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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徐某琴拐卖儿童案

案号:(2023)青0202刑初15号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一审 · 2023-03-1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徐某琴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分娩一名男婴;同年六月十三日,她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送养男婴的信息,并通过私信与欲收养孩子的马某兵取得联系,提出支付十万元营养费即可将孩子带走,后二人商定营养费为五万五千元。

次日,徐某琴在未了解、核实马某兵抚养目的与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由马某兵支付五万五千元后即与其签订领养协议书,将男婴交由马某兵带走,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同年十二月十八日公安机关将男婴解救并送至其父处抚养。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徐某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行为,要严格区分民间私自送养和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可从三方面判断:是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送人的背景和真实原因、是否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与抚养能力;收取钱财的目的、用途及态度。

三、赵律师点评

生完不到两个月,就在网上挂出「送养」

本案的定性靠的是一串时间点。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分娩,六月十三日就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送养男婴的信息——中间不到两个月。这个时间跨度本身就是法院说理的第一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如生育子女后即将子女出卖。生育与出卖之间的间隔越短,「送养」的说法就越难成立,因为在正常的送养情境里,母亲通常要经历相当长时间的挣扎、求助、权衡,而不是产后两个月就开始找买家。

十万讲到五万五,这个「议价」过程很致命

第二个关键事实是价格的形成过程。徐某琴主动联系陌生的收养方,提出索要十万元营养费,还与对方商讨了数额,最终谈成五万五千元。法院据此认定,徐某琴显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子。为什么议价这么重要?因为真正的营养费、感谢费是对怀孕生产付出的补偿与感谢,数额通常由接受方主动提出、与生育成本相当;而先开价、再还价、最后成交,是交易的形态,不是送养的形态。

「没核实对方能不能养」,是最要命的一环

第三个关键事实:徐某琴与马某兵系首次见面,在未核实马某兵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就签了协议、收了钱、交了孩子。这一点对应的是《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一个母亲如果把孩子送人,正常反应是反复考察对方家庭、经济、人品;完全不考察,说明她关心的不是孩子去哪,而是钱到不到位。

钱花在哪,也是证据

法院还查明,徐某琴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这一点在判断非法获利目的时分量很重。判决提炼的第三个审查方面就是:收取钱财的目的、用途及态度。如果钱用于孩子相关支出、或者用于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尚可解释为营养费;而用于还债、消费,说明这笔钱进的是她自己的钱包,与生育成本没有对应关系。实务中,资金流向往往比口供更能说明问题,调取银行流水、支付记录是这类案件的常规动作。

五年,是怎么落到这个点上的

徐某琴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就是说她落在起点。原因有两点:其一,本案只拐卖一名儿童,没有法定加重情节;其二,她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需要提醒的是,自首只能在同一量刑档次内从轻,不能突破五年这个下限——这也是为什么她虽然自首,仍然要坐五年牢。

生完两个月就挂出送养信息,十万讲到五万五,钱拿去还债——这三步走完,「营养费」就变成了价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琴与李某寿登记结婚,徐某琴后于2022年4月18日在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某医院分娩一名男婴徐某某。同年6月13日,徐某琴在“快手”APP发布送养男婴的信息,还通过私信与欲收养孩子的马某兵取得联系,提出支付“营养费”10万元即可将其子徐某某带走,后二人商定“营养费”为5.5万元。次日,徐某琴在未了解、核实马某兵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由马某兵向其支付5.5万元后,即与马某兵签订“领养协议书”,将徐某某交由马某兵带走。之后,徐某琴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消费。经鉴定,徐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母亲为李某寿、徐某琴。同年12月18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某解救,送至李某寿处抚养。徐某琴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以(2023)青02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徐某琴送养亲生男婴徐某某并收取“营养费”,主观上是否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其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据在卷证据,徐某琴在生育后不到2个月即在社交软件上发布送养男婴的信息,后通过网络主动联系陌生的收养方马某兵,提出索要10万元“营养费”的要求,还与马某兵商讨了“营养费”数额。次日,徐某琴在与马某兵系首次见面、未核实马某兵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等情况下,签订“领养协议书”,在收取5.5万元后即将徐某某交由马某兵带走,后其将所得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借贷及消费。因此,徐某琴显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综上,被告人徐某琴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徐某琴自首,自愿接受刑罚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对私自送养亲生子女并收取一定数额钱财的行为,要严格区分民间私自送养和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限。对于能否认定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查判断:一是审查是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如生育子女后即将子女出卖;二是审查行为人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真实原因,行为人是否已核实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三是审查行为人收取钱财的目的、用途及态度,着重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实践中,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收养方经济能力的不同,也不能唯获取钱财数额的多少简单判断。

案号:(2023)青0202刑初15号 审理法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8-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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