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有一个非常具体的爆发点:集装箱里装的到底是什么。
报关单上写「塑料制品」,箱子里是打火机;提单上写「机械配件」,实际是锂电池组;申报为「涂料」,其中含有易燃溶剂。这类货物上船之后,风险不是线性增加,而是指数级上升——船长不知道箱子里有什么,消防预案按普通货配置,一旦起火,连该用什么灭火剂都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就是管这件事的。九条里有六条与危险货物有关,另外三条管客船定额、安全须知和海上渡口。
这一章最有价值的规则是第六十三条:托运人的四项义务。而它对应的罚则(第一百零九条,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与民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条)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行政罚款只是一部分,真正的成本在民事赔偿和承运人的处置权上。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定额与载重线是硬约束(第五十七条):客船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按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载运货物,货船不得载运乘客。抢险或者生命救助除外。
- 客船与危险货物不能同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乘客也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
- 安全须知的明示义务(第五十九条):客船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并向乘客介绍救生用具使用方法与应急措施。
- 海上渡口的政府责任(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办法,监督指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渡运线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恶劣天气海况应当发布停止渡运公告。
- 积载隔离系固(第六十一条):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 适装证书与应急预案(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编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托运人四项义务(第六十三条):通知正式名称与危险性质与防护措施、妥善包装并设置标志标签、不得夹带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未列明危险货物须提交专业机构文件。
- 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二十四小时(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 定船定线定货种可办多次许可(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 散装液体过驳六项条件(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船舶设施符合要求、货物符合过驳要求、人员具备能力、水域底质周边环境适宜、不威胁海洋资源与军事民用目标、有方案措施预案。
- 谎报的行政处罚(第一百零九条):托运人未通知、未妥善包装、夹带谎报、未提交专业机构文件的,责令改正,罚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 谎报的民事后果(海商法第七十条):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运乘客,货船载运货物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重线和载货种类,不得载运乘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 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 客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并向乘客介绍救生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乘客应当遵守安全乘船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
- 海上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海上渡口的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海上渡口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 海上渡口的渡运线路由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渡船应当按照划定的线路安全渡运。
- 遇有恶劣天气、海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发布停止渡运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 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的要求,编制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 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 船舶、海上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 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安全作业区:
-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
- (五)过驳作业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 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第五十七条与第五十八条:两条不能碰的线
第五十七条管两件事:客船的载客定额、货船的载重线与载货种类。
「载客定额」是船舶检验证书上的一个数字,救生设备的配备数量、逃生通道的宽度、集合站点的容量都是按这个数字算的。多载一个人,救生衣可能就不够。
「载重线和载货种类」是两个限制。载重线是干舷的标志,超过就是超载;载货种类是货舱、舱壁、通风、消防按什么货设计的,装了不该装的货,船的安全系数就变了。
「货船不得载运乘客」这一句,是这条的落脚点。货船上的生活设施、救生设备、逃生通道都是按船员人数配置的,载运乘客既无铺位也无救生衣,遇到事故就是集体伤亡。
「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这个例外值得注意。台风中转移群众、海上救援转运伤员,货船载人是可以的,但限于这两类情形,且不能收费营运。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客船载运乘客不得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这一条是绝对的,「同时」两个字限定了范围。客船可以载危险货物(很多客滚船要载货车,货车上可能有危险品),但载客的时候不能同时载危险货物。实务中的处理方式是分区、分航次。
第二款: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物品」——范围由下位规定界定。汽油、酒精、烟花爆竹、压缩气体罐、强酸强碱,这些是常见的。实务中的难题是「什么是危险物品」的边界:充电宝算不算?锂电池算不算?大容量移动电源在客船上确实有火灾风险,多数港口的规定里有限量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把「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列为可罚行为,罚船东二万元至二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二千元至二万元,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
三、第五十九条:安全须知的明示义务
第五十九条有三个动作。
一是「在显著位置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显著位置指登船处、客舱、走廊、座位背后。安全须知的内容包括救生衣位置、集合站点、逃生路线、应急联系人。
二是「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安全标志包括逃生指示、禁止吸烟、禁止进入区域;警示包括恶劣天气提示、扶梯注意、儿童看护。
三是「向乘客介绍救生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这一项要求的是「介绍」,不是「张贴」。开航前的安全演示、广播、视频播放都属于履行方式。
