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电费、学费、停车费能不能说涨就涨?答案取决于它属于哪一类价格。做「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区别」这类检索的人,多半是被一笔「说涨就涨」的收费惹恼了,却不知道这项收费到底归谁定。价格法第三条确立了一个基本格局: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十八条列举了政府可以介入的五类,第十九条则规定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定价目录为依据——查目录,是判断某一项收费归谁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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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三类价格: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 政府可以定价的五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十八条)。
  • 查目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第十九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
  •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法条依据

二、三类价格与规则对照

类型要件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谁定经营者自主制定政府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在幅度内制定政府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
形成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指导经营者制定直接制定
适用范围除第十八条外的一切商品和服务(第六条)第十八条五类中,政府认为必要时第十八条五类中,政府认为必要时
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八条)定价目录(第十九条)+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第二十一条)同左
经营者义务明码标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第十二条)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第十二条)
违反后果按第十四条等处理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倍以下罚款同左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市场调节价是原则,政府定价是例外。

第三条第一款的表述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六条又从反面确认: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两条合起来的意思是——除非能明确指向第十八条和定价目录,否则就是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还列举了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四项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第四项尤其值得注意:如果有关部门越权干预了本属市场调节的价格,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层:第十八条的五类,判断标准是「必要时」。

第十八条的措辞是「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列举五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两个限定要同时看:其一,品类必须在这五类之内;其二,政府认为「必要」。所以并非所有公用事业都必然是政府定价,也并非五类之外的商品绝对不能纳入——具体要看定价目录。

第三层:定价目录是唯一的判断依据。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级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最大:想知道某项收费是不是政府定价,去查中央或者地方的定价目录。目录里有的,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里没有的,就是市场调节价。第十九条最后一句还堵住了层层加码——市县政府不能自己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则规定了制定的主体、依据、程序与公开: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第二十一条);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并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第二十三条);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第二十四条);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提出调整建议(第二十五条)。

第四层:经营者的义务与不执行的后果。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三十九条对应给了罚则: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则从另一侧约束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条回应了「乱定价、乱收费」的情形。

第五层:市场调节价一侧的行为边界。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但不是没有边界:第七条要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要求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条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要求明码标价且不得标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列举了八项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不适用之二: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收费不走价格法的定价体系。
  • 边界提示: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干预措施与紧急措施属于特殊时期的价格管制,与常规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
  • 边界提示: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边界提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行业组织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

五、实操建议:判断一项收费归谁定

  1. 先查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或本省的地方定价目录,找得到就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 对照第十八条五类——目录里没有的,看是否属于五类且政府认为必要;
  3. 看制定程序有没有走完——听证会(第二十三条)、公布(第二十四条)、成本调查与听取意见(第二十二条),程序缺失本身就是问题;
  4. 发现越权定价的,按第四十五条反映——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5. 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仍要守第十三条明码标价与第十四条不正当价格行为两条线。

站内《明码标价不是挂个价签就行:标价之外加价的规矩》《价格违法之后:罚款、停业整顿与退还多付价款》对价格义务与责任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除第十八条五类且定价目录有规定外,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政府指导价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政府定价由政府直接制定,两者的权限与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听证,经营者不执行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定价目录、收费依据与调整程序,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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