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账时多出来的服务费、餐具费、开瓶费、打包费,菜单上写着却没在醒目位置标明;扫码点单跳转出来的价格与台卡上的不一致——这些日常纠纷都指向同一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做「明码标价义务」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是被一笔「没标明的费用」惹恼了。第十三条的要求分两层:一是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注明一串具体事项,二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的按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落到第十四条第四项的价格欺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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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标价要注明一串事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十三条第一款)。
  • 两不得: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三条第二款)。
  • 罚则与后果: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多收的价款应当退还(第四十一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二、明码标价义务的两层内容对照

义务要件内容常见违规形态后果
标价的形式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不标价、标价不醒目、线上线下价格不一致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标价的内容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只标总价不标计价单位、规格等级含糊同上
不得标价外加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结账时另收服务费、打包费、开瓶费同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第十四条第四项
不得收未标明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菜单角落小字、默认勾选的附加项同上
多付价款的处理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拒绝退还第四十一条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明码标价标什么,法条列得很具体。

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并注明确定的事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服务的则是项目、收费标准。这一串列举的实用价值在于:它把「标价」从一个笼统概念变成了可核对的清单。只写「时价」、只标总价不标计价单位(比如按份还是按斤)、规格等级含糊(大份小份不写清楚),都属于标价内容不完整。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这一句还意味着,具体行业的标价形式(价签、价目表、电子屏、线上页面)要符合行业规定,经营者不能自创一套让人看不懂的标价方式。

第二层:两不得,是这一条里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部分。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两句:「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前者针对的是标价与实收不一致——标价一百,结账一百二;后者针对的是未标明的附加费——服务费、餐具费、开瓶费、打包费、茶位费,只要在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前没有明确标示,就落在这句话里。

实务上的判断重点是「何时、以何种方式标明」:写在菜单最后一页的小字、藏在二级页面里的附加项、结账时才告知的费用,通常都不被认为已经「标明」。反过来,在点单页面显著位置明示、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的,则属于标明了。

第三层:罚则与退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理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档相对较轻,但它是「责令改正」先行,且没收违法所得。更关键的是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了行政处罚,消费者还能要回多付的钱。

第四层:与价格欺诈条款的关系。

第十三条管的是「标不标」,第十四条第四项管的是「假不假」——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常见的「虚构原价再打折」「先涨后降」属于第十四条第四项,按第四十条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量级远高于第四十二条。

两者的关系是:标价不规范按第十三条;标价本身构成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按第十四条第四项。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碰两条,按处罚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五层:消费者的监督与举报渠道。

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第三十八条还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层:明码标价为什么是价格秩序的基础。

明码标价看起来是最简单的一项义务,实际上是整个价格监管的入口。一方面,它让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前就能知道要花多少钱,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另一方面,它也是判断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基础——没有真实、完整的标价,就无法判断促销价是否真的优惠、划线价是否真的存在。

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往往就是从标价环节开始的:标价不规范是第十三条的问题,标价本身虚构则升级为第十四条第四项。所以经营者在这一条上的合规动作很具体:标价清单对齐法条列举的事项、附加费在消费决定作出前显著明示、线上线下价格保持一致。这三件事做到,绝大部分标价类纠纷就不会发生。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本身由定价目录规定,经营者违反的是第十二条(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第三十九条处理,不是第十三条的标价问题。
  • 不适用之二: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边界提示:第十四条列举了八项不正当价格行为,除第四项外还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除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价格歧视;抬等级压等级变相提价压价;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
  • 边界提示: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成本记录是判断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行为的依据。
  • 边界提示:第七条要求经营者定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要求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两条是价格行为的一般原则。

五、实操建议:两端各做什么

消费者一方:

  1. 结账前先固定标价证据——菜单、价签、线上页面截图,尤其是声称「已标明」的附加费所在位置;
  2. 多付的价款要求退还,依据第四十一条;
  3. 遇到虚构原价、先涨后降的,按第十四条第四项反映,量级更重;
  4. 通过第三十八条的举报制度反映,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经营者一方:

  1. 标价清单对齐第十三条的列举项,尤其是计价单位与规格等级;
  2. 附加费在点单环节显著明示,并让消费者可自主选择;
  3. 线上线下的价格保持一致,避免被认定为标价不规范;
  4. 促销活动保留原价成交记录,避免「虚构原价」的认定风险。

站内《价格欺诈怎么认定:虚构原价与先涨后降》《价格违法之后:罚款、停业整顿与退还多付价款》对价格违法行为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明码标价要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违反的按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多付的价款按第四十一条应当退还。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标价证据、收费项目与实际支付金额,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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