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行政处罚这件事,船东最关心两个问题:罚多少、能不能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章第一节(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回答了第一个问题的框架,第二个问题要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则。
这十条罚则覆盖的范围是:船舶证书(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船员证书(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通航设施(第一百条)、无线电(第一百零一条)、引航(第一百零二条)、航行秩序(第一百零三条)、进出口岸(第一百零四条)。
结构上有一个贯穿全部的特征:双罚制。每一条几乎都是「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罚 X,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罚 Y」。单位和个人的罚款额度不同,个人的额度通常是单位的十分之一左右。
这个设计有明确的目的:让决策者和执行者都承担成本。只罚船东,船长会觉得「反正不是我出钱」;只罚船长,船东会觉得「雇个人顶雷就行」。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无有效证书文书(第九十五条):罚船东三万元至三十万元,船长和责任人员三千元至三万元;情节严重暂扣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伪造变造的证书没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没收。
- 状况与证书不符(第九十六条):罚船东二万元至二十万元,船长和责任人员二千元至二万元;情节严重吊销船东有关证书、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四项情形:状况与证书不符、未依法挂旗、未标明船名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无适任证书或健康证明(第九十七条):罚船东一万元至十万元,责任船员三千元至三万元;情节严重罚船东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暂扣责任船员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
- 骗取证书(第九十八条):撤销许可、没收证书,罚船东四万元至四十万元;船员骗取适任证书的,撤销许可、没收证书,罚责任人五千元至五万元。
- 值班违规(第九十九条):罚船长和责任船员一千元至一万元,或者暂扣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吊销。
- 通航设施违规(第一百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罚三万元至十万元。四项情形:未配防撞设施与专用航标、损坏通航支持系统、擅自设撤移航标、作业区内养殖捕捞。
- 无线电违规(第一百零一条):罚责任人员三万元以下;情节严重三万元至十万元,暂扣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引航违规(第一百零二条):未申请引航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一千元至一万元;引航机构过失罚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擅自引航罚个人三千元至三万元。
- 十三项航行违规(第一百零三条):罚船东二万元至二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二千元至二万元,暂扣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吊销。
- 进出口岸违规(第一百零四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罚三千元至三万元;国内船未报告罚三千元至三万元,船长和责任人员五百元至五千元。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 (二)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 (四)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为中国籍船舶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相关证书、文书,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规定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 (二)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 (三)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其他状况,或者设置临时航标不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航标设置点;
-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船舶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一)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 (五)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 (六)船舶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或者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 (七)船舶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 (八)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未按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或者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未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 (九)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十一)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 (十三)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 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双罚制的结构
十条罚则,只有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没有对船东的罚款(分别只罚「情节严重」时的责任单位/人员),其余八条都是双罚。
把每一档列出来看:
| 条文 | 对船东罚款 | 对个人罚款 | 倍数关系 |
|---|---|---|---|
| 第九十五条 无有效证书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三千元至三万元 | 约十倍 |
| 第九十六条 状况与证书不符 | 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二千元至二万元 | 约十倍 |
| 第九十七条 无适任证书 | 一万元至十万元 | 三千元至三万元 | 约三倍 |
| 第九十八条 骗取证书 | 四万元至四十万元 | 五千元至五万元(船员) | 约八倍 |
