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定义: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以未来业绩、上市等不确定事项为条件,约定调整估值并由义务方回购股权或给予补偿的协议。

构成要件 / 适用条件

对赌协议在现行公司法里没有一个条文,它的规则来自合同自由与资本维持两条原则的拉扯。条款有效不难,难的是能不能真的拿到钱。

一、以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为触发条件。 常见触发项:净利润或营收未达约定数额、约定时间内未完成合格上市、重大违约、核心团队流失。条件必须客观可验证,写模糊了,争议就从「该不该赔」滑向「条件有没有成就」,举证成本陡增。

二、有明确的调整机制与计算公式。 两条主线:股权回购,即义务方按投资本金加约定收益回购投资方股权;金钱补偿,即按业绩差额补足。价格公式、计算基数、支付期限、税费承担、连带责任安排都要写死。条款含糊,法院只能按合理价格或实际损失酌定,结果往往与商业预期相差很远。

三、区分义务主体是股东还是公司。 这是全篇最关键的一条。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属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动公司资本,原则上有效且可以实际履行。与公司对赌,条款本身有效,但履行要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必须先走减资程序或者以可分配利润为限。义务主体写错,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四、与公司对赌的履行前提。 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的口径(该纪要不是法律,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只反映审判思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须先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减资的,驳回诉讼请求;请求金钱补偿的,以公司可分配利润为限,利润不足的部分同样无法支持。注意这是履行障碍,不是效力障碍——条款有效,只是暂时不能强制履行,条件成就后仍可再诉。

五、不得构成抽逃出资。 投资款进入公司即成为公司资本,未经减资或者利润分配程序而由公司返还,性质上就是抽逃(第53条)。所以对赌退出的合法路径只有两条:由股东受让股权,或者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股权并减资。除此之外没有第三条捷径。

法条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对比项与股东对赌与公司对赌名股实债
义务主体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目标公司本身融资方或其关联方
条款效力原则上有效条款有效,履行受限按实际法律关系认定,可能被认定为借贷
能否直接履行可以,直接请求给付或回购须先完成减资,或受可分配利润限制视约定,往往需还本付息而非退出
履行前提触发条件成就减资程序完成、有可分配利润到期、违约等
主要风险义务人偿付能力减资通不过、利润不足、被认定抽逃被重新定性后利息、担保随之调整

分水岭是「谁付钱、钱从哪里出」。义务人是股东,钱从股东自己的口袋里出,不涉及公司资本,条款有效就能执行;义务人是公司,钱从公司账上出,就撞上资本维持原则——要么走减资(把钱合法地退给股东),要么走利润分配(有可分配利润才能给),两条都不通,请求权就卡在执行阶段。

名股实债是另一条常被混淆的线。它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质约定固定回报与到期回购,法院会按真实意思表示审查是否构成借贷;一旦被重新定性,投资人身份、担保效力、利息上限全部跟着变。对赌与它的区别在于:对赌的回报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项,投资人仍承担经营风险;名股实债的回报是固定的,风险由融资方承担。而对赌与普通股权回购的区别在于触发机制——法定回购看决议与法定情形,对赌回购看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

实操指引

常见问题

问:对赌协议到底有效吗? 答:原则上有效。与股东对赌的回购、补偿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资本,法院普遍支持;与公司对赌的条款同样有效,障碍在执行环节而不是效力环节。写「对赌一律无效」或「一律可强制履行」,都不准确。

问:公司没做减资,起诉要求回购会被驳回吗? 答:与公司对赌的股权回购,未完成减资程序的,通常被驳回诉讼请求。但驳回不等于条款作废,减资完成后可以再次起诉。所以投资方在签约时就应当把减资的配合义务、违约责任、股东会表决承诺一并写进协议。

问:减资走不通,还有别的路吗? 答:有三条现实路径:一是把义务主体改成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向其追索;二是由股东受让股权,绕开公司回购;三是条件满足时主张公司解散清算,从剩余财产分配中回收。定向减资需要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章程另有规定,指望多数决强行通过,往往会被卡住。

问:业绩补偿款能不能同时主张利息或违约金? 答:可以约定,但总额受司法调减规则约束。补偿款本质上是对估值的调整,若再叠加高额违约金,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而调减。约定时把计算逻辑写清楚,比事后主张违约金更稳。

问:对赌条款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 答:一般自触发条件成就、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三年。回购条件涉及「未在特定期限内上市」的,通常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长期不主张、只发函不诉讼,仍可能超过时效,催告函要保留送达证据。

:::warn 以上内容为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对赌条款的效力认定、减资前置的可行性、可分配利润的核算在个案中差异较大,请咨询执业律师,以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法条核对日期:202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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