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肇事逃逸处罚这件事,是整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里最重的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只有一句:「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四个后果叠加: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吊销适任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终身不得重新申请」这七个字,在整部法律里出现一次,就是这一条。对比一下其他条款:第九十五条的证书处罚是「暂扣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第九十六条是「暂扣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第一百零三条是「暂扣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这些都只是吊销——吊销之后,经过一定期限可以重新申请。只有逃逸,是一刀切断。
这一篇讲罚则的后半段(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重点是逃逸这一条,以及最后的两个条文:民事救济与三责衔接。这两个条文看似平淡,实际上是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收口。
先看这几个要点
- 未经许可施工作业(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罚船东三万元至三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三千元至三万元,或者暂扣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吊销。
- 未报告水上水下活动(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罚船东一万元至三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二千元至二万元。
- 碍航物违规(第一百零六条):罚二万元至二十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代履行,费用由碍航物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外国籍船舶违规(第一百零七条):违反内水、领海规定的,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一万元至三万元。
- 危险货物船舶违规(第一百零八条):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
- 托运人违规(第一百零九条):罚五万元至三十万元。四项:未通知、未妥善包装、夹带或者谎报、未提交专业机构文件。
- 报告义务违规(第一百一十条):罚船东三千元至三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二千元至二万元,暂扣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罚船东一万元至十万元,吊销证书。
- 逃逸(第一百一十一条):罚船东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五千元至五万元并吊销适任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不履行救助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罚船东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暂扣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
- 拒绝阻碍检查(第一百一十三条):罚二千元至二万元,暂扣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
- 工作人员渎职(第一百一十四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民事救济(第一百一十五条):因海上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责衔接(第一百一十六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提前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 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 (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
- (三)未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
-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一)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 (二)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
-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 (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情节严重的,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因海上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一百一十一条:逃逸的三个认定要素
这一条要罚得下去,得先认定「逃逸」。认定标准可以从三个要素入手。
要素一:发生了海上交通事故
逃逸的前提是发生了事故。没有事故,就谈不上逃逸。
「事故」的界定在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船舶、海上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由于碰撞、搁浅、触礁、触碰、火灾、风灾、浪损、沉没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有一个实务争议:轻微的触碰算不算事故?一条船擦碰了码头,码头表面有擦痕,船体没有损坏,人员没有受伤。这种情况通常也算事故——「财产损失」不要求重大,只要有损失即可。
要素二:离开了事故现场
离开的方式有两种:擅自离开现场水域、逃逸。
前面在讲第七十三条时已经说过,「擅自离开」是指没有得到同意就驶离,「逃逸」是指以逃避责任为目的离开。两者的界线在主观目的,但客观上都要有离开的行为。
判断是否有「逃避责任的目的」,看几个事实:
有没有依法报告(第七十二条向搜救中心、第八十条向海事管理机构);
有没有留下联系方式、船名、船籍港;
离开的航向是否背离事故海域;
事后有没有主动联系、有没有隐瞒身份;
有没有销毁、篡改航海日志与记录装置数据。
要素三:主观上明知
不知道发生了碰撞而离开,算不算逃逸?
