 历史价格:电商平台的商品历史价格走势、比价记录,或此前的成交订单;
- 成交凭证:下单记录、支付凭证、发票或电子票据;
- 宣传话术:客服聊天、直播话术、店堂告示中关于“最低价”“直降”的表述。
主张分两条线:行政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价格欺诈,由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民事线——消费者因被误导多付了价款,可要求退还差价、赔偿损失;若认定构成欺诈,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两条线可并行。
四、常见问题
“划线价”比实际售价高很多,一定算价格欺诈吗?
不一定。若该划线价确系促销前的真实成交价或依法可比的参考价,标注并不违法;若从未实际成交、纯属虚构,则可能构成虚构原价。争议焦点始终是原价的真实性。
发现被“先涨价再打折”坑了,能直接要三倍赔偿吗?
三倍赔偿以构成欺诈为前提,需要能证明商家存在虚构原价等欺骗行为。证据不足时,可先通过投诉主张退还差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点提醒:① 原价要真实,促销前未实际成交的“原价”经不起查;② 留证要及时,促销页面随时会下线,截图要带时间与网址;③ 两种主张别混淆——退还差价是补偿,三倍赔偿以认定欺诈为前提,不必把两者当同一件事。
一句话总结
商场先涨价再打折,是否算价格欺诈,取决于“原价”是否真实:促销前从未以标示原价成交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可能构成《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在构成欺诈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赔偿。能否主张到位,取决于原价是否虚构、证据是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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