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与船长:船长能不能关人、能不能决定弃船、出了事责任谁担
船员一章是海商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共十条,其中船长占六条。船长有三项容易误解的权力:指挥命令权、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禁闭等措施的权力、沉船不可避免时的弃船决定权。三项权力都有严格的程序要件,越过程序就是违法。新法在这一章新增两处:第三十四条把健康证明写入船员条件,第三十六条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本文逐条讲清船长的权力边界、弃船顺序、引航员不解除船长责任。
船员一章是海商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共十条,其中船长占六条。船长有三项容易误解的权力:指挥命令权、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禁闭等措施的权力、沉船不可避免时的弃船决定权。三项权力都有严格的程序要件,越过程序就是违法。新法在这一章新增两处:第三十四条把健康证明写入船员条件,第三十六条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本文逐条讲清船长的权力边界、弃船顺序、引航员不解除船长责任。
与船务公司签劳动合同的船员受伤走工伤;仅与船东(自然人/个体)建立劳务关系的按人身损害赔偿,可另主张船舶优先权保障。
船员被欠工资,可以走劳动仲裁,也可以在海事法院对船舶主张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不需要登记、跟着船走、顺位还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前。本文讲清优先权覆盖哪几笔钱、怎么在扣船拍卖时分到钱、超期不行使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