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批预制梁海运到文莱,卸到驳船再转运到收货人堆场后,发现42件破损。保险公司理赔后向承运人追偿。
南京海事法院2021年11月11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不是承运人没责任,而是保险公司没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里。
二、裁判要点提炼
要点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法定边界。非集装箱货物是「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卸到驳船之后的转运和堆场阶段不在期间内。保险人要追偿,先得把货损发生的时间点钉进这段期间。
要点二:索赔方错过了两道程序便利——收货时或次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货损、与承运人联合检查检验,一样都没做,举证责任就全压在自己肩上。
要点三:单方委托的调查报告撑不起来。报告未通知承运人参与、照片只能看出倾斜看不出损坏程度、没有理货记录佐证、详细检查是在收货人堆场做的(不能排除损坏发生在驳运和堆场阶段)——五项弱点逐条列出后,法院认定货损时间无法认定。
要点四:即便责任期间成立,承运人也可免责。提单正面批注「堆放绑扎据货物所有人指令」,且积载图显示只有第3舱货物倾斜——绑扎衬垫不足是货物所有人自己的行为所致,按《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承运人免责。
三、赵律师点评
保险理赔七日通知,不是形式主义
《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给了收货人七日书面通知期,联合检验更是把「货损在哪个阶段发生」固定下来的最好机会。本案保险公司两样都没做,回头只能靠一份单方报告说话——理赔追偿的第一课:收货时的程序动作,比事后鉴定值钱十倍。
「货物所有人指令」批注是把双刃剑
托运人自己指挥绑扎衬垫,出事就自食其果——本案批注救了承运人。反过来说,货主对特种货物的绑扎有特殊要求时,要么自己确保工艺达标,要么拒绝这种批注、按承运人标准装货。签提单前,正面批注逐字看清。
单方委托报告的通病与补救
本案调查报告五个弱点,几乎句句都是通病:单方委托、未通知对方、照片代替检验、检验地点不在交付现场、依据的是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补救方法不复杂——委托鉴定时书面通知对方到场、对方拒不到场的做公证记录、检验地点尽量安排在交接现场。多花一次公证费,换来的是报告的证明力。
材料提示:货物海运受损后立即固定四样东西——①卸港理货报告或记录;②当场向承运人发出的书面货损通知及送达凭证;③申请与承运人联合检验的书面函件;④受损货物的现场照片(带时间地点信息)。这四样凑齐,追偿才有起跳板;缺了,就像本案一样在「责任期间」四个字面前败下阵。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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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苏72民初170号 审理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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