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促前悄悄把价格提上去,大促当天「直降一半」;商品从来没按标示的「原价」卖过,划线价却挂着——这两种手法在价格法上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做「价格欺诈认定」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是发现自己买到的「折扣价」其实和平时差不多。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管的就是这类行为,按第四十条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先看这三个要点
- 核心表述: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两类典型: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从未成交过)、先涨后降(促销前临时提价再打折)。
- 消费者可以要回钱: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
-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格欺诈与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对照
| 行为要件 | 内容 | 典型形态 | 处罚依据 |
|---|---|---|---|
| 串通操纵价格 |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同业约定统一涨价 | 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条 |
| 低价倾销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除外) | 排挤竞争对手的亏本销售 |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条 |
| 哄抬价格 |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 散布缺货谣言、囤积居奇 | 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十条 |
| 价格欺诈 |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 虚构原价、先涨后降、虚假折扣 | 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 |
| 价格歧视 | 对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 同类客户不同价 | 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条 |
| 变相提价压价 | 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 以次充好按高价卖 | 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条 |
| 牟取暴利 |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 —— | 第十四条第七项,第四十条 |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两个关键词。
这一项的表述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其一,「虚假或者使人误解」是选择关系——价格标示本身可能每个数字都真实,但整体传达的信息使人误解,同样落入本项。其二,「诱骗……进行交易」要求价格手段与交易决定之间有因果联系——价格标示误导了消费者,使其作出了本来不会作出的购买决定。
这一条与第十三条的关系是:第十三条管「标不标明」,第十四条第四项管「标得真不真、误不误导」。标价不规范按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五千元以下罚款),标价构成虚假或者误导的按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倍以下罚款),后者重得多。
第二层:虚构原价的判断要点。
虚构原价指的是标示的「原价」「划线价」「厂商指导价」从未真实成交过,或者并非本次促销前七日(或规定的期间)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真实成交记录支撑」——经营者拿不出对应价格的成交凭证,就难以说明划线价的真实性。实务上消费者可以做的对比动作是:查看该商品的历史价格记录、比对同一商品在其他渠道的日常售价、看促销前后的价格曲线。
第三层:先涨后降的判断要点。
先涨后降指的是在促销前临时提高价格,再以「折扣价」出售,使消费者误以为获得了大幅优惠。判断的核心是「促销前的价格是否常态」——如果提价只维持了极短时间、促销结束后价格又回落,那么促销价与日常价实际相差无几,折扣是虚构的。
这两种手法的共同点是: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建立在「我占了便宜」的认知上,而这个认知是被价格手段制造出来的。这正是第十四条第四项要规制的对象。
第四层:罚则的三档结构。
第四十条对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含第四项)的处罚分三档:基础档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这是串通操纵价格与低价倾销的特别认定程序。
第五层:消费者的两条路。
其一,举报与查处: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者给予鼓励、负责保密。其二,要回多付的钱: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可以并行——行政处罚不替代民事退还。
第六层:促销合规的三条底线。
从第十四条第四项反推,促销活动有三条底线。其一,划线价必须有真实成交记录支撑——能拿出对应期间内的成交凭证,是应对「虚构原价」质疑最有效的办法。其二,促销前的价格应当保持一段合理时间的稳定,临时提价再打折的做法在价格曲线上一眼可见。其三,折扣幅度的表述要与实际相符——「直降一半」就要真的降一半,用「最高降」「低至」这类限定语时,限定条件必须同样醒目。
违反这三条的后果不只是行政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行政处罚与民事退还是两笔账,都要算。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的,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二项的低价倾销;正常的季节性调价也不当然构成价格欺诈。
- 不适用之二:明码标价义务本身的问题(标价不完整、标价外加价)按第十三条与第四十二条处理,只有构成虚假或者误导时才落入第十四条第四项。
- 边界提示: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认定有特别程序(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项没有这一程序限制。
- 边界提示: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这是另一条与价格行为相关的责任线。
- 边界提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价格显著上涨时的干预措施与紧急措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乃至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冻结价格),经营者在此期间的价格行为另有约束。
- 边界提示: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不适用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五、实操建议:怎么把价格欺诈做成实案
- 提前记录历史价格——大促前后各截一次图,有价格曲线的第三方记录更好;
- 保存促销页面与支付凭证——划线价、折扣表述、实付金额三样都要;
- 比对日常售价——促销价与日常价相差无几的,是「先涨后降」的有力佐证;
- 按第三十八条举报——举报后形成的处理结论,在后续主张退还多付价款时是重要书证;
- 主张退还多付部分——依据第四十一条,多付的价款应当退还,行政处罚不替代这一请求。
站内《明码标价不是挂个价签就行:标价之外加价的规矩》《哄抬价格与囤积居奇:什么情况下构成违法》对价格行为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价格欺诈的核心是「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虚构原价、先涨后降是两种典型形态;按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另可依第四十一条要求退还多付部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历史价格记录、促销页面与实际支付金额,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