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杜某彩拐卖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杜某彩与同居女友先后将两个孩子「送」人:非亲生男孩作价二万元,出卖后又以各种理由向买家追加索要三千八百五十元才签「断绝联系协议」;亲生女婴作价二万八千元,均通过网上发布信息、讨价还价成交。
法院认定其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网上主动发布出卖信息、确定买家时不考虑抚养目的与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出卖后再行索财——这些特征与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营养费」有本质区别。
杜某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送养与拐卖的分界线,不在「生母」身份,而在那颗把孩子当筹码的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出卖时不考虑对方抚养目的与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出卖后再行索财的,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分关键在有无非法获利目的;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或以送养为名索取钱财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两个孩子,两次交易
案件事实的时间线令人心寒。二〇一七年,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相识同居,次年三月冯某娇产下一男孩。二〇一九年四月,杜某彩提议把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他上网联系买家,讨价还价后以二万元成交,把孩子交给对方。故事没完——出卖之后,他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买家索要钱财,再收三千八百五十元后签署所谓「断绝联系协议」。同年冯某娇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再次默许;网上联络另一对夫妇,谈定二万八千元,女婴出生三天后交人抱走。两个孩子,两次明码标价的交易,每一次都有议价环节。
送养与拐卖的那条线
出卖亲生子女案件的争点永远是一个:是生活困难迫不得已的送养,还是把孩子当商品?法院给了一套可操作的判断要素。看信息来源:民间送养多是熟人介绍,本案是网上公开发布出卖信息。看买家筛选:正当送养会审查对方有没有抚养目的和抚养能力,本案买家是按出价筛的。看价格形成:送养的「营养费」「感谢费」是象征性的、事后给的感谢,本案是事前讨价还价、按市场逻辑定价。看后续行为:送养收一次钱就此别过,本案出卖后再三索财,直到签「断绝联系协议」。四个要素全部指向非法获利目的。法律的态度很清楚:生身之恩换不来定价出售孩子的权利。
七年六个月的量刑逻辑
拐卖儿童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判七年六个月,处在中段偏上。量刑考量包括:出卖两名儿童(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注意出卖非亲生儿童在评价上更重,因为连「生父母」的伦理外壳都没有;提议者与积极实施者的地位作用——杜某彩两次提议、全程联系议价,冯某娇系默许配合(另案处理);以及收款后再索财的贪婪情节。附带一个法律常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一方同样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买家韦某东、林某婵、宋某江、罗某红们并不是「给了钱的家庭」就能豁免——买卖同罪打击的正是这条需求链。
困境家庭送养的合法路径
这个案例要和合法送养的指引放在一起看才完整。确实无力抚养的家庭,路径是存在的:向民政部门申请,由儿童福利机构评估、依法办理送养手续,送养应当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选择具备条件的收养家庭;民间私下送养即使出于善意,也应经民政部门备案确认,收取「感谢费」超过必要限度同样有法律风险。给公众的识别提醒:网络上任何以「送养」为名谈论价钱的帖子,都是拐卖犯罪的信号,一键举报比围观有用;发现身边有怀孕即谈价、生后即「送」人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那个还没出生的孩子,等不起大人们慢慢讨论。
二万、二万八、再加三千八百五十元的「断绝联系费」——两个孩子被标价两次。法院用七年六个月划下那条线:送养是给孩子找家,拐卖是给孩子找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另案处理)相识并同居,2018年3月18日冯某娇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议将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韦某东、林某婵,经讨价还价,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冯某娇向韦某东、林某婵收取2万元,将男孩交给韦、林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韦某东、林某婵索要钱财,再次收取3850元后签署“断绝联系协议”。之后,冯某娇在与杜某彩同居期间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宋某江、罗某红夫妇,经讨价还价约定价格2.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冯某娇生下一名女婴。2020年1月3日,杜某彩、冯某娇收取宋某江、罗某红2.8万元,将女婴交给宋、罗二人抱走。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以(2023)琼010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杜某彩出卖子女行为的性质,能否认定杜某彩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杜某彩主动在网上发布出卖子女信息,确定买家时未曾考虑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在出卖后找各种理由向买家另行索要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有别于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营养费”。杜某彩出卖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出卖子女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区分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
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是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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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琼0107刑初29号 审理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8-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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