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火灾、风暴这些事故里货物受损,托运人经常不理解:船是你们公司的,货坏了凭什么不赔?原因在海商法给承运人开了一张独特的免责清单——这是海运行业风险分配的特殊安排。关键不在清单本身,而在谁举证、哪几项国际海运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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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免责事由全清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二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二)船上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海盗或者恐怖活动;(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非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收货人或者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当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类最容易碰上的:

  • 航海过失(第一项):船长开错了船、值班睡岗导致碰撞、搁浅,国际海运下承运人不赔——这是海商法最特殊的制度,陆上任何行业都没有类似安排;
  • 火灾(第二项):只要不是“承运人本人”的过错,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失不赔;船员抽烟引发火灾属于船员过错而非承运人本人过错,承运人仍可免责;
  • 天灾与海上危险:台风、巨浪等按气象记录认定,遭遇异常天气不等于天灾,要证明损失确由该危险造成且承运人已尽适航义务;
  • 货物自身原因:粮食发热、化学品自聚、水果腐烂等自然特性,配合包装不当、标志不清两项,是承运人拒赔的常用理由。

二、举证责任在承运人,这是你手里的牌

清单不是承运人一句“海上风大”就能用的。法律明确要求承运人举证证明损失系免责事由造成,你只需证明货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受损。实操中承运人要拿出航海日志、检验报告、船员证言等证据链,任何一环松动,免责就不成立。

三、国内沿海运输:两项免责被切断

注意第五十二条最后一款的安排:航海过失和火灾免责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沿海、江海直达运输中,船员驾驶过错或船上火灾造成货损,承运人照样要赔。国内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按这一口径处理,托运人不必被国际海运的免责清单吓退。

四、舱面货与活动物的特殊规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四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载运货物,应当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载运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协议在舱面上载运货物的,应当在提单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因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舱面货的风险点是“Deck Cargo”批注:提单上没写舱面载运,事后以舱面特殊风险抗辩,对善意第三人无效。活动物运输则要求承运人证明已按特别要求照料,死亡仍可能归因于照料不当。

五、面对免责抗辩,索赔方怎么打

跟着做
1

压住适航问题

免责以船舶适航为前提,开航前船体、设备、船员配备有瑕疵的,先攻适航义务是否尽到;

2

拆免责证据

要求承运人出示航海日志、气象证明、事故调查材料,对照检验报告找矛盾;

3

区分损失性质

即使部分免责成立,混同损失中可归责的部分仍要按比例赔,见《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因果切分规则;

4

查责任限额突破事由

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的,免责和限额双双失效,见外贸合同怎么防坑:FOB/CIF 术语、信用证与货损索赔一次讲清。

六、问答

免责清单是海运索赔的“地形图”:知道对方站在哪块高地上,才知道从哪里进攻。适航、举证、因果三条线,通常总有一条是松的。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