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货了,快涨价了」「下周还要涨」——这类话在商品紧俏时特别容易听到,也正是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要管的对象。做「哄抬价格认定」这类检索的人,往往分不清两件事:涨价贵不贵是一回事,怎么涨上去的是另一回事。价格法不禁止涨价本身,禁止的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这种行为方式。此外,当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剧烈波动时,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还授权政府采取干预措施乃至紧急措施,这时的价格行为另有更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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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这三个要点

关键结论
  • 管的是行为方式,不是涨幅:第十四条第三项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 政府有两层工具: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第三十条);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第三十一条)。
  • 处罚与执行:按第四十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执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
  •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法条依据

二、正常涨价与哄抬价格对照

判断要件正常涨价哄抬价格(第十四条第三项)
价格形成由市场供求与成本推动(第八条)由捏造、散布的涨价信息推动
信息行为无虚假信息传播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结果价格随供求变化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是否违法不违法违法,按第四十条处罚
特殊时期仍需遵守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同时可能违反第三十九条

三、逐层拆开讲

第一层:为什么涨价本身不违法。

第三条明确「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第七条要求经营者定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要求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也就是说,成本上升、供不应求导致的涨价,是市场机制的一部分,法律不干涉。

第十四条第三项要管的是另一件事:不是价格涨了多少,而是价格是怎么被推上去的——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恐慌与抢购预期,进而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第二层:第十四条第三项的三个构成要素。

这一项的完整表述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三个要素依次是行为手段(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本身(哄抬价格)、结果(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实务上的判断顺序通常是:先看有没有捏造或者散布的行为——编造不存在的供应紧张、虚构上游涨价、在群里传播未经证实的涨价消息;再看这种行为与价格上涨之间有没有关联;最后看价格是否因此被推到了过高的水平。

「捏造」指信息本身不真实;「散布」指向不特定人传播,不要求行为人自己相信。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同时具备更典型。

第三层:囤积居奇在这一条里的落点。

囤积居奇指的是囤积商品、待价而沽,人为制造供应紧张。它通常不是孤立行为,而是与散布涨价信息相配合:一边囤货不放,一边放风说要涨价,从而推高价格。这种行为落在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射程内——囤积是哄抬的手段,散布信息是哄抬的助推。此外,如果囤积行为伴随着与同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还可能同时落入第十四条第一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层:第三十条的干预措施。

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级政府采取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这一条的启动前提是「重要商品和服务」且「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措施是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四类。

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这体现了干预的临时性。

第五层:第三十一条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针对的是更极端的情形: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与第三十条相比,这一条的启动门槛更高(总水平剧烈波动),措施更严厉(集中定价权限、冻结价格),决定主体是国务院。

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层:处罚与监督。

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行为按第四十条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三条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的职权;第三十四条列举了四项职权(询问、查询复制账簿单据凭证、检查财物并可在必要时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第七层:为什么法律管手段不管涨幅。

这一层是理解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关键。价格法确立了「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第三条),如果法律去管价格涨了多少,就等于回到了计划定价。所以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技术是:不设涨幅门槛,只禁止特定的推动方式——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成本推动的涨价合法,信息操纵推动的涨价违法,分界就在这里。

这一层对实务的指导是:举报哄抬价格时,重点不是论证「价格太高」,而是固定「谁说了什么、说了的是不是真的、说了之后价格怎么变的」这条证据链。价格高不高是市场判断,信息真不真是事实判断,后者才是法律能处理的部分。

四、边界与不适用

  • 不适用之一:由成本上升、供求关系变化推动的正常涨价,不构成哄抬价格。
  • 不适用之二: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以外的低价倾销,属于第十四条第二项,不是第三项;两者方向相反。
  • 边界提示: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第三项没有这一特别认定程序。
  • 边界提示: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这是价格过低一侧的政策工具。
  • 边界提示: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储备与投放是应对价格异常的物质手段。
  • 边界提示: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不适用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五、实操建议:发现哄抬价格怎么办

  1. 固定信息证据——涨价言论的截图、聊天记录、公告,重点是「捏造、散布」这一环节;
  2. 记录价格曲线——涨价前后的价格与时间点,用来证明「过高上涨」及与信息行为的关联;
  3. 按第三十八条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4. 关注是否启动了干预措施——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时可能有第三十条的干预措施出台,此时的价格行为另受第三十九条约束;
  5. 多付价款可要求退还——依第四十一条,因价格违法行为多付的价款应当退还。

站内《价格欺诈怎么认定:虚构原价与先涨后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怎么分》对价格行为有专文,可对照使用。

一句话总结:涨价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重要商品价格显著上涨时政府可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干预措施,总水平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临时集中定价权限乃至冻结价格;违反的按第四十条处罚,不执行干预措施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涨价信息证据、价格曲线与干预措施公告,咨询执业律师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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