第二款是乘客的义务:遵守安全乘船要求。这一款在事故责任分配中有意义——乘客自己不遵守(比如在禁止区域站立、不穿救生衣、携带危险品),可能构成过失相抵。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一项把「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列为可罚行为,与第五十九条第一、二个动作对应。
四、第六十条:海上渡口,2021 年新增的一节
海上渡口是岛屿与岛屿之间、岛屿与大陆之间、隔海相望的大陆与大陆之间,专用于渡船渡运人员、行李、车辆的交通基础设施(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定义)。
这类渡口的风险特征与港口客运不同:航程短、频次高、船况参差、乘客以居民为主、监管容易留白。2021 年修订专门加了一条,把责任分配写清。
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三项责任。 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监督指导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注意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不是海事管理机构。这与海上运输的监管主体不同——渡口是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属地管理。
第二款:渡运线路的划定。 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注意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导,「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渡船必须按划定线路渡运。
第三款:恶劣天气海况的停渡公告。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发布。
这一款是硬要求。台风来临前,渡口必须先停,不能等船东自己决定。「发布停止渡运的公告」是政府的动作,不是建议。
五、第六十一条:积载、隔离、系固
这一条只有一句,但覆盖了货物运输的五个环节:装卸、积载、隔离、系固、管理。
积载是把货放在哪里。重货在下、轻货在上,这是基本要求;危险货物要远离热源、远离生活区、远离消防设备,这是隔离要求。
隔离是危险货物之间的相互距离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不同的危险类别规定了四种隔离等级(远离、隔离、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用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不相容的货物放在一起,可能产生化学反应、可能相互引燃。
系固是绑扎固定。集装箱在船上的绑扎、重大件货物的焊接固定、卷钢的衬垫防滑,都属于系固。系固不良导致货物移位,可能造成船舶横倾甚至倾覆。
管理是运输全程的监控,包括温度、通风、湿度。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项把「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列为可罚行为。
在民事案件中,这一条是判断承运人是否尽到管货义务的依据之一。但要注意,《海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航海过失免责,覆盖的是「驾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不管货。管货过失不在免责范围内,承运人要负责。
六、第六十二条:两个证与一个预案
第六十二条要求三样东西。
其一,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这是船舶检验证书体系的一部分,证明这条船的货舱、舱壁、通风、消防、电气设备适合装运特定类别的危险货物。不是所有货船都能装危险品,装哪一类、装多少,证上写着。
其二,应急处置预案。 按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应急措施编制。预案要回答:这类货起火用什么灭火剂、泄漏怎么围控、人员怎么防护、向谁报告。
其三,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 与预案配套的实物。预案里写「使用干粉灭火」,船上就得有干粉灭火器;写「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就得有呼吸器。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把「未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应急设备和器材」列为可罚行为,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
七、第六十三条:托运人的四项义务
这是全章最需要逐字读的一条。
义务一:通知。
通知的内容是三项:正式名称、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正式名称」指的是危险货物名录上的正式运输名称,不是商品名。「香蕉水」不是正式名称,「油漆」太笼统,正确写法要落到具体的联合国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
「危险性质」包括类别、次要危险性、包装类别。
「防护措施」包括灭火方法、泄漏处置、人员防护、急救措施。
义务二:包装与标志标签。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包装要能承受运输中的正常风险,标志标签要让搬运的人和船上的人一眼看出是什么。
义务三:不得夹带、不得谎报。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和「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前者是把危险品藏在普通货里,后者是把危险品申报成普通货。法律后果相同,性质略有差别。
义务四:未列明危险货物的专业文件。
如果货物不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者《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里,但具有危险特性,托运人要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危险特性和防护措施。
这一项针对的是新化学品、新材料的监管空白。名录更新总是滞后于产品创新,这类货物不能因为「名录里没有」就按普通货走。
第四款: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这是把技术判断的权限交给专业机构,避免执法中对「是否危险」的争议。
谎报的双重后果
行政层面,第一百零九条: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罚五万元至三十万元——未通知正式名称危险性质防护措施、未妥善包装设置标志标签、夹带或者谎报、未提交专业机构文件。四项与第六十三条的四项义务一一对应。
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货物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给了承运人一个非常强的处置权: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可以卸下、销毁、消除危险性,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给这么强的权力?因为危险货物一旦在船上失控,风险不是承运人能承受的。一条装载谎报锂电池的集装箱船在海上起火,船上没有对应的灭火设备,全体船员的生命都受威胁。这时候承运人必须有权立即处置。
第二款还有一层:即使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货物对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仍然可以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款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这半句很关键。承运人销毁了货物,货主不能索赔,但如果这个销毁行为是为了共同安全而作出的牺牲,货主仍要参与共同海损分摊——这是《海商法》共同海损制度的内在逻辑,牺牲的财产也分摊。
八、第六十四条:二十四小时的许可
第六十四条讲危险货物船舶进出港口的三项条件:
一是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是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是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第三项值得注意:审的不只是船,还有港。船合格、货合格,但靠泊的码头没有危险货物作业资质,也不给许可。
期限:二十四小时。
这是本法中最短的许可期限之一。对比第四十六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许可的五个工作日、第四十八条施工作业许可的一般期限,二十四小时说明危险货物进出港的时效要求极高——船到了不能等,等一天的成本可能是几万美元。
第三款给了便利: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可以申请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五个工作日内决定。
