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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邢某强拐卖儿童案

案号:(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2号枣阳市人民法院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一审 · 2014-12-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一年九月,被告人邢某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某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二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某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二万余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陈某再次怀孕,邢某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约定若是男婴便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二〇一三年一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某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一万元。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邢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实践中要结合行为人出卖幼童的原因、是否获取利益、所获利益大小以及买方抚养的目的、抚养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

事先主动联系居间介绍人寻找买家、对孩子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钱财并在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卖出的,属于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三、赵律师点评

怀孕期间就在谈价格,这是最重的定性依据

本案与前面几个送养案的最大区别,是行为的起点。邢某强不是等孩子出生后遇到困难才想送养,而是在妻子怀孕期间——检查出是双胞胎之后——就产生了卖掉的念头,并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二万五千元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夫妇。怀孕期间谈价、出生后交人,这个顺序把「生育」与「获利」牢牢绑在一起,正是裁判要旨所说的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

两次,三个孩子,第二次是他主动找的买家

本案的量刑之所以到十年,与行为的反复性直接相关。第一次是二〇一一年,一对双胞胎男婴,得款二万余元;第二次是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妻子再次怀孕,邢某强还想卖,并且是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约定若是男婴便以一万元卖出,二〇一三年一月生下男婴后即让人抱走,得款一万元。两次、三个孩子,且第二次完全由他发起——这已经超出了一时冲动的范畴,是有计划的牟利行为。

为什么不是「情节特别严重」

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分两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加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邢某强被判十年,说明法院认定其行为尚未达到加重情节,但已顶到第一档的上限。这个落点值得琢磨——拐卖三名亲生子女、两次贩卖,仍未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说明在亲生子女的情形下,法院对加重情节的适用相对克制。对比前述武某军案,贩卖一名亲生子女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三年缓五年,可见这类案件的量刑跨度极大。

「明码标价」这四个字,几乎堵死了所有辩解

判决在说理中点出了三个动作:事先主动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忙寻找买家、对孩子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并在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卖出。这三个动作合起来,让「民间送养」「生活困难」等辩解无处落脚。民间送养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动等待有人愿意收养,不会主动找买家;不会事先定价;更不会在孩子出生当天就按约定交货。所以辩护时如果要主张送养,至少得解释清楚:为什么是主动找的买家?为什么价格是事先谈好的?为什么孩子刚出生就送走?

买房一方,也不是没有风险

本案两名买家的结局判决书没有展开,但需要提醒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同样构成犯罪。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践中,如果收买人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处罚;但「婚后未生育」「想要个男孩」这类动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真正合法的途径是走收养登记程序,而不是通过居间人付钱抱孩子——后者无论双方怎么约定,都可能滑向犯罪。

怀孕期间谈好二万五,生下来当天抱走;第二次还是他主动找的买家——十年,就是这个「主动」换来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1年9月,被告人邢某强的妻子陈某怀孕,经检查是一对双胞胎。邢某强想将孩子卖掉,后经他人居间介绍,约定孩子出生后,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石某某、龙某某夫妇。同年12月19日,陈某生下一对双胞胎男婴,邢某强即将两个孩子抱走,交给龙某某,得款2万余元。

2012年12月,陈某再次怀孕。被告人邢某强还想将孩子卖掉,主动找人介绍,寻找买家。经联系,约定若是男婴,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婚后未生育的孔某某、党某某夫妇。2013年1月,陈某生下一名男婴。邢某强让孔某某的父亲将小孩抱走,得款1万元。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某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邢某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邢某强先后两次将3名亲生婴儿卖给他人,其事先主动联系居间介绍人要求帮忙寻找买家,并对孩子明码标价,收取数额较高的钱财,在孩子出生后即按事先约定卖出。邢某强并非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才被迫将孩子送养,而是将孩子作为商品,将生育作为牟利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据此,邢某强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幼童构成拐卖儿童罪。

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实践中要结合行为人出卖幼童的原因、是否获取利益、所获利益大小以及买方抚养的目的、抚养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52号 审理法院: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8-02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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