这是一个真实的争议类型。大船撞小船,大船船员可能真的没感觉到;夜里小船被浪打翻,大船从旁边经过,未必知道。
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先看客观证据。碰撞痕迹、油漆转移、船体损伤、雷达记录、自动识别系统的轨迹交叉,都可以证明「应当知道」。如果客观证据显示两船确实发生了接触,且接触的程度足以被感知,就推定知道;如果接触极轻微、且当时的条件确实难以察觉,可能不认定为逃逸。
这个区分的意义在于:认定逃逸的后果极重(终身禁业),所以认定标准应当严格。
与两条相邻条文的区别
第一百一十一条(逃逸)、第一百一十条(未报告、瞒报、谎报)、第七十三条(不得擅自离开)三条容易混。
| 情形 | 适用条文 | 罚则 |
|---|---|---|
| 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逃避责任 | 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罚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吊销证书,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
| 发生事故后不报告 | 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 罚三千元至三万元,情节严重一万元至十万元 |
| 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 | 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 同上 |
| 遇险不报告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 | 同上 |
| 未经同意擅自离开(非逃逸目的) | 第七十三条 | 依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三项兜底处理 |
这个表格的关键是区分「不报告」和「逃逸」。不报告是消极的不作为,逃逸是积极的离开。前者的最高处罚是一万元至十万元加吊销(情节严重),后者是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加终身禁业。
民事上的联动:妨碍举证的不利推定
逃逸在民事上的后果,比行政更直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九)项规定:逃逸船舶拒绝接受海事调查或者诉讼中拒绝承认发生碰撞事故,受害船舶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逃逸船舶当事人持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逃逸船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海事法院可以作出逃逸船舶妨碍举证的不利推定。
这意味着:逃逸不但要被罚,还可能在民事赔偿中承担更重的责任——因为该提供的证据没提供,法院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
三、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九条:五类特殊违规
这五条覆盖了作业、碍航物、涉外、危险货物、托运人五类,前四类我们已经在前面的篇章里讲过对应的义务条款,这里只说罚则的特点。
第一百零五条:施工作业与水上水下活动。
两款的差别值得注意:未经许可施工作业,罚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未报告水上水下活动,罚一万元至三万元。差三倍。
为什么?因为施工作业的风险高、持续时间长、需要核定安全作业区;水上水下活动(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的风险相对低,主要影响是占用海域,需要提前告知。
第一百零六条:碍航物三项违规。
罚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加上代履行。
这一条的结构是「罚款 + 代履行 + 费用追偿」三段。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代履行是对状态的消除,费用追偿是成本归属。三者可以同时适用。
第一百零七条:外国籍船舶。
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一万元至三万元。
注意没有「责令改正」——因为违反内水、领海规定的外国籍船舶,通常的处理是责令离开(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不是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八条:危险货物船舶。
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是这一条特有的措施,其他条文没有。原因是危险货物的风险具有持续性——只要船还在装、还在开,风险就在。停下來才能消除。
第一百零九条:托运人。
罚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这一条的特殊之处在于:被罚主体是托运人,不是船东。整部法律里,只有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无线电责任人员)罚的不是船东。托运人是货方,在海上运输关系中是与承运人相对的另一个主体。
这个设计说明:危险货物的申报责任在货方,不在船方。船方没有能力核实每一个集装箱里装的是什么,所以法律把申报义务和相应的责任都压在托运人身上。
四、第一百一十条与第一百一十二条:两种不作为
第一百一十条罚的是「该报不报」,第一百一十二条罚的是「该救不救」。
第一百一十条的结构:
基础档:罚船东三千元至三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二千元至二万元,暂扣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加重档(情节严重):罚船东一万元至十万元,吊销船长和责任船员的证书。
注意基础档里就有「暂扣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这个暂扣幅度已经不小了。也就是说,即使不构成情节严重,船员的证书也可能被暂扣最长两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结构:
罚船东三万元至三十万元,暂扣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
这一条把「不履行救助义务」和「不服从搜救中心指挥」并列。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不服从。但法律后果相同。
为什么把两者并列?因为在搜救现场,不服从指挥和不救助往往是一回事——搜救中心指令某船去某个扇区搜寻,该船不去,客观上就是不履行救助义务。
五、第一百一十三条:拒绝检查的代价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单位、个人拒绝、阻碍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两种行为:拒绝阻碍、弄虚作假。
罚款不算高(二千元至二万元),但证书处罚很重(暂扣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
这个配置的逻辑:拒绝检查的实质是妨碍监管,罚款的威慑力有限,真正有威慑力的是证书。
实务中要注意区分「拒绝检查」和「行使合法权利」:
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对检查范围提出异议、要求制作笔录、要求在笔录上补充说明,这些都是合法权利,不是拒绝检查。
明确拒绝登船、关闭舱门阻止进入、藏匿证书、提供伪造的证书、在询问中作虚假陈述,这些才是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六、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执法者的约束
第一百一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没有罚款、没有拘留,只有「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相对人能不能据此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处分是对工作人员的,不是对相对人的。但相对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间接促使对工作人员的追责。
如果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相对人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七、第一百一十五条:一句容易被当成废话的民事救济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因海上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句话看起来是常识,为什么写进法律?