| 第九十九条 值班违规 | 无 | 一千元至一万元 | 只罚个人 |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申请引航 | 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 一千元至一万元(船长) | 约五十倍 |
| 第一百零三条 十三项航行违规 | 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二千元至二万元 | 约十倍 |
|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 三千元至三万元 | 二千元至二万元 | 约一点五倍 |
几个观察:
观察一:单位罚款的上限是五十万元,下限是三千元。 五十万元出现在第一百零二条(未申请引航),三千元出现在第一百零四条(未经许可进出口岸、国内船未报告)。
观察二:个人罚款的上限是三万元,下限是五百元。 三万元出现在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五百元出现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观察三:倍数关系最悬殊的是引航。 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一千元至一万元,相差五十倍。这个设计说明立法者认为未申请引航的责任主要在船东的经营决策,不在船长的现场操作。
观察四:个人罚款的下限普遍低。 船长和船员被罚一千元至一万元的情形不少。这个额度对个人来说不算小,但相对单位的罚款,压力主要落在单位。
三、金额梯度背后的逻辑
十条罚则的金额不是随意定的,可以看出一条线索:越影响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罚得越重。
按上限排序:
| 排序 | 条文 | 上限 | 违规性质 |
|---|---|---|---|
| 1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申请引航 | 五十万元 | 危险船进港,威胁整个港口 |
| 2 | 第九十八条 骗取证书 | 四十万元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
| 3 | 第九十五条 无有效证书 | 三十万元 | 船本身不合格 |
| 4 | 第九十七条 无适任证书(情节严重) | 三十万元 | 人不合格 |
| 5 | 第九十六条 状况与证书不符 | 二十万元 | 船与人证不符 |
| 6 | 第一百零三条 航行违规 | 二十万元 | 操作违规 |
| 7 | 第一百零一条 无线电违规(情节严重) | 十万元 | 通信秩序 |
| 8 | 第一百条 通航设施违规(情节严重) | 十万元 | 通航条件 |
| 9 |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 三万元 | 程序违规 |
| 10 | 第九十九条 值班违规 | 一万元 | 值班纪律 |
排在前面的是「船不合格」「人不合格」「骗取资质」——这三类都是根本性的资格问题,一旦出事,后果不可控。
排在后面的是「程序违规」和「值班纪律」——这两类通常可以通过补正、纠正解决,风险相对可控。
第一百零三条的二十万元上限,看起来与「资格问题」相当,但要注意它的覆盖面:十三项,从瞭望疏忽到货物积载,从记录装置到超载,几乎涵盖了航行作业的全部环节。这一条是把分散的义务集中到一处,用一个统一的罚则覆盖。
四、第一百零三条:十三项的结构
第一百零三条是这一节里最长的条文,十三项,覆盖了第四章(航行、停泊、作业)和第五章(客货运输安全)的大量义务。
按性质分组:
第一组:航行操作(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一项:特殊水域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未遵守特殊航行规则。
第二项:未显示信号、未悬挂标志、未保持富余水深。
第六项:穿越航道妨碍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
第七项: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第二组:开航条件与航区(第三项)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未按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
第三组:设备与记录(第四项、第五项)
第四项:未开启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跟踪、通信装置并持续显示记录。
第五项: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
第四组:拖带与停泊(第八项、第九项)
第八项:超长超高超宽半潜拖带未采取特殊措施、未报告航行计划、未显示信号、未交验拖航检验证书。
第九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地点停泊,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安全。
第五组:载运(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第十项:超过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客船载客同时载危险货物。
第十一项:客船未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
第十二项:未按强制性标准装卸、积载、隔离、系固、管理货物。
兜底(第十三项):其他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规则的行为。
第十三项是兜底条款,用法要谨慎。前面说过,兜底条款不能单独作为处罚依据,必须指向一个具体的、明确的义务条款。写处罚决定书时,要同时引用第十三项和违反的具体义务条款(比如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报告义务、第四十三条的瞭望义务)。
五、证书处罚的七个档次
第十章里对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手段,按严厉程度排开:
| 档次 | 措施 | 出自条文 | 适用情形举例 |
|---|---|---|---|
| 一 | 暂扣一个月至三个月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 无线电违规情节严重、未申请引航情节严重 |
| 二 | 暂扣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 | 值班违规、航行违规 |
| 三 | 暂扣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 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无适任证书情节严重、危险货物违规、瞒报谎报 |
| 四 | 暂扣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 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状况与证书不符、瞒报谎报情节严重、拒绝检查 |
| 五 | 暂扣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 | 第九十五条 | 无有效证书文书情节严重 |
| 六 | 吊销 | 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多条 | 各条的「直至吊销」 |
| 七 | 吊销且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事故后逃逸 |
第七档在第一节(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之外,是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逃逸条款。前面已经说过,这是整部法律里唯一的终身禁业。
六、程序抗辩点:罚单开出来之前和之后
罚多少是实体问题,能不能罚、按什么程序罚是程序问题。实务中,程序问题常常比实体问题更有杀伤力。