「三定」是航运实务中的常见模式——固定班轮、固定航线、固定货种。每次进出都申请一次,行政成本太高,所以给批量许可。
第四款:予以许可的,应当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这是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港口部门要知道哪条船要装危险货、什么时候来。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处罚是:责令改正,罚船东五万元至五十万元,船长和责任船员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暂扣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
九、第六十五条:过驳的六项条件
过驳是在水上把货从一条船转到另一条船,中间不上岸。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过驳(船对船转运原油、化学品)风险最高:两条船靠在一起,货物在管路中流动,任何一个环节泄漏都可能造成大面积污染。
第一款是一般要求:编制作业方案、遵守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款针对「港口水域外」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六项条件:
其一,船舶或设施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的要求。
其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有些货物不适合船对船转运(粘度太高、易挥发、需要特殊温度),这一项排除了这类。
其三,参加人员具备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过驳作业需要专门的培训,包括管路连接、惰性气体置换、应急断开。
其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 水深、底质(泥底还是岩底,影响抛锚)、海流、风浪、周边有无敏感生态区,都要评估。
其五,对海洋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这一项把军事和民用关键设施纳入了考量,是 2021 年新增的表述。
其六,有符合要求的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期限:单航次二十四小时;特定水域多航次五个工作日。
十、对照表:客货运输安全的判断要件
| 判断要件 | 对应条文 | 具体标准 | 违反的后果 |
|---|---|---|---|
| 是否超载客定额 | 第五十七条 | 不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 |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罚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
| 是否超载重线或改变载货种类 | 第五十七条 | 符合核定的载重线与载货种类 |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 |
| 货船是否载运乘客 | 第五十七条 | 除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不得载运 | 依超载与安全条件综合认定 |
| 客船是否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载客时不得同时载运 |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项 |
| 是否明示安全须知 | 第五十九条 | 显著位置明示、设置标志警示、介绍救生用具 |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一项 |
| 渡口是否落实安全责任 | 第六十条 | 政府建责任制、线路划定、恶劣天气停渡公告 | 属地管理责任 |
| 积载隔离系固是否合规 | 第六十一条 | 按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规范执行 | 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项 |
| 是否有适装证书与预案 | 第六十二条 | 有效适装证书、应急预案、配套设备器材 |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罚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
| 托运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正式名称、危险性质、防护措施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罚五万元至三十万元 |
| 是否夹带或者谎报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不得夹带、不得谎报为普通货物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海商法第七十条 |
| 未列明货物是否提交文件 |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专业机构出具危险特性与防护措施文件 | 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 |
| 危险货物进出港是否许可 | 第六十四条 | 三项条件齐备,二十四小时内决定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 过驳是否满足六项条件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六项条件齐备,核定安全作业区 |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十一、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本章不解决危险货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分配。 第一百零九条罚的是托运人的行政责任;货损、船损、第三人损害的赔偿,依《海商法》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处理。行政罚款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也不能抵扣。
第二,承运人知道危险性质并同意装运的,不能免除托运人的包装与标签义务。 海商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说的是承运人的处置权不受影响,不是说托运人的义务减轻。包装不符、标签缺失,仍然是托运人的违反。
第三,客滚船载运货车,车上的危险品怎么算? 实务中的做法是按货物申报处理——货车所载货物同样要申报,夹带或者谎报同样适用第六十三条。这一点很多人误以为「车是自己的,货是自己的,不用报」。
第四,渔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另有规定。 依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渔业船舶的登记、渔港水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具体管理要求要看渔业管理规定。
第五,军事运输另有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军事运输任务有特殊需要的,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第六,本篇覆盖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 危险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作业,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调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技术标准,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内相应规则为准。
本文所引条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 年 4 月 29 日修订,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为准,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 年 10 月 28 日修订,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十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包装、标志、隔离技术要求,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主管机关公布的规定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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