因为它解决了一个具体的疑问:行政处罚和民事救济的关系。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海事局已经处理了,罚了款,认定了责任,我还能不能去法院起诉?
答案是能。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民事纠纷走民事途径——仲裁或者诉讼,与行政处理是两条并行的轨道。
「依法申请仲裁」这四个字有特别的意义。海上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海上保险合同里常有仲裁条款。有仲裁条款的,不能去法院起诉,要去仲裁。「依法」两个字指的就是这种约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的是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海上交通事故引发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海难救助纠纷等,都在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
八、第一百一十六条:三责衔接
第一百一十六条是整部法律的收口: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种责任,三个方向,互不替代。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船上打架斗殴、阻碍执行公务、扰乱港口秩序、谎报警情(对应第七十二条的误报警)、故意损毁财物。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注意: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不是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第九十四条)。
民事责任:赔偿
民事责任的核心是填补损失:修船费、货损、人身伤亡赔偿、清污费、打捞费、营运损失。
请求权基础有三条路径:
合同路径: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保险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
侵权路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别法路径:《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二章(油污)。
三条路径可以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选择的不同,会影响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期间。
刑事责任:可能的罪名
海上交通事故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海上运输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实务中有争议,多数观点认为水上交通也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一条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直接对应——行政上是罚款,刑事上可能是这个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这一条与第一百一十条(瞒报谎报)对应。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者并行的实际效果
一条船碰撞后逃逸,可能同时承担:
行政责任:罚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吊销证书,终身禁业(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责任:赔偿对方船舶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清污费用,且可能因妨碍举证被推定不利;
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种责任并行,不因一种责任的承担而减免其他。交了罚款不能免除赔偿,赔了钱不能免除刑罚。
九、对照表:罚则下篇的适用要件
| 判断要件 | 对应条文 | 具体标准 | 幅度 |
|---|---|---|---|
| 是否未经许可施工作业 |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未取得许可或者超出核定作业区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 是否提前报告水上水下活动 |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 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告海域范围 | 一万元至三万元 |
| 碍航物是否设标、报告、清除 | 第一百零六条 | 三项义务,缺一即违规 | 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代履行 |
| 外国籍船舶是否违反内水领海规定 | 第一百零七条 | 未取得许可进入、未报告等 | 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
| 危险货物船舶是否合规 | 第一百零八条 | 许可、预案与设备、作业规程 | 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
| 托运人是否履行四项义务 | 第一百零九条 | 通知、包装标签、不夹带不谎报、提交文件 | 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
| 是否履行报告义务 | 第一百一十条 | 不报、瞒报、谎报 | 三千元至三万元,情节严重一万元至十万元 |
| 是否逃逸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事故后离开现场逃避责任 |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终身禁业 |
| 是否履行救助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不救助或者不服从搜救指挥 | 三万元至三十万元 |
| 是否拒绝检查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拒绝、阻碍、弄虚作假 | 二千元至二万元,暂扣证书 |
| 工作人员是否渎职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依法给予处分 |
| 民事纠纷如何处理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有仲裁条款走仲裁,否则诉讼 | 与行政处理并行 |
| 是否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判断 | 三种责任并行 |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罚则不能替代赔偿。 罚款收归国库,赔偿支付给受害人。第一百零九条罚托运人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影响货主或者承运人另行主张赔偿。
第二,终身禁业只适用于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逃逸。 其他条文的「吊销」之后,经过一定期限(依船员管理的下位规定)可以重新申请。不要看到「吊销」就以为终身禁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权在公安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没有治安处罚权,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第九十四条)。
第四,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刑法,不在本法。 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只是衔接条款,不规定罪名和量刑。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依《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判断。
第五,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受合同约束。 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条款无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
第六,本篇覆盖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 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在末篇;罚则上篇(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在上一篇。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订,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为准,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九)项。具体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幅度,由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确定。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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