抗辩点一:追责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海事领域的应用:
一条船三年前无证航行,现在被查出来,通常已经超过二年时效,不再处罚。但如果无证状态一直持续(船一直挂着无效证书在跑),属于继续状态,从最后一次终了之日起算。
沉船未打捞、碍航物未清除这类不作为的违法,也属于继续状态,直到义务履行完毕才起算。
抗辩点二:听证权的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海事罚则: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属于「吊销许可证件」,暂扣是否属于「降低资质等级」有争议,但罚款超过一定数额(各地标准不同,通常对个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十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没告知听证权就作出吊销决定的,属于程序违法,复议或者诉讼中可能被撤销。
抗辩点三: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海事领域的应用:一条船超载,同时违反第九十六条第四项(配员不符)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超载载运),是不是两罚?要看是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超载和配员不足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可以分别处罚;但如果同一个超载事实同时构成两个条文的违反,应当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次。
抗辩点四:从旧兼从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2021 年 9 月 1 日新法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1983 年制定、2016 年修正的版本)。如果新法的处罚更轻,适用新法。
抗辩点五:处罚法定与明确性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应用:如果处罚依据的是海事局的通知、指导意见、办事指南,而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处罚无效。
抗辩点六:主观过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条是 2021 年修订新增,对海事案件有实际意义。比如船舶证书过期是因为发证机关延误,船东已经提交了换证申请并有受理凭证,这种情况下船东没有主观过错,可以主张不予处罚。
抗辩点七:首违不罚与轻微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应用: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被检查发现后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后果,可以主张轻微不罚。
七、对照表:罚则适用的判断要件
| 判断要件 | 对应条文 | 具体标准 | 抗辩空间 |
|---|---|---|---|
| 是否持有有效证书文书 | 第九十五条 | 证书在有效期内,与船舶实际相符 | 换证申请已受理可主张无过错 |
| 实际状况是否与证书相符 |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 船体、设备、布置与证书一致 | 差异是否影响安全的程度判断 |
| 是否依法挂旗并标明标识 |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 国旗、船名、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 | 标识不清与未标识的区分 |
| 配员是否达到最低要求 |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 人数、职务、证书范围 | 临时缺员的合理性 |
| 船员是否持证且范围相符 | 第九十七条 | 适任证书、健康证明 | 证书办理中的过渡期 |
| 是否以欺骗贿赂取得证书 | 第九十八条 | 提交虚假材料、行贿 | 材料瑕疵与欺诈的区分 |
| 值班是否合规 | 第九十九条 | 保持值班、未摄入影响值班物品 | 检测程序是否合法 |
| 通航设施是否合规 | 第一百条 | 防撞设施、专用航标、未损坏系统 | 情节严重与否的判断 |
| 无线电是否合规 | 第一百零一条 | 值守、频道纪律、识别码 | 是否影响安全 |
| 是否依法申请引航 | 第一百零二条 | 四类船舶在引航区内 | 是否属于强制引航对象 |
| 十三项航行违规 | 第一百零三条 | 逐项对应具体义务条款 | 兜底项的适用须指向明确义务 |
| 进出口岸是否许可或报告 | 第一百零四条 | 国际航行许可、国内航行报告 | 报告内容瑕疵与未报告的区分 |
| 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二年,涉及生命健康安全延至五年 | 是否属继续状态 |
| 是否告知听证权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 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证件 | 未告知属程序违法 |
| 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有证据足以证明无过错 | 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
八、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节罚则不处理民事赔偿。 罚款归国库,赔偿归受害人,两者并行。交了罚款不能免除赔偿,赔了钱也不能免除罚款。
第二,本节罚则不含刑事责任。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污染环境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行刑衔接。
第三,渔业船舶的处罚另有规定。 依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的处罚依渔业法律法规。
第四,船员的证书处罚与劳动关系的处理是两件事。 船员被吊销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可能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但解除的程序和补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不因行政处罚而自动解除。
第五,本篇覆盖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施工作业、碍航物、外国籍船舶、危险货物、托运人、报告义务、逃逸、救助、拒绝检查、渎职、民事救济、行刑衔接)在下一篇;附则在末篇。
第六,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 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这一点与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同——处罚决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订,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为准,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案件的罚款幅度、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在裁量基准内确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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