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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美国伯某保险公司诉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3)沪72民初1703号上海海事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一审 · 2024-04-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四个冷藏箱装载冷冻牛肉从澳大利亚运抵上海洋山港,在堆场停留期间冷藏箱故障,提货时牛肉不同程度温度失控解冻。美国保险公司理赔后代位求偿,起诉丹麦承运人索赔二十七万余美元。

原被告均为外国企业、管辖连接点多国,双方却主动选择上海海事法院。法院用「查、探、释、劝、定」五步法调解:查清症结(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探明诉求(快赔与商誉的权衡)、释明法理(不可抗力举证与减损义务)、劝导共识、以调解书固定成果。

最终以十九万美元调解结案,承运人主动履行。涉外海事纠纷双方共同选择中国法院,中国海事司法的解纷能力成为信任来源。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中原被告均系外国企业、管辖连接点涉及多国的,虽未事先约定管辖法院,仍可合意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冷藏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须对构成要件承担充分举证责任;货方亦负合理减损义务。涉外纠纷可循查明症结、探寻诉求、释明法理、劝导共识、固定成果的五步法促成调解。

三、赵律师点评

堆场里的温度失控

案情在航运圈很常见: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批冷冻牛肉装在四个冷藏箱里,从澳大利亚海运到上海。四月陆续抵港,箱子放在洋山港区堆场;五月收货人提货开箱——牛肉不同程度解冻。检验结论指向堆场期间冷藏箱故障。货物保险人美国伯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把丹麦承运人告到上海海事法院,索赔二十七万余美元。这类案子的技术争点通常很集中: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吗?冷藏箱故障算不算不可抗力?管货义务尽了没有?

五步法是怎么把硬仗谈软的

立案之初双方矛盾激烈,法院判断调解最适宜,然后走五步。第一步「查」:阅卷加沟通,锁定核心争点——承运人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第二步「探」:保险公司要的是快速获赔完成内部财务平账,怕跨境诉讼拖;承运人怕判决影响国际商誉,希望考虑特殊情况减责。第三步「释」:把法理摊开——不可抗力免责要就全部构成要件充分举证,货方也有合理减损义务,两边的胜算都不是百分之百。第四步「劝」:算时间账和经济账,把双方视线从当下纠纷引向未来商业合作。第五步「定」:调解协议经严格审查后出具调解书。五步走完,十九万美元,期限内主动履行。

外国当事人为什么选中国法院

原告美国公司、被告丹麦公司,运输起运地在澳大利亚,目的港在中国——管辖连接点横跨多国,事先没约定法院。双方却主动合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这不是礼让,是理性计算:中国是货物的到达港,证据(堆场记录、检验报告、冷藏箱运行数据)在这里;海事审判专业庭设在港口城市,就近解决最快;调解结案的履行保障(调解书司法确认、境内财产)也在这里。判决书把这个现象总结为「中国逐步成为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对做外贸和航运的企业,本案传递的信息很直接:涉外纠纷约定或协商选择中国海事法院,是可预期、可执行的选择。

冷链贸易的风险清单

给冷链从业者的实务提示:货方(收货人、保险公司)——提货发现温度异常,第一时间申请联合检验并固定冷藏箱运行数据,别只拍箱内照片;投保时核对保险责任与代位追偿的操作衔接,理赔后及时向承运人书面主张,中断时效。承运人一方——冷藏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温度监控数据是免责或减责的命门,堆场期间的设备巡检记录要完整留存;主张不可抗力的门槛极高,设备故障通常被认定为管货过失范畴。双方谈不拢时,海事调解的成本优势值得认真评估——本案从立案到履行不足一年,比对簿公堂快得多。

二十七万美元的索赔、十九万美元的调解、一次主动履行。四个冷藏箱的温度失控,最后被五个字的调解功夫收回了平衡——查、探、释、劝、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3月,由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承运的四批冷冻牛肉分别装载于四个冷藏箱中,自澳大利亚布鲁斯班海上运输至中国上海。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系货物保险人。2022年4月,四个冷藏箱陆续到达上海洋山港后放置于集装箱堆场。2022年5月,收货人提货后发现四个冷藏箱内的冷冻牛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温度失控/解冻现象。经检验,损坏原因均为冷藏箱在上海洋山港区停留期间发生故障。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7万余美元。本案原告为美国公司,被告为丹麦公司,在管辖连接点涉及多国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之初,双方矛盾激烈。上海海事法院经综合研判,认为调解是解决本案纠纷最为适宜的方式,运用“查-探-释-劝-定”调解五步法,成功促成双方调解。一、“查”清症结,通过阅卷,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初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丹麦马某航运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二、“探”知诉求,美国伯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希望快速获赔以完成内部财务平账,担心跨境诉讼的周期冗长;丹麦马某航运公司顾虑判决其赔偿会影响其商业信誉,同时将产生高昂的诉讼成本,希望能考虑事故发生的特殊情况减轻其责任。三、“释”明法理,告知丹麦马某航运公司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提交充分证据以满足构成不可抗力的所有要件,告知美国伯某保险公司货方亦有合理减损义务。

四、“劝”导共识,结合双方诉求与责任认定,陈明利弊,耐心劝解双方互谅互让,合力解决纠纷,为双方分析了僵持不下、继续诉讼会给彼此带来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引导双方将目光从当下纠纷转移至未来商业运营。五、“定”固成果: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期限等,为协议履行提供法律保障。

经上海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或其指定的付款方于2024年5月28日之前向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19万美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万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5万元,由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承担;三、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上海海事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沪72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后,被告丹麦马某航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向原告美国伯某保险公司支付调解款19万美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1.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外国企业且案件管辖连接点涉及多国的,虽各方未事先约定管辖法院,其仍可选择中国法院管辖。这一规则助力中国逐步成为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为促进全球善治贡献更多中国司法智慧。

2.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调解中,可遵循“查-探-释-劝-定”五步法规则:1.核查案件事实与双方当事人诉求;

2.探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与调解意愿;

3.向双方当事人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具体适用的要求、可能的结果等;

4.通过陈明利弊、耐心劝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双方加强沟通,化解对立;

5.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在依法对协议内容作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制作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3)沪72民初1703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0-6-20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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