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怎么办理?本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梳理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渠道与时限,并附2026 年新旧口径差异与相关事项内链,供办税人员对照操作。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渠道: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场所) 报送材料: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事项分类: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什么情形要办

·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二、要报什么资料

要准备的材料
  • 必报资料**
  • · 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1份
  • 特定情形加报**
  • ·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作废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1份)

三、怎么办:渠道、流程与时限

跟着做
1

备齐资料

按上节清单逐项核对(共 1 项),需要提交纸质件的提前复印;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登录渠道

首选 电子税务局 线上办理;线上无法办结或属于特殊情形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3

提出申请

在对应模块选择要开具的证明/凭证种类、所属期间,填写用途(如招投标、贷款、上市)。

4

系统核对

系统自动调取入库税款、申报、欠税等信息进行核对。

5

获取结果

即时办结;电子证明可自助下载打印,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6

后续衔接

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办理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事项涉及的资料按规定年限留存备查。

四、新旧法差异(2026 口径对照)

新旧法差异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2025-12-31 前旧口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按《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及其配套公告执行
2026-01-01 起新口径一律适用《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2026-01-01 施行);2012 年第 24 号办法整体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便利出口退税八条)部分条款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的办法划分不变(2026 年第 5 号公告)
增值税起征点与小微免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 300—500 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季度 9 万元)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财税〔2016〕36 号)
2026-01-01 起新口径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计算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按季纳税 3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执行至 2027-12-31)(《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五、审核要点与易错点

注意避坑

资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资料: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资料: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相关附件收藏纠错纠错提交 要点:0 要点:二维码扫描你可能关注的换一换 ★ 2026 新口径提示:涉及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起征点与进项抵扣,自 202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按新口径执行,详见下文"新旧法差异"小节。

常见问题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去哪里办?

主管税务机关。可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多久能办完?

即时办结。线上提交且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可即时办结。

办这个事项收费吗?

不收费。

需要带什么资料?

共 1 项: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

办完后还要注意什么?

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按期申报;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等关联事项的,按对应指南另行办理(见文末相关事项内链)。

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什么?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 本篇法条依据分两级:以下 4 条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标注 ✓);其余为文号/章节级引用,只列依据、不摘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一条: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条: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四、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附件17),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二)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18),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上填写核实结果并反馈纳税人。1.出口货物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免抵退税申报后,或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分别填写“未退税”“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撤销出口退(免)税申报后,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3.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本月或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适用免退税方式的,待纳税人补缴已退税款后,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未按规定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退(免)税。(三)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已逐条核验本地法规库 ✓)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第四条;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十一条;该文件暂未收录本地法规库,本篇仅列明设定依据,不引用原文)
  • > 以上法条已逐条与本地法规库全文核对,条文内容一致;引文中"……"为省略部分,全文见本地法规库。
  • > ★说明: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渠道与时限,源自 12366 办税指南"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2023-05-30 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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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按"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不收费"办理,资料齐、走线上、按期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