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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黑龙江某彩涂板材有限公司诉威海某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苏72民初889号南京海事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3-02-1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六月,某彩涂板材公司委托威海某船务公司将一批钢结构与钢材由中国常熟运至俄罗斯大卡缅,承运船舶为“某99”轮,其代理人签发了相应的清洁提单,记载三百二十一件货物。

货物于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抵达卸货港,二十八日卸货完毕。某船务公司提供的《卸货报告》载明:卸货及接收过程中,未发现差异或者货损而提起的声明通知。

某彩涂板材公司主张货物存在弯曲变形、凹陷、擦刮等损害,诉请赔偿一百五十万一千九百三十二元九角九分,后变更为一十七万八千四百元。南京海事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没有任何外在包装、在卸货和接收货物时可以立即发现损失的,货方未向承运人提出货损声明的,应当认定承运人交付的货物状况符合约定的交付要求。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包装的货,异议必须当场提

《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是本案的第一道闸门。它的表述很直白: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初步证据”这四个字的份量——它不是免责条款,而是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装置。一旦收货人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法律就先把交付状况推定为良好,谁想推翻这个推定,谁就得拿出证据来。某彩涂板材公司拿不出卸货时的异议记录,这道闸门就落下来了。

为什么这道闸门在本案特别难推

法院紧接着做了一个常识判断:涉案货物为钢结构,没有任何外在包装,主张的货损是弯曲变形、凹陷、擦刮,通过外观查看即可看出,应当是显而易见的,理应在卸货时即可发现。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把“合理时间”压缩到了卸货当时。包装货物内部受损,收货人可能需要开箱甚至使用时才发现,异议时间自然可以往后放;裸装钢材不一样,吊起来一看就知道弯没弯。承运人提交的《卸货报告》载明全程没有收到任何货损声明,这个反证与推定方向一致,原告的举证责任就没有完成。

那封保函才是真正的杀招

更致命的是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某彩涂板材公司出具给船东的《保函》。保函载明的大副收据批注里写得很清楚:阶梯轨道轻微变形涉及五件货物、铁轨部分锈蚀、网垫部分锈蚀、过渡平台锈蚀和变形、发货人要求雨中作业、发货人负责装载和系固船方不负责、发货人承担甲板货的风险。也就是说,货物在装上船之前就已经存在变形和锈蚀,而且装载与系固的责任在发货人自己身上。请求船方签发清洁提单的是托运人,承诺承担后果的也是托运人。

检验报告反而帮了承运人

原告提交的《货损检验报告》本想证明损失大小,法院却从中读出了免责事由。报告载明货物损坏原因主要为货舱积载不当和系固方式错误;而保函已经写明系由发货人负责装载和系固。《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是由于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责任。于是形成了一个闭环:即使检验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它认定的原因恰好指向托运人自己的行为,承运人依然不担责。原告的证据越多,反而越印证了免责事实。

律师办案时应当盯住的四个动作

把本案翻译成操作清单:第一,裸装、易见损货物在卸货当时必须书面提出异议,并让船方或其代理在卸货报告上签收确认,最好同步拍照录像;第二,签清洁提单前慎出具保函,保函里“发货人负责装载系固”“承担甲板货风险”这类字句等于预先放弃索赔;第三,货损检验报告要在卸货前或卸货中委托,检验结论须指向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管货不当,而不是指向装载系固环节;第四,一旦进入诉讼,先自查异议通知与卸货报告两份文件,这两份文件的有无往往决定案件胜负,而不是损失金额的大小。

裸装货物的货损异议必须提在卸货当时,事后再检验,检验出来的往往是自己的责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黑龙江某彩涂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彩涂板材公司)诉称,其委托威海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公司)将一批钢材由中国常熟运输至俄罗斯大卡缅。某船务公司的代理人于2021 年6月 19 日签发了编号为CSBKN01/02的提单,提单记载的货物品类别为钢结构与钢材,件数为 321 件,承运船舶为“某99”轮。

2021年6月 24 日,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出现弯曲变形、凹陷、擦刮等严重损害情况,合计损失1,501,932.99 元。某船务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某船务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501932.99元及利息。后某彩涂板材公司变更诉请金额为178400元。

某船务公司辩称:涉案货物为钢结构,没有任何外在包装。在卸货和接收货物时如果有损失,可以立即发现。涉案货物的卸货报告记载,在整个卸货过程中及交货前,货方没有任何人提出货损声明。即便货物真实存在损失,也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并非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本案货物在装货时,货物本身即存在货损,对于该部分损失属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99”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为某船务公司。2021年6月18日,某彩涂板材公司向“某99”轮的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等出具一份《保函》,载明:提单CSBKN01/02,321件钢结构、轨道货物,由某彩涂板材公司装上该船舶,大副收据上记载有如下批注:(1)发货人要求雨中作业;(2)阶梯轨道轻微变形涉及5件货物;(3)铁轨部分锈蚀;(4)网垫部分锈蚀;(5)过渡平台锈蚀和变形;(6)发货人负责装载和系固,船方不负责;(7)发货人承担甲板货的风险。某彩涂板材公司请求船方为上述货物签发清洁提单,并作出相应承诺。次日,某船务公司的代理人向某彩涂板材公司签发一份编号为CSBKN01/02号的清洁提单。2021年6月25日,“某99”轮到达卸货港(俄罗斯大卡缅)并开始卸货,于同年6月28日卸货完毕。

某船务公司提供的《卸货报告》载明:货物卸货及接收过程中,未发现差异和/或货损而提起的声明通知。

南京海事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2)苏7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彩涂板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本案中,某彩涂板材公司主张的货损为“弯曲变形、凹陷、擦刮”等,该种货物损坏情况,通过外观查看即可看出,应当是显而易见的,理应在卸货时即可发现。但某彩涂板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收货人或原告自己在货物卸货时或其他合理时间内将货损情况通知了某船务公司。相反,某船务公司提供的卸船报告载明未发现有关货损的声明或通知。某彩涂板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或收货人在涉案货物卸货或交付过程中及时向某船务公司通知了货物存在货损的情况,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根据某彩涂板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出具给“某99”轮的船东等主体的《保函》,某彩涂板材公司对于其向某船务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部分变形、锈蚀,并由发货人承担甲板货的风险等情况是清楚的,说明涉案货物在交付前即存在有部分货物变形的情形。另某彩涂板材公司提供的《货损检验报告》载明货物损坏原因主要为货物在货舱积载不当和系固方式错误所致,而根据《保函》可知系由发货人负责货物的装载和系固,船方对此不负责。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中有关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是由于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代理人的行为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责任。因此,如果某彩涂板材公司提供的《货损检验报告》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检验报告载明的货损原因,货损亦不是因某船务公司的过错所导致,某船务公司对此应不负责任。通常情况下,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按照提单记载交付货物。

根据《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没有任何外在包装,在卸货和接收货物时,对于可以立即发现的货物损失,货方并未向承运人提出货损声明,应当认定承运人交付的货物状况符合约定的交付要求。

案号:(2022)苏72民初889号 审理法院:南京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02-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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