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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进出口公司诉某国际物流中国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闽民终745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二审 · 2022-03-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到美国,提单由境外物流公司签发、中国公司代签。货到目的港后,收货指示人凭提单影印件办了清关,但货一直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处于掌控之中。

后来贸易出了纠纷,进出口公司以「无单放货」起诉三家物流主体索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4日二审判决:货物并未被无单放货,承运人和代签提单的公司都没有过错——三个理由,条条都在纠正行业里的想当然。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清关不等于放货。目的港清关后货物仍存放于承运人仓库、处于承运人掌控之下,承运人还告知了托运人处理路径——无单放货的核心是「失去控制+交付」,清关只是行政手续,两者不能划等号。

要点二:清关风险与承运人无关。在不违反当地政策、托运人未事先禁止配合清关的情况下,承运人配合收货指示人用影印件清关,反而避免货物滞港产生高额费用;承运人的义务是安全及时运抵、凭正本提单交付,没有替托运人控制商业风险的义务。转卖、退运增加的成本,属于出口方自己的贸易风险。

要点三:代签提单不构成「选任承运人不当」。FOB贸易下选哪家承运人是贸易双方的决定;提单抬头、承运人记载写得明明白白,中国交通运输部网站可查备案信息,托运方收下提单全程没提异议——「大意导致判断错误」的后果自己担。

要点四:政策变更不溯为过错。2019年无船承运人资格从审批改备案、原登记证废止,代签提单时无理由怀疑资格有效性,不属于「未办理提单登记」的连带责任情形。

三、赵律师点评

出口企业最怕的「货权失控」,第一步其实是通知义务

很多纠纷的根源是出口方什么都没说。本案进出口公司从头到尾没向承运人表达过「禁止配合清关」,也没有做过特别约定。货权要攥在自己手里,就得把「控货指示」提前书面发到承运人——默不作声的风险,法律不会替您扛。

FOB条款下的承运人话语权在买方手里

FOB价成交,租船订舱是买方说了算。出口企业觉得不对劲时,可选择的工具是:指定货代时书面确认承运人资质、要求签发自己版本的运输单据、在贸易合同里约定凭正本提单放款的付款条件。本案的教训是纸面工具一样都没用上。

提单影印件经手人是谁,很关键

承运人提供影印件未必是坏事(避免滞港),但影印件流转出去容易被拿去清关甚至提货。本案法院认定影印件更可能由托运方自己交给了收货指示人。给出口企业的纪律:影印件只能交给明确信任的对手方,并且书面声明「仅供清关参考、不作提货凭证」。

避坑提醒:出口美国、加拿大等允许影印件清关的目的港,发货前做三件事——①贸易合同写明收款与提货的先后顺序;②向承运人发出书面控货指示并留存签收;③确认货代的承运人备案状态。这三件事没做,出了纠纷您手里能用的牌,可能只有「我以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案号:(2022)闽民终74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02-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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