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回购(估值调整机制)的交易结构里,赌的对象可以是创始人股东,也可以是目标公司本身。与股东对赌,履行基本没有法律障碍;与目标公司对赌,则卡在“公司资本维持”这道坎上——条款有效是一回事,法院会不会判公司真金白银付钱,是另一回事。这篇讲清这条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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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层面:与公司对赌不因此无效

法条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这一条完成了对赌效力的“平反”:公司不能只拿“我是目标公司、涉及回购或补偿”来主张协议无效。九民纪要之前的旧争议与路径演变,见对赌:公司与股东回购的效力差别。

二、履行层面:两道闸门

效力过了,履行还要分别过闸:

闸门一: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投资方要求公司支付金钱补偿(业绩未达标补现金)的,公司无利润可分时支付,等于变相抽回出资——只有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金钱补偿才能获得支持;没有利润,法院通常驳回或暂不支持,留待有利润时另行主张。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再次明文禁止抽逃出资并规定了返还与连带责任。

闸门二:股份回购的法定程序。公司回购自家股权不是想买就能买。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回购要落到减资轨道——先走减资程序再回购,是绝大多数法院支持的路径;股份有限公司则受回购法定情形约束: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对赌回购不在法定例外情形之列,股份公司对赌回购的实际通道同样汇入“减资”——先经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完成债权人保护程序,再实施回购。

三、减资闸门过不去怎么办

实务中最常见的僵局:对赌触发,但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减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减资走不通,回购也就悬空。投资方的应对:

  • 签约时预防:把减资配合义务写进投资协议,约定违约金,并要求全体创始股东在回购触发时承诺投赞成票;
  • 诉讼策略:起诉请求回购时同步请求配合办理减资,部分法院支持“配合减资 + 回购”的组合判决,但也有法院认为不能强制股东表决,两审口径不一——这是与公司对赌最大的不确定性,签约时的预案比诉讼时的技巧重要;
  • 替代路径:转为向创始人股东追偿(若协议里有连带回购安排),或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见小股东被压制时的退出路径。

四、起草与公司对赌条款的检查清单

  1. 触发条件可量化:业绩指标、上市期限、重大违约,全部写清计算口径;
  2. 回购主体分层:目标公司 + 创始股东连带,给投资方留第二顺位追偿对象;
  3. 减资配合条款:全体股东预先承诺配合减资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4. 金钱补偿的利润前提:约定“公司可分配利润不足时由股东补足”,避免补偿请求整体落空;
  5. 回购价格公式与支付期限写死,避免二次谈判。

回购价格的常见争议,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对赌失败的退出通道比较,见股东退出的三条路比较。

五、小结

与公司对赌,条款有效性已经不是问题,问题在可履行性:有利润才能补现金,有减资才能做回购。投资协议起草阶段就把这两道闸门的配合义务锁死,是唯一可靠的解法。

操作提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或补偿的时间安排比条款效力更值得花心思。减资回购要提前启动股东会决议和债权人公告程序,周期动辄两三个月;利润补偿则受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的约束,业绩不达标时公司往往恰恰没有利润。因此投资协议里可以设置分期履行、股东连带补足等替代机制,把“公司没钱”导致权利落空的风险提前转移给创始人或实控人,比事后在诉讼里争资本维持原则的适用范围务实得多。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证据情况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