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和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怎么办理?本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梳理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渠道与时限,并附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与相关事项内链,供办税人员对照操作。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 报送材料:原则上无需提供材料,查验经办人身份证件即可 事项分类: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

一、什么情形要办

·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和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 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 符合以下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 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要报什么资料

要准备的材料
  • 必报资料**
  • · 本事项原则上无需提供材料,查验经办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即可

三、怎么办:渠道、流程与时限

跟着做
1

备齐资料

本事项原则上无需另行提供材料,携带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查验即可。

2

登录渠道

首选 电子税务局 线上办理;线上无法办结或属于特殊情形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3

填报报告表

按事项要求填写报告表/备案表,涉及多页附件的按顺序上传或装订。

4

提交报送

线上提交或窗口递交,税务机关对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进行审核。

5

办结确认

即时办结;留存受理回执或系统办结截图备查。

6

后续衔接

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办理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事项涉及的资料按规定年限留存备查。

四、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2025-12-31 前旧口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及其配套公告执行
2026-01-01 起新口径一律适用《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01 施行);2012 年第 24 号办法整体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便利出口退税八条)部分条款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的办法划分不变(2026 年第 5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资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要点: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资料: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实名: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料: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相关附件收藏纠错纠错提交 要点:0 要点:二维码扫描你可能关注的换一换 ★ 2026 新口径提示:涉及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起征点与进项抵扣,自 202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按新口径执行,详见下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常见问题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去哪里办?

主管税务机关。可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多久能办完?

即时办结。线上提交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可即时办结。

办这个事项收费吗?

不收费。

需要带什么资料?

本事项原则上无需提供材料,查验经办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即可。

办完后还要注意什么?

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按期申报;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等关联事项的,按对应指南另行办理(见文末相关事项内链)。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 本篇法条依据分两级:以下 2 条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标注 ✓);其余为文号/章节级引用,只列依据、不摘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六)项;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九条;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八)项;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引文中"……"为省略部分,全文见本地法规库。
  • > ★说明: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渠道与时限,源自 12366 办税指南"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事项(2023-05-30 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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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出口企业退(免)税权放弃与恢复报告按"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不收费"办理,资料齐、走线上、按期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